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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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人[1997]166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7]83号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下发实行后,许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些单位愿意以干部身份接收,应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为有利国家公务员辞职和被辞退后的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考虑与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关于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有关精神相协调,经研究,暂就该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辞职或被辞退后的身份按再就业后所在单位和岗位的情况确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干部岗位工作的,可按干部身份办理有关手续。
二、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发布于: 2007-6-19
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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