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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笔记1070完

发布时间:2020-03-02 05:49: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和法律制度

担保法规定在接待,买卖,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使用担保法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担保合同被确认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建设工程银行出具的叫保函,其他担保人出具叫保证书,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租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合同包括下列内容:a,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额度,b,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c,保证的方式,d,保证担保的范围,e,保证的期间,f,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到期不履行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成为一般保证,到期不履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同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保证方式不明确时候,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

3,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下列不能

a,国家机关不行,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地不得为保证人,

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生效后,就应该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的期间,债权人将主债权转移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期间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如未经同意转让债务,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合约改变债务主体的,未经其同意,不在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招标人出具的一定金额标识的投标责任担保,

为了避免投标有效期内撤标,或中标后不能交履约保证金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保证承包人顺利履行合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多为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

3,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法波爱人向承包人提交的,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的担保,通常采用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

4,预付款担保

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现承保人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的担保,如果承包人违约,是发包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预付款,则发包人有权行使预付款担保权利作为补偿,

抵押权、质权、滞留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1,抵押权的法律概念,按照《担保法》《物权法》规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利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物,抵押物是不能转移其占有的,抵押物具备下列条件,轻易不会灭失,其所有权转移经过一定的程序,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a,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建设用地使用权,c,已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商经营权,d,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e,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f,交通运输工具,g,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a,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建设用地使用权,c,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商议的第三人,a,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b,交通运输工具,c,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办理抵押权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也可以另外约定范围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场所有担保的权利或者想与抵押权人预定的第三人提存,

抵押权与其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4,抵押权的实现,

同意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a,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b,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抵押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质权

1,质权的法律概念,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一觉到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是,债权人依法受偿拍卖,变卖,动产或权利的价款。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职权人,质押物为质物,

2,质押的分类,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能够作为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包括:a,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3,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c,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d,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3,留置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依法受偿拍卖,变卖,动产或权利的价款。

《担保法》规定,因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以上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4,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责任时,应当双倍返还,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di)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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