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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1: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第四条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督促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二)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

(四)在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审查安全设施的所需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下列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储存烟花爆竹的在建建设项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

第八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一)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二)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设计文件负责;

(三)设计单位的技术责任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设计文件负责;

(四)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具体条款的说明;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在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一)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由不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三)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在建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六条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文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试运行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职业培训资格情况;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验收不合格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有在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六)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文书表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其门户网站提供免费下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核心内容解读

省政府常务会议7月15日通过并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以下简称《办法》),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我们要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认真分析近年来我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原因是生产经营单位“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工矿企业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单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转)严重;根本是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落实“三同时”制度,导致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约占70%以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依据上位法规定,针对广东近年来每年开建1万多个建设项目的实际,《办法》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立法新意和可操作性。

《办法》设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预评价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而设定的。为便于执行上述制度,《办法》细化了制度的操作性和程序性。《办法》共设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安全设施的含义。

一是《办法》一大新意在于为体现便民、高效原则,按照建设项目危险程度和部门职能划分,对安全设施建设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针对目前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气象防雷、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燃气、职业卫生、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了监督管理,为避免交叉和重复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四类项目需进行安全预评价。二是为了提高《办法》的可操作性和确保监管到位,《办法》第三条对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范围作了界定。

二、明确了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是分清监管责任。《办法》第五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予以明确,规定了何种层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何种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二是为了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实现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主管与协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力,便于主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该条突出了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部门间联合监管网络的重要性。三是明确了企业、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是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负有安全设施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完善安全设施监管制度,落实安全设施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设施建设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三、强化了安全设施设计制度。

一是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环节,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报批的资料包括设计审查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以及其他需依法提交的资料。安全监管部门应自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批准决定,此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报批单位。在竣工验收前,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相关资质安评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在依法申报竣工验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文件、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效果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作出验收合格决定的时限与设计审查环节一致。二是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办法》规定,与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一致,一般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也不得开工建设。两者都应组织或者委托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专篇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项目周边安全环境分析;建筑及场地布置;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投资概算;结论和建议;国家、省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与高危行业相区别,一般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自行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并出具报告。报告应载明: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有在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也是《办法》的一大新意,是否能出具完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是安全监管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对一般建设项目进行事后执法监管时,判断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的重要依据。

四、明确了安全设施施工单位的责任。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八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五、建立了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一是《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查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二是第二十条明确了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试运行。三是明确了安全设施验收的程序。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应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验收期限,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予通过的情形。

总而言之,《办法》不仅细化了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对一般行业也提出了明确规定。如明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验收报告等具体内容,使安全监管部门对一般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情况的执法监管有据可查,也使这些企业如何落实”三同时“工作有了明确的依据,能有效促进企业主动落实”三同时“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杜绝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转变,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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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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