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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维修起纠纷消协助维权

发布时间:2020-03-03 02:31: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手机维修起纠争 消协维权助和解

【案例简介】2014年6月20日左右消费者刘某在某通信运营商营业厅办理了某套餐,获赠价值990元的某品牌手机一部。7月23日刘某发现该手机开机后无菜单显示。7月25日刘某将该手机送到某通信运营商营业厅维修,之后某通信运营商营业厅一直未向刘某反映维修情况。8月11日刘某到某通信运营商营业厅询问情况,被告知其没有手机三包卡不予维修。刘某认为其有消费凭证,某通信运营商营业厅应该履行三包义务,为其维修。某通信运营商营业厅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8月13日刘某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刘某的投诉,经查,刘某投诉属实。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通信运营商客服负责人,该负责人称:“即使没有手机三包卡,只要有消费凭证,其公司都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于该手机右上角有明显的磕印,怀疑该手机问题可能是摔的。”刘某承认该手机摔过两次,但表示摔过后手机都还能正常使用,开机后无菜单显示是突然出现的。某通信运营商客服负责人提出会立即联系该手机售后,让手机售后检测手机出现问题的原因,再接受县消费者协会进一步的调解。刘某表示赞同。8月18日投诉双方再次聚集县消费者协会,某通信运营商客服负责人称:“经该手机售后检测,刘某的手机由于删除了某个必要运行软件,导致开机后无菜单显示。现该手机售后已为其免费维修好。”消费者刘某称:“之前其老婆玩该手机时的确删除了很多软件,可能不经意间就删除了某个必要运行软件。现手机已免费修好,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至此,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无手机三包卡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充电器3个月。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第七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免费修理。”本案中,刘某的手机虽然是无意间人为删除了某个必要运行软件导致开机后无菜单显示,但是从开具消费凭证到出现问题,仅一个多月属三包期间内,销售者某通信运营商或手机售后应当依法履行三包义务,为其免费修理。(太和县消协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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