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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16:33: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我省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煤烟型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复合型污染呈加重趋势,灰霾天气发生频率居高不下。锅炉作为煤炭消费大户,是我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重要排放源之一。实施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是我省深入实施蓝天工程、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关键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及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江苏省“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努力完成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促进我省空气质量根本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我省锅炉大气污染防治现状

(一)全省锅炉基本情况

目前,全省在用锅炉总计约2.57万台,呈现以中小型锅炉为主、布局分散的特点。其中大于65蒸吨/小时的锅炉占总数的1%,10-65(含)蒸吨/小时之间的锅炉占2%,4(含)-10(含)蒸吨/小时之间的锅炉占13%,1(含)-4蒸吨/小时之间的锅炉占32%,小于1蒸吨/小时的锅炉占52%;10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总计占97%。苏南、苏中、苏北分别占锅炉总数52.6%、22.3%和25.1%。从燃料类型来看,燃煤锅炉约2万台,占在用锅炉总数78%,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占12%,以天然气、余热及电等作为能源的锅炉占10%。

2012年,全省用煤量约2.78亿吨(实物量),其中锅炉用煤量约2.31亿吨,占全省总用煤量的83%。锅炉用煤量中,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锅炉煤炭消费量约1.64亿吨,占全省总用煤量59%;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煤炭消费量约0.67亿吨,占全省总用煤量24%。

(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执行的排放标准。现有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上的发电锅炉(除层燃炉、抛煤机发电锅炉外),应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以下简称火电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单台出力小于65蒸吨/小时的发电锅炉(除煤粉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火电厂锅炉外)及其他各类锅炉,目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以下简称锅炉排放标准)。

2、烟气治理设施现状。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锅炉90%以上为燃煤锅炉,据调查均已安装除尘设施(目前现有锅炉执行原火电厂排放标准(GB13223-2003)),基本采用静电、袋式除尘器,少数采用电袋复合除尘器;均建有脱硫设施,以湿法脱硫为主,其次为循环流化床炉内加钙脱硫;截至2012年底,约20%的锅炉已建成脱硝设施。

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中,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基本上已安装除尘设施,大部分未安装脱硫设施;4-1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约3/4未安装脱硫设施;4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未安装脱硫设施,多采用简易的湿法除尘、旋风除尘设施;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基本未安装脱硝设施。

3、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根据调研和监测,全省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均值为53mg/m3。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中,规模在10-65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均值为106mg/m3,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普遍较高。根据测算,2012年,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分别约48万吨、79万吨、7.5万吨;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分别约72.8万吨、40.8万吨、49.2万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燃煤锅炉总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锅炉燃烧是我省煤炭消费的主要途径,是煤烟型污染的主要来源;尤其是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强度大,排放量分别是执行火电排放标准锅炉的1.5倍、6.6倍。

二是布局分散,以中小型锅炉为主,治理和监管难度大。经多年整治,目前仍有约30%的燃煤锅炉处于集中供热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大部分燃煤锅炉特别是小锅炉分布在乡镇及村庄,治理设施差,监管难度大。

三是提标改造任务艰巨。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经三次提标,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已达国际先进水平,特别是烟尘减排空间不大,经对除尘设施提标改造,约可减排烟尘4万吨左右。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总量大,大气污染治理水平偏低,烟尘、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电力行业排放量,减排空间较大,但要实现大幅度提标改造,经济技术可行性差,是整治的难点。

二、锅炉大气污染整治目标

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和“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的要求,我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的总体目标是:2017年底前,分阶段、分区域对各类锅炉按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完成整治;对电厂燃煤锅炉,通过高效脱硫除尘、低氮燃烧、烟气脱硝等技术全面实施提标改造;对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综合运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替代、提标改造等措施,实施整合、改造或淘汰;逐步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

(一)执行火电排放标准锅炉的整治目标。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推进现有火电行业燃煤机组高效除尘改造等。

(二)执行锅炉排放标准锅炉的整治目标。

1、第一阶段(2013-2014年)整治目标。

2014年底前,各地生态红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省级(含)以上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全省10蒸吨/小时以上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锅炉应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等,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第二阶段(2015年)整治目标。

2015年底前,沿江8市建成区、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苏北5市建成区、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70%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3、第三阶段(2016-2017年)整治目标。 2016年底前,沿江8市全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苏北5市建成区和各类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2017年底前,苏北5市全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整治目标完成后,全省预计将分别削减二氧化硫55.7万吨、氮氧化物26万吨、烟尘40万吨,削减比例分别为77%、64%、81%。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煤炭使用

1、推进燃料结构清洁化。大力推行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努力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推广煤炭洗选加工、煤炭高效清洁燃烧、煤炭气化等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提高煤炭使用效率,禁止燃用高硫、高灰份煤炭。制订火电厂燃煤改燃气的鼓励政策,保障气源供应,提高电力行业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比重。

