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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新时期公安工作必须坚持执法为民

发布时间:2020-03-03 08:34: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做好新时期公安工作必须坚持执法为民

通过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和*同志的报告、讲话,深受启发和教育。其中,体会最深的就是,批示、报告、讲话中通篇贯穿着一条主线:做好新时期公安工作,必须坚持执法为民。坚持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对公安工作具有基础性、统领性作用,是公安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因此,如何践行“三个代表”思想,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坚持执法为民是公安执法思想的一场革命,对公安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根本方略,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我省的公安法制也有了长足进展。但是,总体上看,我省的公安法制工作在整个公安工作中仍是一个薄弱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在实际工作中忽略了或者没有明确提出并认真解决“我们执法的权力从哪里来?我们为了谁执法?我们靠什么执法?”这些事关公安工作全局和工作方向的重大问题。这三个问题归纳起来就是执法的指导思想问题,而执法为民恰恰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回答了这三个问题。

(一)执法为民回答了“我们执法权力从哪里来”这一执法主体产生的根源和权力属性问题。我们执法权力到底是从哪里来的?按照宪法的规定,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是人民的权力。从法理上说,我们权力的属性是公权、民权,而非私权、部门权力。如果我们背离了执法为民,甚至把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化为个人、部门的权力,这就颠倒了警察权力的源泉和属性,人民就应该以其特有的方式收回权力。因此,公安工作必须坚持执法为民,这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执法为民回答了“我们为了谁执法”这一执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问题。我们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公安执法的最终目的和价值取向是要通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进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我们执法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象古代封建社会所说的“驾民”、“管民”、“治民”,或者是受利益驱动,滥用强制措施,侵犯人权,这就偏离了执法的目的,扭曲了执法的价值取向。因此,要解决公安执法中“为了谁”的问题,就必须坚持执法为民。

(三)执法为民回答了“我们靠什么执法”这一执法的依据和方式问题。我们靠什么执法,是靠领导旨意、朋友之情、家庭意见,或者是靠行政命令、上下级关系,还是靠法律、法规?答案是十分明确的,就是要靠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这不仅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也是对执法者起码的要求。

二、坚持执法为民必须转变错误执法观念,树立正确执法意识

(一)破除重指示、轻法律的观念,树立对党、国家和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相统一的意识。法律是党的政策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规范化、定型化,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对法律负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真正对党、对国家、对人民最大的负责。一些执法民警之所以不能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只知道对长官、单位负责,而不懂得对法律负责,在工作中以权代法,权大于法,或者自觉不自觉搞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因此,坚持执法为民,就必须破除重指示、轻法律的观念。

(二)破除重处罚、轻服务的观念,树立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统一的意识。多年来,我们公安机关对执法中处罚手段的运用较重视,有的甚至错误的认为上限处罚或超限处罚就是严格执法,而对如何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把执法寓于服务之中考虑不多,甚至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对立起来。应该说,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并不矛盾,严格执法是热情服务的前提和基础,热情服务也是严格执法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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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除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统一的意识。当前,我们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比较到位,但对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如何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重视得不够。准确掌握法律政策界线,既要积极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要严格依法保护公民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教育、挽救,是法律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四)破除重权力、轻监督的观念,树立行使权力与接受监督相统一的意识。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对权力看得比较重,运用到位,但在行使权力时如何自觉接受监督做得不够。耍特权,抖威风,滥用职权,特权思想,就是重权力、轻监督旧的执法观念在执法活动中的表现。公安民警只有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自觉地为民尽责,才能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造福于民。

(五)破除重公平、轻效率的观念,树立严格公正执法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统一的意识。我们许多民警在工作中比较注重追求公平,力求案件办得好,但对在工作中如何提高执法办案效率重视不够。有的基层民警为了追求所谓的“公平”,不惜违反法定办案时限,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有的缺乏效率意识,管理手段落后,办事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必须充分认识到,公平与效率是一个有机整体,在注重公平的同时必须重视效率。实现公平的前提是严格执法,而执法的效果在于及时、准确。提高执法效率也是实现公平的重要标志和内容。

(六)破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相统一的意识。我们通过近几年执法检查发现,程序违法问题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只有程序的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完备而良好的程序是制约权力的有效机制。严格执行程序法,就能弥补实体法控制权力的不足,达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实体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统一,避免发生执法犯法的行为。同样,严格执行程序法也是实现权利平等的基本前提,是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三、坚持执法为民必须强化执法行为管理,规范执法活动

