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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04:50: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教学要求:掌握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

教学时间:1课时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业主与设计人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书及附件(含澄清文件,如需要);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勘察设计合同专用条款;

5.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

6.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

7.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表;

8.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计算说明;

9.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

10.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有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先后顺序为准。 勘察设计合同订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条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

二、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

㈠ 业主的责任与义务

1.

业主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原则上,每公里初步设计周期为6个月(含全部外业和航测),施工图设计周期为9个月。

2.

业主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工可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3.提供必要的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业主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4.

业主应认真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

果进行审查,并负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

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业主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业主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该合同以外的项目。

6.

7.

㈡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1.⑴ 设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部关于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以及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⑵ 设计人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技术可行、实施可能、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发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⑶ 设计人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⑷ 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测量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并根据勘察测量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2.对设计文件的要求

⑴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⑵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⑶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⑷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⑸ 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注:这是我们国家的规定,在一些欧美国家,设计单位是可以指定产品品牌和产生厂家的。]

⑹ 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的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3.对各阶段设计的要求

⑴ 对初步设计的要求

① 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

② 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业主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③ 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图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⑵ 对的要求

若业主或业主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业主要求,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其费用已包含在相应报价之中,业主不另行支付。

⑶ 对

①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业主及业主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② 施工招标完成后,设计人应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

③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合同段进行编制。

4.配合业主的招标和施工的义务

⑴ 配合业主的招标工作

①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业主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业主规定的时间提供各合同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

② 按业主规定的时间提供各合同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③ 按业主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⑵ 配合业主的施工工作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① 开工前在业主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② 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③ 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业主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④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⑤ 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5.人员保证与变更

⑴ 设计人应安排投标书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⑵ 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后可以更换他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否则,业主有权拒绝。

⑶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书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业主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⑷ 若业主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业主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

成更换工作并使业主满意。

⑸ 由于业主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

6.勘察设计成果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

⑴ 当业主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业主及业主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资料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⑵ 设计人应按业主要求的数量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7.专项资质的要求

凡国家规定须由专项勘察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的项目(如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危险性分析等),设计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8.对联合体的要求

若设计人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主办人应代表联合体对业主负责,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全部合格的设计文件。业主就工程向联合体主办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㈢ 费用与支付

1.业主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按时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以及设计人额外服务的费用。 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业主可就工程除向联合体主办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外,也可经联合体主办人同意后直接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支付费用。

2.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15日内提出付款申请,业主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业主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向设计人支付滞纳金。

3.如果业主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时,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设计人澄清,此时,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澄清(以业主签收的日期为准)之日起30天内支付。如果设计人在收到业主要求书面澄清的通知后15天内(以设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业主不予支付,直到设计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

4.设计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勘察设计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业主有要求时允许业主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

5.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为工程勘察设计费的5%。

这项金额应按业主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如果使用暂定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业主核定后支付。

6.在合同实施期间,若由于国家颁布了新的政策、法规、标准导致勘察设计费用的变化,则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7.为保证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按设计费用合同总额5%作为本项目的质保金,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支付。

㈣ 违约与赔偿

1.⑴ 由于业主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对其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业主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业主方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

⑵ 业主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合条款的规定办理。

⑶ 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业主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2.⑴ 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分包的,业主将有权中止合同,并计扣设计人合同价5%~10%的违约金。

⑵ 设计人未按照国家及交通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业主将计扣设计人合同价5%~10%的违约金。

⑶ 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的(业主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则每延期15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业主将分别按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的5%计扣设计人违约金。延期超过60天时,业主可以中止合同。

⑷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的,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业主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计扣设计人合同价5%~10% 的违约金。

⑸ 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业主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每延期15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业主将按施工配合阶段费用总金额的5%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

⑹ 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的赔偿金。

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业主还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⑺ 所有违约金在投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在投标人勘察设计费中扣除。

3.责任的期限

设计人与业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但设计人对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练习:

1、设计合同规定设计人的义务包括()。

A.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文件B.组织设计审查会

C.负责设计交底D.完成必要的设计变更

E.组织工程验收

2、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设计人的责任。

A.确定设计参数的取值B.组织对设计成果的鉴定

C.办理设计成果的报批手续D.为现场的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订立设计合同后,由于发生()原因可以延长设计合同期限。

A.增加委托设计的范围B.设计的技术参数取值偏低修改设计

C.设计文件未能通过审批修改设计D.勘察资料不准确导致设计返工

E.发包人延误提交设计依据资料影响设计工作的进行

4、由于设计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发包人不解除合同情况下,设计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了负责提出补救措施,

()。

A.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B.返还设计合同规定的定金

C.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D.双倍返还设计合同规定的定金

5、无效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应当请求向()撤销。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质量监督机构

C.监理单位D.仲裁委员会

本节小结:

要重点掌握以下几个内容

①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②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中业主的责任与义务;③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中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④勘察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与赔偿

课后作业:

阅读《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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