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毕业证发放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校毕业证发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在籍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及专业技能均达到毕业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放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证书。
第三条拖欠学费的学生,学校将依据《中山市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当年不予毕业。学生交清所欠学费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四条 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且未撤消处分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港口理工学校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当年不予毕业。学生工作半年后,经单位证明表现良好,向学校申请撤消处分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五条 在校期间未能拿到相应专业技能等级证的学生,学校将依据《中山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当年不予毕业。学生拿到相应专业技能等级证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六条 在校期间未按教学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或有课程不合格的学生,当年不予毕业。应届毕业生的补考安排在五月,往届毕业生的补考安排在十一月,所有课程补考合格者,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七条 在校期间未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及广东省计算机操作员考试者,当年不予毕业。待学生补参加这两项考试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八条 在校期间无特殊原因未参加顶岗实习或未按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者,当年不予毕业。学生补完成顶岗实习任务或补完成毕业设计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九条 未予当年毕业的学生,毕业证延期一年后办理,每年五月份为办理时间。申领毕业证须到学校办公室填写毕业证申领表,并提交补考合格的试卷、批准了撤消处分的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学校办公室根据提交的资料对申领条件进行核准。毕业证需班主任、教务处或德育处主任、校长三人在毕业证申领表上签“同意发放”才可以签领。
第十条 按照《港口理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毕业证发放工作的管理,对毕业证发放工作中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人,除责令其收回毕业证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