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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终止

发布时间:2020-03-02 10:29: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教学重点:合同终止的概念和原因、清偿的概念与清偿的要求、提存、混同、抵消、免除的适用条件或要件与效力。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全面地了解合同终止的概念和原因。在准确地掌握解除、清偿、提存、混同、抵消、免除等各种合同终止原因的基础上,清楚区分各自的不同,能够具体地把握其各自的适用条件和要求。

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1.涵义:合同的终止,即合同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

2.法学界对合同的终止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有广义与狭义 之分,又有相对与绝对之分。

前者在于是否包括解除,后者在于是否具有溯及力。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的终止是一种标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状态的法律事实,而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行为,诸如解除、提存之类的法律行为不是合同终止本身,而是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终止的原因大体上可分为三类:A、基于合同目的达

到而终止, 清偿、混同, B、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约定解除或抵消、免除,C、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当事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

三、合同终止的效力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2、债权的担保及其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

3、返还负债字据;

4、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5、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如赔偿 损失等。

第二节合同终止的原因

一、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 目的的行为。

清偿与给付有所不同,清偿是给付的结果,给付是清偿的 的原因之一。

(二)清偿人

清偿人是指负有偿付合同债务的人。

清偿人包括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也可为清偿

人,但按照法律规定,依当事人约定或合同性质不得由第三人

为清偿的除外。

(三)清偿受领人

涵义:清偿受领人是指接受合同债务偿付的人。

清偿受领人包括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债权人的破产管理人、债权的质权人、代位权人及第三人等

(四)清偿标的

清偿的标的即给付的内容,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

标的履行,完全清偿自己的债务,不得为部分清偿, 但部分清偿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五)代物清偿

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的, 构成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须具备如下条件方能成立:(1)债权债务存在;(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代物清偿为一种合同;(4)清偿受领人须现实地受领他种给付。

代物清偿一经成立就发生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

(六)清偿地、清偿期、清偿费用

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未约定亦无规定,且事后迏不成一致意见的,按交易习惯;清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清偿的效力在于消灭合同关系

二、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 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提存当事人:提存人,债权人,提存机关。

(二)提存适用条件

提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提存主体合格。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机

关可以是公安机关、法院、公证机关等; 提存受领人主要是提存之债的债权人。

2、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3、提存原因合法。在下列情况下,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

人可以依法办理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提存的客体适当。提存的客体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四)提存的效力

1.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提存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债务人于提存后, 可以凭法院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取回提存物。

2.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提存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 标的物的擎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在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提存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可以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

之前,提存机关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三、混同

1.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2.混同的原因

概括承受: 债权与债务一同归于一人,如合同甲、乙方合并; 特定承受: 主体未合并,但债权归于同一人或债务归于同一人。前者如债务人受让了债权人的债权,后者如债权人承担了债务人的债务。

3、混同的法律效果: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不得损害第三 人利益

四、抵消20101208

(一)抵消的概念及作用

概念:抵消是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电脑城的主板商与硬盘商)

抵消具有便利当事人和担保两项功能。(A消防工程公司为B酒店安装消防工程)

(二)法定抵消

1.法定抵消的涵义:法定抵消是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

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消.

2.抵消的要件:(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

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多为金钱给付);(3) 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消的债务。

3.抵消的效力:当事人主张法定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抵消权人将其抵消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 即可发生效力。抵消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三)合意抵消

合意或约定抵消是当事人基于协议而实行的抵消,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消。

约定抵消与法定抵消的权力根据不同: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约定,但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即可导致合同的终止。

五、免除

(一)免除的概念及性质

债务免除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消灭的意思表示。

(二)免除的要件

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2.债权人免除债务须有相应的处分能力;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三)免除的效力

使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消灭的法律效力

免除意思不得撤回

六、解除(略)

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

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通知函

合同终止通知函

合同终止流程

合同终止协议书

合同终止协议书

终止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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