海拉尔区学习宣传贯彻 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
为认真学习贯彻201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海拉尔区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的通知》(水保[2011]32号)及自治区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的通知》(内水保[2011]69号)及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呼水保发[2011]1号)精神,为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海拉尔区按照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呼伦贝尔市水利局的总体部署,成立海拉尔区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活动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水利工作站,承担并处理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活动的日常工作。
组 长:王永刚(区水务局局长) 副 组 长:魏迎春(区水务局副局长)
《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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