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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聘用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22:22: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篇1:协警合同

大方县高店乡中心小学协警聘用合同书

甲方:大方县高店乡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方因安全工作需要,决定聘用乙方为协警提供安全保卫工作,并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时间及范围

1、服务时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学校安全和维护;对外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查验;对学校各类物资进出的控制;对各类危险物品的控制;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和规范;对校园内的各类紧急情况进行控制;协助学校处置发生在校园内的紧急事件。

二、付款方式

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期协警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月底支付 元,由甲方以现金形式支付。逾期不付,每10个工作日按每月应付款项5‰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为协警人员提供良好的执勤工作环境,关心协警人员的生活,为协警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2、甲方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对现金和贵重物品的保管,必须严格依照规定,妥善保存。

3、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对协警人员违背本合同职责的行为及时批评教育,实事求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不得指使协警人员从事违纪违法犯罪活动。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渎职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由甲方根据公安部门《协警工作处罚制度》进行督查和考核。

6、乙方在执行勤务时因公发生伤亡事故,由甲乙双方合理分担有关误工、抚恤等费用,其医疗费用由乙方从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中解决。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协警从业人员资格证。如果经甲方试用不符合要求,或违反甲方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经教育没有改进的,甲方可予以辞退,但应提前一个星期告知乙方。

2、协警在执行勤务时,必须着统一的协警服装,佩戴标志和执勤证;必须服从甲方和公安派出所的双重领导,认真学习政治、业务和法律知识,尽职尽责,为甲方提供高质量的协警服务;必须遵纪守法,文明执勤,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必须认真维护责任区正常工作秩序,防范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制止外来人员引发的各类纠纷和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现场发现的违法犯罪人员及时报警或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抓获,扭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对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和灾害事故现场,应先行保护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秩序。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乙方违约金 元人民币。如甲方因乙方提供的协警服务不符合要求而解除合同,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如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甲方违约金元人民币。如乙方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3、因甲乙双方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双方各有过错,则应根据过错大小由双方分摊责任。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终止的,视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责任。

4、因乙方协警工作上疏忽或失职直接给学校造成了损失,如检查不严导致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并发生了盗窃、扰乱、群殴等事件;私自放进危险物品发生爆炸、中毒等事故;私自放走大件物品和贵重物品等,经查证属实,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七、解决争议的办法: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乙方在学校必须与已有门卫室管理人员及其他教师协调好关系,不得闹事。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解决。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当地派出所备案,一份报教育局法规股存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

2010 年11月 16日篇2:公交分局协警派遣合同 公安协勤人员派遣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xx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 xx市保安服务公司单位类型: 国有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姜志国 登记注册地: xx市 邮编:326301 实际经营地: xx市 邮编:326301 劳动保障证号:01234678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122334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劳务派遣事宜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章 聘用与派遣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派遣公安协勤人员,并派遣至甲方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甲、乙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乙方与派遣到甲方的公安协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派遣公安协勤人员xx名。根据工作内容,主要从事技术保障、综合保障、治安协勤、后勤保障等岗位的工作。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派遣的公安协勤人员可以试用,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甲方愿意留用的,乙方方可与协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甲方要求乙方对公安协勤人员提供健康证明,符合甲方岗位条件,经政审合格后方准上岗。

(二)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由乙方书面告知拟派遣人员并留有书面记载)的公安协勤人员,甲方可即时退回并不承担经济补偿。

(三)因国家法律政策原因至本合同相关条款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可依法提出变更本合同的要求。

第五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需要使用派遣人员时,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书面提供所需派遣人员岗位种类和用工数量、资格条件、劳务用工期限及起止日期。

(二)根据工作岗位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标准为公安协勤人员在岗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公安协勤人员法定节假日及婚嫁、探亲、生育、丧事等带薪假期。

(四)甲方安排公安协勤人员加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调休。

(五)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劳务派遣费用应以货币形式及时按月支付给乙方,不得克扣或拖欠。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照约定要求甲方支付劳务派遣管理服务费。

(二)乙方有权在公安协勤人员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撤回公安协勤人员,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为派遣至甲方工作的公安协勤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1、办理合法聘用手续,存放人事档案,保持其工龄的连续性;

2、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公安协勤人员申报评定技术职称和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3、根据实际需要,为公安协勤人员出具各种与档案管理相关的有关证明等;

4、公安协勤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转入乙方的党团工组织,由乙方定期组织活动。(二)要求公安协勤人员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责任书;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警务秘密。

(三)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起三十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公安协勤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手续,并缴纳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标准代为扣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四)除依据约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外,其他由甲方划转的公安协勤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应及时足额发放与缴纳,不得截留。

第四章 培训上岗

第八条 乙方负责对公安协勤人员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等培训,甲方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

第九条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应对新招聘的公安协勤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者方可提供给甲方。

第十条 乙方负责与通过统一岗前培训并试用合格的公安协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要求公安协勤人员签订由甲方提供的《岗位说明书》、《保密责任书》及保密补充条款,并作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公安协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由乙方统一签发《入职通知书》,公安协勤人员凭《入职通知书》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前往甲方报到上岗。

第五章 日常管理分工

第十二条 公安协勤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负责,主要由乙方负责。派往甲方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教育培训、月评、季评及年度考核等由甲方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归入公安协勤人员人事档案并负责为公安协勤人员建立统一的业绩档案。

第十三条 乙方应指定专人管理派往甲方的公安协勤人员,定期到甲方掌握公安协勤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第十四条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公安协勤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政治学习。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安协勤人员的技能水平调换岗位。

第十五条 公安协勤人员在合同期内产生的各种纠纷、诉讼及政策和法律关系,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全权处理,不得溯及甲方。 第十六条 公安协勤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公或非因公发生伤、残、亡或患病及病故等,由乙方负责,不得溯及甲方。 第十七条 公安协勤人员因公或非因公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不得溯及甲方。篇3:协警员管理试行办法(新) 公安局协警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协警队伍管理,确保协警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协助公安工作,并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协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为公安局提供辅助管理、行政事务、协助勤务等方面服务的专门人员。不具备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单独行使警察职权,不得单独从事执法或者涉及绝密事项工作。

第二条 协警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公安局政工室负责,具体实施指导、督促和检查协警的组织、人事、福利、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各股室所队(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协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局政工室负责协警的招聘、分配、调整和辞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聘用、调配和辞退协警。

第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调整、辞退建议上报政工室,政工室提出建议呈报局党委审定。

第五条 协警的工资发放,由政工室提供名单,警务保障室按政工室的通知予以发放。 第六条 协警实行劳动合同制,一经聘用按相关规定与局政工室签订合同,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因正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协警工作的,应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用人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工室批准,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辞退协警,由用人单位填写《辞退(解聘)协警呈报表》报政工室,经局领导批准,由政工室下发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予以辞退,并通知财务室停发工资。 对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协警;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或工作安排的;违反警纪警规相关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由政工室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对协警辞退、辞职后所空岗位由政工室根据程序重新招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录用的协警,不予聘用,警务保障室不予发放工资及其它费用,用人单位擅自聘用并从本部门经费列支的,追究用人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协警装备由局警务保障室统一负责购买,从用人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严禁佩戴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警衔标志。

第十一条 协警在工作期间表现突出的,可由用人部门推荐,报请县局予以表彰。对不遵守纪律、工作懒散或工作失职的,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视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工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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