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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8: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业作风建设,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专业负责人。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统计执法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 人的责任。

六、定期报表应当严栺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方法收集统计数据,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错月办法上报统计报表。擅自同意或批准有关统计调查对象采取错月办法报送统计报表的,或对错月报送行为不检查、不追究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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