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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7: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就基层法院在小额诉讼程序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门解答和指导。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赡养、扶养纠纷案件;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等八类案件。排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包括: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在案件立案过程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编立“民初字”案号,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标注“小额”字样,同时将《小额诉讼须知》送达给原、被告双方。《小额诉讼须知》应载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以及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一审终审,当事人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抗诉等重大事项。同时规定,在基层法院内部,小额诉讼案件可由各民事审判庭和派出法庭根据案由、发案地域等因素分别进行审理。基层法院应研究制定小额诉讼工作规范,避免相关审判庭、派出法庭司法尺度不统一,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在裁判文书制作方面,在小额诉讼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应当载明“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作为裁判依据,并在判决书和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尾部载明“本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此外,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当即审理的,当事人可当即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小额诉讼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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