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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发布时间:2020-03-01 19:43: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县属以上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近几年来,随着我县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一大批重大建设项目相继建设峻工,为湖城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一些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没有依法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从源头上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埋下了安全隐患,加大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工程项目均属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的范围,其安全设施都必须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

(三)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上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对象及内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主要审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资料、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施工单位资质、设施试运行记录、专项验收检测合格报告、安全设施投入资金一览表、验收评价报告书、企业单位自查报告等。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程序

1、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①、暂行办法》第七条

(一)、

(二)、

(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的相关审查,然后向发改委申请项目的审批或核准。②、《暂行办法》第七条

(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再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③、(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其他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暂行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的审查备案。①项目建设前,《暂行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需要进行预评价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自主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审查。属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备案稿,提交建设单位审查通过后,报相应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出具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②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将编制的含有《安全专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相应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程序性备案。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提出程序性备案意见。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根据备案意见,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专篇》进行修改完善,经相应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备案手续。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①《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的要求,编制安全专篇。建设单位在项目《安全专篇》完成后,应及时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申请。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建设项目单位审查通过后,报相应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核意见书。②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对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措施有明确的论述,编制《安全专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程序性审核,同意后,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意见书。

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上报原审查机构审核同意。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①《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由建设单位报相应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竣工验收。②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出具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意见书。未通过验收的,说明原因和存在问题,经整改合格后,再进行验收。

凡属上级审查的建设项目,县级应及时完成资料审核和上报,并派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评审、验收工作。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在项目立项前,负责对工程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的项目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在项目开工前,负责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符

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安全审查意见书》;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建设项目(验收)审查意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并重新验收,直到合格为止。直接负责政府批准、核准、备案的有色、冶金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建材、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等行业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并把项目安全设施列入工程概算作为审查重点,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立项手续。规划和住建部门:负责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对未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项目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批准施工;对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验收;对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

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信委、招商部门、商务部门:负责告知投资人要严格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完善“三同时”手续,使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安全事故发生。

工商部门:对未按规定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手续的,不予颁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国土资源部门:对未按规定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手续的,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

供电部门,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高危行业建设项目,不得提供生产用电。除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直接负责审查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行业归口原则,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执行并报安监部门备案。凡未报安监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按没有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手续对待。

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县安全监管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建设项目时,要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立健全并执行审查工作制度、作业流程、工作纪律,规范审查行为,坚持审查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将未进行“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

2、加强宣传教育。直接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实践深入学习领会,准确理解《暂行办法》所确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等,熟练掌握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不断提高监管能力。要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面向社会广泛宣传《暂行办法》,尤其要向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重点宣传,为规范和推动我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的不许开工建设,已开工的,要责令停止建设,依法予以处罚;对随意变更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的,要及时纠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报请同级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建设单位和相关审批部门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4、根据市安监局《关于2011年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安排:对2003年以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的普查和备案工作,要求今年上半年开展,下半年对未办的八大行业企业开始补办备案。

附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服务指南

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什么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问答题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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