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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19:12: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6:

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纳税评估在税源专业化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工作考核遵循硬化、量化、简化、优化的原则,应做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计算机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规范性考核和绩效性考核两大类,分别以指标表示,采用百分制计分。

规范性指标包括风险点排除率、预案制到位率、督促企业调账率及评估反馈准确户比例。

绩效性指标包括纳税评估发现有问题户比例、评估应补缴税款入库率、评估调减进项留抵税额执行率、评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执行率、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评估应补缴税款占所属期申报税款的比例及评估任务完成率。

第四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省、市国税局对实施纳税评估单位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规范性指标40分,其中风险点排除率15分、预案制到位率10分、督促企业调账率10分、评估反馈准确户比例5分。

(一)风险点排除率达到100%,即为1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风险点排除率=∑每户排除的风险点数量/∑每户风险识别报告中的风险点数量×100%

(二) 预案制到位率达到100%,即为1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预案制到位率=(1-未按规定进行预案式评估户数÷评估总户数)×100%

(三) 督促企业调账率达到100%,即为1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督促企业调账率=已提供调账凭证的户数/应提供调账凭证的户数×100%

(四)评估反馈准确户比例达到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2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反馈准确户比例=(1-反馈错误户数÷填报《纳税评估工作反馈表》总户数)×100% 反馈错误包括税款、滞纳金数据错误,风险点排除数据错误、账务调整错误等情形。

第六条 绩效性指标60分,其中纳税评估发现有问题户比例15分、评估应补缴税款入库率5分、评估调减进项留抵税额执行率5分、评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执行率5分、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10分、评估应补缴税款占所属期申报税款的比例15分,评估任务完成率5分。

(一)评估发现有问题户比例达到或高于全省评估平均水平的,为1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发现有问题户比例=(评估发现有问题户户数÷应按规定评估户数)×100% 全省评估发现有问题户平均水平=全省评估有发现有问题户户数÷全省应按规定评评估户数×100%(调到上行前面)

评估发现有问题包括:评估应补缴税款、调减增值税进项留抵数额、调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含待弥补亏损)、调整资产计税基础等。

应按规定评估户数:是指省局通过工作流系统下发的评估户数减去《纳税评估工作反馈表》中填写为“行业鉴定错误”的户数、“评估时已注销或非正常”的户数、“评估时已稽查”的户数。(以上情形需经省局征科处确认)。

(二)评估应补缴税款入库率达到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2.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应补缴税款入库率=已入库的评估税款金额/评估应补缴税款的金额×100%

评估应补缴税款包括增值税及其滞纳金、消费税及其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及其滞纳金的总和。

(三)评估调减进项留抵税额执行率达到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2.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调减进项留抵税额执行率=已调减进项留抵税额的金额/评估应调减进项留抵税额的金额×100%

(四)评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执行率达到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2.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执行率=已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评估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100%

(五)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达到100%,即为1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滞纳金加收率=评估加收滞纳金户数/评估应补缴税款的户数×100%

(六)评估应补缴税款占所属期申报税款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值的,即为15分。低于全省平均值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应补缴税款占所属期申报税款的比例=评估应补缴税款的金额/所属期申报税款的金额×100%

评估应补缴税款的金额是指在工作流系统中,《纳税评估工作反馈表》中评估增值税及其滞纳金、消费税及其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及其滞纳金的总和。

所属期申报税款的金额是指综合征管软件中,纳税人评估税款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总和。

(七)评估任务完成率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任务完成率=已评估结束的户数/应评估户数×100% 已评估结束的户数是指在评估任务完成的规定时限内,已在工作流系统中办结流程的户数。

应评估户数口径同上。

第七条 纳税评估的考核设置如下加分和减分因素: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加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1.纳税评估工作成效突出获省级以上表彰的;

2.纳税评估案例被省局或者市局评选为年度优秀案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减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

1.反馈已排除的风险点事后被稽查、执法检查或审计查实有重大问题的;

2.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被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经查属实的; 3.评估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纳税评估考核方式包括系统自动考核和抽样考核两种。

系统自动考核是指依托综合征管软件、税源监控分析平台、工作流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与统计。

抽样考核是指采取统计抽样的方法,抽取一定样本规模的评估档案进行审核与统计。

第九条 考核按年度定期进行,在年度终了后60日内完成。 第十条 抽样考核的范围系上一年度省局统一下达并已完成的纳税评估任务户。考核部门于次年元月20日前从中抽取考核样

本户。被考核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抽中的纳税评估资料送交考核部门。

被考核单位抽样考核的样本规模为全部评估户数的30%,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下发20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被考核单位可以提出复议,并将相关证明资料提交考核部门申请复核。考核部门在收到资料后3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确属考核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 全省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案例评选,实施纳税评估单位每年报送评估案例不少于3个,被评选为优秀案例的,给予通报表彰,其主评人员可被省局聘为纳税评估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考核中发现的经验做法,应当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具备普遍性的应形成管理制度,以发挥示范和规范作用。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考核中发现相关制度存在的缺陷,应当及时加以修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考核办法(试行)》(省局)(征求意见稿)

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经验材料

国税 纳税评估机制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安徽省国税系统主、辅评(查)工作办法(试行)

纳税评估系统调研材料

县局年度纳税评估考核办法

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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