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乐山耐火材料厂部分国有房产
签署日期:签署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乐山市
易 合 同
年 月 日
交
转让方: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乐山耐火材料厂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乐山市沙湾区茶溪路3号 负责人:李兴 联系电话: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经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批准,甲方依法委托乐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产权中心”)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对甲方有权处置的沙湾区 (以下简称“标的”)进行公开拍卖;
2、乙方在乐山产权中心于2017年2月 日举行的 交易会成功取得本合同所述标的,成为该标的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下达成一致,就 拍卖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拍卖标的名称和范围
本次拍卖标的为 房产,位于 ,证载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 ,土地证号 。
2 本次拍卖标的中涉及的房屋、土地的面积以主管部门测绘或认定的为准,公告和乐产交(联拍)须字[2017]09号《交易须知》载明的面积仅为参考,面积的差异不影响标的成交价和成交价款的支付。
第二条 拍卖成交价款
上述资产的拍卖成交价款为 万元。
第三条 成交价款的支付
1、乙方应于 2017年 月 日 16时 前将拍卖成交价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部付至乐山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结算账户后,由产权中心按要求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2、成交后,若乙方拒付成交价款或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竞买保证金转作成交价款的部分将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四条 标的移交及过户
1、乙方在签署《交易合同》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与乙方直接办理相关的实物、权证等移交手续,标的移交完毕之日起的资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2、甲、乙双方在移交过程中应友好互助,为彼此提供方便,不应设置任何障碍;
3、标的移交方案为:清单、期限、风险转移,逾期未移交违约责任等。
4、标的移交完毕后,乙方自行负责办理标的过户手续,甲方予以协助。过户时间以有权部门办理完毕为准。因乙方怠于办理有关手续或没有缴纳相关税费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过户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5、标的移交前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结清后移交乙方,涉及水、电气、光纤、电话等需要分户、过户或新装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予以协助,涉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前产生的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结清后移交乙方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特别约定
1、甲方保证对本次拍卖标的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已按规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
2、甲方承诺本次拍卖标的不涉及质押、抵押设定或有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分权受到限制;不存在借用、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履行;不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或所有权转移风险;不涉及针对甲方或标的诉讼、未执行(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3、甲方承诺提供与本次拍卖标的过户所需的有关权证资料,并按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实物交付;
4、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期按时支付标的拍卖成交价款,完成过户手续办理。
第六条 税费的承担
本次拍卖标的所涉及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未明确规定的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风险转移
1、标的移交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权威部门鉴定标的自身出现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等原因,造成标的损毁、灭失及不能移交,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该拍卖标的的财产责任风险在实物交付完成后即时随之转移,由乙方完全承担。
4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次拍卖为按标的现状拍卖,甲方对标的情况及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或有重大误解等提出任何异议或反悔,否则将视作乙方违约,已交纳的成交价款不予退还并应按标的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2、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甲方有权将拍卖标的收回后另行处置,已交纳的成交价款不予退还。本次交易中甲、乙双方所承担的交易服务费和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3、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标的过户,已交纳的成交价款甲方不予退还。
4、若标的再次拍卖价格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拍卖价格,所产生的差额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
5、甲方不能按期移交标的实物和有关权证资料,则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
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 互不构成违约。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
2、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
5 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涉及纠纷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合同签署后即生效,未尽事宜以补充合同完善,不影响本合同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当然组成部分,合同中所涉及币种为“人民币”,所使用时间概念“日”,除特别指明为“工作日”外,其余均指“日历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电 话:
乙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电 话:
2017年 月 日
附件:
1、本次拍卖资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