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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取证马虎 骗子赖账获判无责。

发布时间:2020-03-03 06:05: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院调查取证马虎 骗子赖账获判无责

两年前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广西南宁市市民杨春锦女士最近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她认为是错案和冤案的民事官司。

2003年底,杨女士从报上看到一则广告,一位姓陈的男士要转让一间铺面,提出转让费25000元,遂前往与之商谈,最后双方谈妥转让费15000元。杨女士要求陈某写一张收据和双方签一份转让合同,陈某说先付转让费再写收据和签合同。两人于是一同前往农行南宁金汇分理处办理转账业务,杨女士要求银行柜员把她存折上的15000元转到陈某的储蓄卡上。办完手续,陈某还是拖延时间不写收据和签合同,几天后杨女士发现这个铺面属违章建筑城管部门早就通知要拆除,方知上当受骗,就向陈某索回15000元转让费,欲终止合同关系。陈某抵赖说没有收到这笔钱,双方也不存在转让关系。杨女士发现自己落入了别人预先设计好的圈套,她遇到了骗子和无赖。

杨女士向110报警,后来又向派出所报案,对方都说这是民事纠纷,不是公安管辖范围,请到法院起诉解决。

杨女士急忙到银行查询,希望获得有关的业务凭证,向陈某讨回15000元。银行答复说,你们是办理了转账业务,但银行不提供资料给个人,你还是尽快到法院起诉吧,请法院来调查取证,到时候我们会帮助你的。杨女士心存感激,临

走时特别请求银行保留录像证据。

杨女士就这样与一个骗子打起了民事官司,这本来是个刑事案件,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情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在刑法上叫做诈骗罪。杨女士告骗子,就如同去告那些善于隐藏和狡辩的盗贼或者抢劫者一个样,她证据不足或者根本就没有证据,能有几分胜算?

杨女士的代理律师到农行取证,被挡了回来,不让查看。杨女士向法院申请调查当时办理转账业务的情况,欲获取相关证据。一审、二审法院只是向农行发去一个调查函,由农行复个函,寄过来两张业务凭证的复印件,并称这两张复印件不能证明当时的转账关系。一审、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谁也没有拿着两张复印件去与原件进行核对,谁也没有见过证据原件,就拿两张复印件在庭上叫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最后说杨女士证据不足,不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判骗子无责。一起错案就这样铸成。

事后杨女士一直都在反映这个问题,诉求到十几个单位,都没有得到解决。这期间,她咨询了一些律师,学习了一些法律,发现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对证据的使用有规定:书证要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才可提供复印件,但提供复印件的时候,事先一定要与原件核对无误,负责调查取证的法官还要作调查笔录,说明情况。现在一审、二审法官调查取证谁也没有

查看原件,谁也没有做拿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的工作,这是遗漏重要程序的错误,是不依法办事的错误。

其次,法院调查取证是依法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应该对当事人负责,有一个调查结论,对当事人有个交待。调查时还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对所调查的情况作全面的客观的了解,确认有关证据的效力,综合所有情况作一个评断,即拿到的证据材料它们能证明什么,得有个明确的说法。但一审、二审法院不是这样,他们足不出户,只是去函和坐等复函,复函来了,全不全面不管,真不真实不问,效力如何不定,结论如何不下,给当事人的说法,没有!杨女士申请调查的事项是核实有关转账的情况,法院调查就应该对是不是办理转账业务作全面了解,有一个结论。两张不全面的复印件,按农行金汇分理处的说法是看不出转账关系了,但其他情况是不是也反映不出转账关系呢?比如,录像资料、银行柜员的陈述、电子计算机的数据等等,综合这些情况进行分析,是不是也反映不出转账关系呢?这些情况一审、二审法院均不考虑、不过问,可见其调查取证是何等马虎、草率。正因为法院调查取证不到位、不负责任,才会出现本该取到的证据没有取到的情况,这自然会导致证据不足的结果。也就是说,法院对本案的“证据不足”负有不尽职的责任。现杨女士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重新调查取证,依法改判,让骗子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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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取证马虎 骗子赖账获判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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