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
黎平县国税局:
2012年12月份我公司与客户(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结账时(尾款),客户要求我公司出具销售额90%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付款,于是我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补开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0536834#和00536835#;00536834#发票开具的金额为44230.77元(不含税),税额为7519.23元,价税合计51750.00元,00536835#发票开具的金额为43513.25元(不含税),税额为7397.25元,价税合计:50910.50元,两份发票合计开具的金额为87744.02元(不含税),合计税额为14916.48元,两份发票合计价税额为102660.50元。
开具这两份发票实际是补开2012年9月份和2012年10月份未开具发票部分的销售额,税款已缴纳。(详见2012年9月份和2012年10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2012年9月份已申报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为50844.88元(不含税),税额为8643.63元,价税合计为59488.51元;2012年10月份已申报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为40854.70元(不含税),税额为6945.30元,价税合计为47800元,这两个月合计未开具发票部分销售额为91699.58元(不含税),合计税额为15588.93元,合计价税
额为107288.51元。
补开具发票后2012年9-10月未开发票部分尚余销售额(不含税)为3955.56元(即91699.58元-87744.02元),尚余税额为672.45元(即15588.93-14916.48元),尚余价税额为4628.01元(即107288.51元-102660.50元)。
(注:2012年1-12月我公司实际累计上缴增值税税额为505890.00元,而1-12月份累计帐面销售收入仅为4649033.53元,税率已达10.88%,大大高于小规模企业纳税税率,原因是由于我公司2012年生产的原材料—原木全部来源于自购林场(水口三角塘林场),全部未能取得进项税额抵扣,而销售客户又要求提供90%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使我 公司无法真实反映财务收入状况,也使财务无法开展工作,至今尚欠上海欧瑾斯进出口公司几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说明
贵州黎平侗乡木业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