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自然人投资者金融资产证明要求
金融类资产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以及我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1) 客户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款证明。
(2) 客户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
(3) 客户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
(4) 客户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或者实物黄金证明。
(5) 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6) 客户所提供上述证明的开具日期距申请开户日期间隔不得超过六个月。
《资产证明文件辽宁股权交易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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