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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的几个具体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2:38: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的

几个具体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行政事业单位几个具体财务行为规定如下:

一、严格非税收入管理

各单位所有的收入都要纳入财政管理,缴入非税专户,列入单位综合预算。

1、收取的工作协调费缴入财政的,区政府分以下情况实行统筹:在区级财政预算单位收取的统筹10%,在其他单位收取的统筹5%。未缴入财政的,一经查出,收缴30%-50%,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2、经核实,应缴入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缴入财政的,区政府统筹20%,未缴入财政的,一经查出,收缴40%-50%,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缴入财政的,按政府确定的标准实行政府统筹,未缴入财政的,一经查出,收缴50%,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非税收入不纳入单位经费账统一核算,放入工会、基建、协会、学会等其他账中核算的,全额收缴,并按“小金库”的

1 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及其他核算部门应严格把关,未按规定程序上缴的收入不得入账。

二、规范津补贴发放

各单位都必须按核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不得扩大津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津补贴的发放标准。对一些特殊情况的补助发放,根据我区实际具体规定如下:

1、各单位的加班、值班,公务员的年休假,原则上一律实行补休假制度,不准发放补助。

2、节假日值班的津补贴:

(1)法定节假日值班,值班人数一天不超过4人,补助标准为40-50元/人.天;

(2)区直单位按上级有关规定必须经常值班的,不得超过10元/天.人;

(3)乡镇办事处晚上值班补助不超过10元/天.人,全年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3、“三八妇女节”、“八一建军节”、“重阳节”和“教师节”等特殊节日的慰问金不超过100元/人。

4、春节、元宵、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及元旦、“五一”、“十一”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元/人,新年报到红包不超过200元/人。

5、关于专项奖励的问题。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明确作

2 为奖金的可按规定发放,如果包括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则用于奖励的经费不得超过50%。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目标管理奖经常务副区长审批后发放,各单位自行设立的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一律取消。

6、各乡镇办事处的驻村干部补助不超过2000元/年.村。

7、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补助,凭省市区的中心工作通知和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的实施方案,按30元/人.次,每月不得超过200元/人。

8、各种重大建设工程指挥部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临时机构的补助标准如下:

(1)纳入区级财政管理,要求区里进行资金配套的,补助标准为不超过300元/月.人;

(2)没有纳入区级财政管理,不要求区里进行资金配套的,补助标准为不超过600元/月.人;

(3)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的集中行动不超过100元/人.天。

9、差旅费补助,按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标准及结算办法的通知》(娄星政函[2004]10号)的规定执行。

10、司机的出勤补助按不超过200元/月.人的标准按差旅费的方式执行。

11、各单位原则上不准发放会议补助。乡镇的党代会、人

3 代会、经济工作会议等大型的会议,不得超过600元/人.会。

12、公、检、法、司、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办案加班补助每月不超过300元/人。

13、执收执罚部门完成任务奖励最高不超过3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

14、经济园区的工作补贴,按区委政府确定的目标考核办法执行。

超标准发放津补贴的,区政府按以下标准实行统筹:超过20%以下(含20%)的,对超额部分收缴50%;超过20%以上的,对超额部分收缴100%,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三、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1、各单位必须坚持厉行节约,把公务接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控制在区纪委、区财政局核定的限额之内,不得超标。

2、凡是争取重大项目或重大工程等其他需要增加支出的,严格按照《中共娄底市娄星区委办公室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的通知》(娄星办发[2009]1号)执行,且必须经常务副区长审批。

3、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政策及财务制度真实地反映各项支出,列入规定的科目,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和乡镇财政管理局等核算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单位擅自改变核算科目的,一经查出,全额收缴,在单位预算中扣除,并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4 处理。

4、严格会务费管理。

各单位要本着“少开会”、“开短会”、“合并开会”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除以下情况,其他都不可以在会议费中列支。

(1)区委、政府、人大、政协召开的会议,严格按预算执行;

(2)各部、委、办、局需要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必须经区级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常务副区长批准,方可在会议费中列支,财政支出股室全程监督;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经济工作会议等大型的会议,本着节约的原则,在会议费中列支;

(4)其他必须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必须经区级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常务副区长批准,方可在会议费中列支。

5、区纪委、法院、检察院等执纪执法部门办案经费实行经费包干的,其接待费、会务费、车辆运行费等支出必须列入相关科目。

6、接待费超标的,区政府按以下标准核减单位预算指标:超过限额30%以下(含30%)的,按超额部分的30%核减单位预算指标;超过31%-40%的,按超额部分的40%核减单位预算指标;超过41%-50%的,按超额部分的50%核减单位预算指标‥‥‥超过91%以上的,按超额部分的100%核减单位预算指标,在单位

5 预算中扣缴。

7、严格控制油修费

单位的车辆必须在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维修点实行定点维修,凭加油卡加油,且必须做好加油和维修的台账。除特殊情况外,非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发票一律不得报销入账。

因工作需要,确实需临时租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审批(每个单位必须按照节约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且不能超过限额。

四、规范外出参观学习考察

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包括用工会、学会、协会、改制经费、基建经费和临时机构经费组织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以及须在财政列支的村干部外出参观学习考察),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共娄底市娄星区委办公室、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管理的通知》(娄星办发[2006]2号)的要求按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外出。未按规定审批的,区政府按实际发生的参观学习考察费全额追缴,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五、严格人员经费管理

1、各单位每年必须清理在职人员情况。对不在岗的人员,单位必须及时如实向区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申报,隐瞒不报的,区政府按已发放给不在岗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的两倍收缴。

2、严格控制聘请临时工。单位除聘请保安人员外,原则上

6 不得聘请临时工,确实需要聘请临时工的,须按相关程序申报,按规定核定工资标准,经常务副区长审批。凡是未经批准聘请临时工并发放工资或工资超过核定标准的,区政府按发放工资总额核减该单位预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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