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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20:39: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编号: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聚福园小区(二期) 发包人(全称): 河南良明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郑州联意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河南良明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郑州联意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聚福园小区(二期)给水工程

工程地点: 普庆路东银河路北 工程内容:依据图纸设计范围内一次、二次管网施工及加压设备和水表安装、调试、通水。包含与楼内预留主管碰头。

二、工程承包范围: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作:一次、二次管网施工及加压设备和水表安装、调试、通水。

(本合同不包括路面破除、顶管手续的办理,规划报批。)

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5 天(不含办理领表手续时间)

开工日期: 2014 年 10 月 15 日 竣工日期: 2014 年 11 月 30 日

四、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价(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元整 (小写):¥ 1380000 元

六、工程款支付:

1、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预付 30%的合同价款;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三日内进场施工。

2、庭院管网施工完毕后,发包人支付 30%的合同价款;

3、安装水表前发包人支付 35%的合同价款;

4、给水系统经自来水公司验收部门验收合格且备案后,发包人结清尾款。

5、承包人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足额有效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付款,且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协议书;

2、其他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

5、工程预算书;

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其他

1、涉及办理破路手续时,发包人应在确定破路日期时,至少提前六个工作日告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及时办理相关停水手续;承包人不负责办理破路手续,道路破除和恢复由甲方承担

2、发包人应书面形式提供室外、建筑物及供水设施所在处的地面绝对标高高程,并保证数据准确。因发包人提供的高程数据不准确,造成承包人施工的井室高度、管道埋深不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要求,承包人返工整改而产生的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书面签证追加,工期相应顺延,在承包人竣工验收前结清追加费用,否则承包人不予挂表通水

3、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生与图纸设计不符,由发包人办理书面签证,并据实结算。

一、合同订立、份数、生效与终止 合同订立时间: 2014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河南良明置业工程部现场办公室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发包人 贰 份、承包人 贰 份。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自完成约定工作内容自行终止。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 2 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8.工程质量

8.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8.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9.检查和返工

9.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9.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返工、返修,并承担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返修费用。 9.3 发包人的检查、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如检查、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并顺延工期。

9.4 因发包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0.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2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1.安全防护

1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2.事故处理

1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3.合同价款调整

13.1 遇到下列因素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

 发包人提供资料不准确造成误工、返工、赔偿等;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材料价格调整;  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

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因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次工程款超过30天;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不能进场施工超过90天;  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分期施工或延期的。

13.2 承包人在工程安装水表前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尾款(如果有的话)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4.材料设备采购

14.1 承包人负责采购工程用材料、设备,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工程变更

15.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时,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15.2 施工中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的,需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员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3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时,发包人与承包人需如实签认。

15.4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6.工程竣工

16.1 以管网试压、冲刷完毕作为工程竣工标志。工程未竣工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6.2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常通水后,如无特殊声明,视为发包人自动接收供水设施,由发包人依据相关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保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供水管道及配套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如管道及设施埋深发生变化等),或因人为损坏、丢失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16.3 经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验收完毕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壹套。

16.4 发包人要求工程甩项的,首先必须征得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同意。然后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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