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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3-01 17:24: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规划,加强其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性质和地位)本办法所称省局授权质检机构,是指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由省局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承担广东省某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直属检验机构、省局直属检验机构下属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质监系统外检验机构可承建省局授权质检机构。市局直属计量和标准化技术机构可承建本专业省局授权质检机构。

省局直属检验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获得某类产品检验资质后,可承担广东省该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通过国家质检总局验收的某类产品国家质检中心可承担广东省该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规划、申报、筹建、验收、考核、等级评定、撤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原则)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设立应当有利于我省产业及质监事业发展,满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需

1 要,做到合理布局,科学建设。

同类产品的省局授权质检机构不超过五个,确有需要的,可适当增设。

第五条(管理权限)省局负责省局授权质检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的统一管理。

市局、省局直属检验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其直属检验机构承建的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般申报条件)申报省局授权质检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产品类别符合我省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或该类产品产值占全省比例较大,具有较强的省域产业优势和基础;

(二)申报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必要的实验场地和环境条件;

3、具备申报产品类别对应的、包括重要产品在内的60%以上的产品的检验能力;

4、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占全体人员比例在40% 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体人员比例在20% 以上,检验、科研能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按照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信息化管理水平

2 较高。

第七条 质监系统内检验机构申报省局授权质检机构还应当有省局授权质检机构所在地方政府在政策、建设用地或资金等方面的书面支持。

第八条 质监系统外检验机构申报省局授权质检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报产品类别相关领域内具有明显的专业技术优势;

(二)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申报与初审)申报单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可行性报告。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及筹建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省局。

第十条 (审查与批复)省局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准予筹建的批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不准予筹建的批复并说明理由。

3 省局应当将筹建申请的批复情况在省局网站公开。 第十一条(组织保障)申报单位筹建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筹建领导小组。需要协调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筹建领导小组。筹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筹建工作。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申报单位,负责筹建工作。

第十二条(筹建任务书)申报单位应当在批准筹建后2个月内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附件2)上报省局。

《筹建任务书》是省局授权质检机构项目建设和组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筹建进度监控)申报单位应当在筹建批复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任务,筹建期限不超过2年。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的,申报单位应当在期满2个月前将延期申请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可延长筹建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申报单位应当在下一季度前15日内填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筹建进度季度汇报表》(附件3)上报省局。

第十四条(验收条件)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验收条件为:

(一)《筹建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已完成;

(二)地方政府的承诺已兑现;

(三)通过相关项目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四)具备申报产品类别对应的、包括重要产品在内的80%以上的产品的检验能力,并具备专业领域内关键项目(参数)及重要产品的全项目的检验能力;

(五)拥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体人员比例在30% 以上,其中与申报产品相关的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在2名以上,检验、科研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六)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依照《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能力建设评价指标》(以下简称《指标》,附件4)进行评分,得分在70分以上。

第十五条(能力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指标》的内容包括技术能力、团队建设、科研能力、运行状况、建设情况和发展能力。

第十六条(验收申请)自评符合验收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验收申请表》,附件5)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形式审查)省局接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件的,组织验收;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不予验收并说明理由。

申报单位应当自收到不予验收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验收)省局组织专家组依据《筹建任务书》、《指标》、《验收申请表》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省局批准成立并颁发证书及印章;未通过验收的,省局应当书

5 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报单位应当自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未在规定期限通过整改验收的或未按规定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十九条(增设程序)包括批复筹建的省局授权质检机构在内的同类产品的省局授权质检机构已有5个,仍不能满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需要的,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适当增设。

省局应当将拟增设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数量、授权检验产品或产品类别等信息在省局网站或省级主要报刊公开。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省局授权质检机构正式运行后,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次年1月10日前,按《指标》要求对所属省局授权质检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向省局提交《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年度考核表》(附件6)。

省局每年按比例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等级评定)省局授权质检机构能力建设水平实行等级管理,省局每三年组织一次等级评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等级评定依据《指标》进行,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为A级;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不含90分)的评为B级;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评为C级。

等级评定可以与筹建验收同时进行。

6 第二十二条(鼓励措施)对A级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省局在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监督检验任务安排、科研立项、学术交流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撤销的情形)省局授权质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原机构已升格为同类产品国家质检中心的;

(二)并入其它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

(三)等级评定达不到C级要求的;

(四)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或业务量明显萎缩的;

(五)因违法实施检验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命名原则)质监系统内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统一命名为“广东省(XX)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质监系统外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统一命名为“广东省(XX)质量监督检验站”。“(XX)”为授权检验产品或产品类别,应当使用相应产品国家标准中的名称或相应学科(领域)的规范名称。

第二十五条 由省局直属计量和标准化技术机构承建的本专业的省局授权质检机构,其规划、申报、筹建、验收、考核、等级评定、撤销依照本办法执行。筹建领导小组由该技术机构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其办公室设在该技术机构的内设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7 附件一:申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件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筹建任务书 附件三: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筹建进度季度汇报表

附件四: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能力建设评价指标 附件五: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验收申请表 附件六: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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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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