2、推进生物质能源使用。鼓励生物质收集、加工、使用,规范生物质能源贮运、生产制造、燃料使用等各环节。加强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剩余物发展生物质发电、气化和固体成型燃料。

3、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各省辖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特征、能源消费结构、大气污染现状等因素,研究制定和实施本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将总量分解至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实行新、扩、改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有效遏制煤炭消费量快速增长势头。建立煤炭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对煤炭消费总量增长较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

(二)严格环保准入,强化源头管理

1、严格限制高耗能和高污染燃料锅炉项目建设。禁燃区内禁止新建燃烧高污染燃料项目,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用非清洁能源的供热锅炉。

2、新建锅炉应严格执行排放限值和排放减量控制要求。新建锅炉须符合本方案要求,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配套先进污染治理设施,同步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烟气脱硝设备等,且需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新建锅炉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三)合理规划布局,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关于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苏大气办〔2013〕5号)要求,全省市、县(市)于2013年底前完成一轮禁燃区划定工作;原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现状适时调整。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2、禁燃区内锅炉燃料使用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2014年12月31日前要予以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推进集中供热,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1、大力发展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各市、县(市)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合理布局集中热源点和供热管网,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积极推行工业园区(集中区)集中供热,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配备完善的供热系统,积极发展“热-电-冷”三联供。新建工业园区(集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或规划建设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工业园区(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园区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尚不具备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锅炉应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并分步推进园区集中供热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到2015年,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其他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城市建成区应结合大型发电或热电企业,加大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集中供热。

2、实施热电综合整治。支持电力企业实施区域供热,鼓励大型发电企业对外供热,替代小供热机组和燃煤小锅炉,鼓励热电厂上大压小或采用天然气替代燃煤。控制燃煤热电厂数量,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现有燃煤热电企业10家以上的,至少整合淘汰1-2家。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现有燃煤热电企业10家以上的,燃煤机组压缩1/3以上。

3、实施高能耗和高污染燃料锅炉更新替代。实施集中供热、改燃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方式,取代分散、小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供热。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全部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关闭。供热管网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或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或实施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2014年底前,全省10蒸吨/小时以上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锅炉应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等,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到2017年底前,全省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或淘汰。

(五)全面开展锅炉烟气排放提标改造

1、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积极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对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将型煤、全封闭高效煤粉锅炉改造、高效脱硫剂等洁净燃煤技术的研制及产业化列为治理煤烟污染控制的关键技术。

2、加强锅炉脱硫、脱硝和除尘技术应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锅炉,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实施脱硫、脱硝和除尘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全省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年度目标任务,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保证锅炉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应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治理任务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科学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对锅炉大气防治工作的监管,建立省级锅炉大气污染监控物联网系统,对锅炉排污进行实时监控。通过抽查、巡查等形式,确保淘汰工程顺利推进、清洁能源有效使用、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提高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平。各地应于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将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台帐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强化考核评估。由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制订蓝天工程年度考核评估办法,把锅炉整治工作作为实施蓝天工程和全省大气“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评估,对未完成锅炉治理任务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评。考评结果通报各地,并向社会公布各地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情况。对锅炉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实施阶段性锅炉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四)加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应保障。多渠道拓宽清洁能源供应,加快LNG基地和天然气主干管网、支线管网建设,保障工业园区(集中区)天然气供应,推动电、液化石油气及符合清洁能源要求燃料的生产和供应,推进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的有关标准,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制造企业准入和生产,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企业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为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多元化保障。

(五)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设立锅炉更新替代、整治的专项补助资金,研究制定相关的补贴政策,在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搬迁淘汰和烟尘治理以及生物质收集、加工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及优惠。要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加快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进程。

(六)强化科技支撑。在省、市等相关科技专项计划中,加大对锅炉燃烧设备升级改造、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技术和污染防治技术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多渠道对锅炉洁净煤燃烧技术、高效脱硫脱硝除尘等技术研发与示范,开展锅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五、职责分工

省有关部门及各地要高度重视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完成国家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之一,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严格考核。

各市、县(市)政府作为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协调,组织实施辖区内锅炉淘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改造和治理等工作,负责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转型;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等。各级政府成立锅炉整治办公室,由政府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质监等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协同推进整治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推进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改善能源结构,确保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资金,制定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经济补贴政策,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锅炉大气污染整治项目予以支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管网线路,扩大管网覆盖范围,推进管网建设进度。

省农委负责完善秸秆收集贮运服务体系建设,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生产制造,为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保障。

省质监局负责新建锅炉准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锅炉不得许可安装和验收。对现有锅炉(设施)注册登记、校验、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用锅炉,不得通过年检。组织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等相关标准,规范生物质锅炉生产、使用和对燃料生产加工企业的准入及监管。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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