强化执法管理非常重要,尽量减少随意、无序现象,是提高执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我们对如何进一步按照职责分工,给民警的职位划分执法的权限,明确责任,建立起严格的逐级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原则性强调的多些,而对具体执法民警、所、队、科长的具体责任是什么,如何量化、细化,违犯了怎么处罚,规定的还不明确,操作性不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规范执法文件。当前,一些单位擅自违法制订出台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在规范性文件中违法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超越职权的行政许可事项。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都必须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除有法定依据或者国家另有规定以外,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超越职权的行政许可、收费事项,或者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其次,各级公安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监督管理的职能。再次,各业务部门在制订规范性文件时要自觉主动接受法制部门的法律审核,认真听取法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要规范执法主体。当前,困扰公安执法中执法主体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有相当一部分民警根本不具备从事公安执法工作所必须的法律常识,一些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合同制民警、联防队员等辅警人员也在执法。因此,规范执法主体首先要解决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的法律资格的认证问题。要在普遍培训的基础上,对在执法岗位和不在执法岗位的民警加以区别,全面实行民警上岗执法法律资格考试认证制度,严格考试发证。对未取得上岗执法法律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同时,要做好没有执法主体资格人员的清理工作,确保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要规范执法行为。这是加强执法管理的重点。当前,在执法活动中职责任务不清,操作规程混乱,执法责任不明,随意执法问题较为普遍。因此,首先要明确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警种和每个执法民警的执法权限。其次,要按照不同的职责权限,针对不同的执法部门和岗位,制订为达到各自目标所需的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再次,将执法责任量化、细化,分解到人。此外,我们还可以针对执法工作的实际问题,注意发现、培养和扶持规范执法的样板和典型,号召广大民警学习仿效,形成一种正面的规范执法的品牌效应,要通过这种品牌效应带动和促进整个队伍执法工作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坚持执法为民必须加强对执法行为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近年来,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了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但执法监督仍然是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外部的监督强力不足,内部的监督合力不够,已出台的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内外两个方面的监督:

(一)积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

一是主动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要积极主动地向人大汇报工作,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监督。二是主动接受检法部门的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要对检法部门在法律监督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在举一反三,完善各种执法措施,提高办案质量上下工夫。三是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要建立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监督查处结果发布制度,实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与促进公安机关提高整体执法水平的“双赢”。四是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通过主动受理和办理好公民检举、揭发、控告案件,开展听证活动,群众评议公安执法工作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群众监督力度。

(二)强化内部执法监督力度

一是努力形成内部执法监督合力。为了加强监督,把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整合起来,可以叫公安执法监察委员会,这样执法监督就有个部门统领,就可以在内部形成党委决策、各执法部门执行、监察委员会监督的格局,从而从制度上、体制上理顺了内部监督体制。在此基础上,法制、督察、纪检监察、审计、人事和控申等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着重解决发现错案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难的问题。

二是强化公安系统内的上下级监督,以确保警令畅通。目前,有的公安机关从地方利益出发,对上级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决定和命令,拖延执行,打折扣,甚至不执行,严重违反纪律,影响警令畅通。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权威性不强,警令不畅固然有体制和立法上的原因,但其中一个更重要原因就是问责到位的工作制度落实不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力,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完善一整套问责到位的工作制度,确保警令畅通。同时,要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查处重大执法过错等多种途径,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

三是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内部执法监督职能。各级公安法制部门要充分行使职权,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严格把关,要有效地开展对所有执法部门办案、办事各环节的监督,特别是对基层相对独立的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五、坚持执法为民必须加强对执法者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一)要从思想教育入手,解决好各级领导和民警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要有的放矢地开展宗旨观念和群众观念教育,采取“思前、想后、换位思考”等方式,使广大民警在灵魂深处真正打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基础。所谓“思前”,就是要对民警进行不忘本教育,使民警真正懂得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不能因为我们是警察,就可以随意欺压百姓。所谓“想后”,就是要对民警进行人民群众历史作用教育,使民警真正认识到,只有顺民意、谋民利,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所谓“换位思考”,就是要对民警进行人民群众艰辛生活的感同身受教育,使民警真正看到,还有许多无钱、无势、无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如果我们象他们那样生活在社会底层,我们最需要什么样的警察,最盼望什么样的警察,最担心什么样的警察,最痛恨什么样的警察。经常进行这样的换位思考、换位工作,我们就会关爱百姓,真正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就不会再去滥用权力,乱罚滥没了。

(二)培养全体民警和领导对法律忠诚的信念,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严格执法的内在力量。各级公安机关要把道德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范畴,结合队伍管理和执法实际,从点滴抓起,逐步形成对法律忠诚的信念,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有重点、分层次地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公安机关民警的执法能力。首先,要从一线执法民警抓起,提高民警依法办案、办事能力。其次,从所队科长抓起,大力推行领导责任倒查制,实行一岗双责,管人与管事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进一步提高所队科长依法运用法律法规解决执法办案中问题的能力。再次,从省、市公安领导机关抓起,提高依法决策、对下指导能力。省厅和市地两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通过理论学习,提高战略思维和理论思维能力;通过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把所学理论、法律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依法决策指导能力,畅通警令,进一步增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统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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