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是指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检定,对法律规定的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通和违反,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和公民免受不准确或不诚实的测量所带来的危害。
判断一种工作计量器具是否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分析,它既应是强制检定《目录》中列出的,同时又必须是直接用于4个方面或是涉及4个方面执行监督中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 1.尺31.测振仪
2.面积计32.电度表
3.玻璃液体温度计33.测量互感器
4.体温计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
5.石油闪点温度计35.场强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36.心、脑电图仪
7.热量计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
8.砝码38.电离辐射防护仪
9.天平39.活度计
10.秤40.激光能量、功率计
11.定量包装机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12.轨道衡42.声级计
13.容重器43.听力计
14.计量罐、计量罐车测量仪44.有害气体分析仪
15.燃油加油机45.酸度计探测器
16.液体量提46.瓦斯计
17.食用油售油器47.测汞仪
18.酒精计射源)48.火焰光度计
19.密度计49.分光光度计
20.糖量计50.比色计
21.乳汁计51.烟尘、粉尘测量仪
22.煤气表(含医用激光源)52.水质污染监测仪
23.水表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
24.流量计54.血球计数器
25.压力表55.屈光度
26.血压计
27.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