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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辽备案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8: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说明

一、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入辽承揽工程,需在投标前到省建设厅办理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手续,填报《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在辽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近三年无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证明、无重大质量事故证明、无安全事故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入辽备案登记办理人的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报送备案材料时须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到场。

4、企业驻辽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执业资质证书(或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5、拟参加本次投标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个人执业资质证书(或岗位证书)、安全考核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6、企业近五年在辽宁完成的同类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业主(或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一年以上无质量事故证明(不少于三项,其中至少一项由拟参加本次投标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完成,地铁、核电站等特殊工程或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外埠企业可用其它地区业绩代替);

7、与省内同专业、同资质级别或低一个级别企业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以及拟投标工程中标后优先分包协议(备案时应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该企业公章);

8、企业在辽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特级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它企业不少于300平方米;企业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租赁房产的提供《房屋租赁证》);

9、企业在辽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满足“三固定”要求证明;

10、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拟投标工程未开工证明;

11、拟参加投标工程的招标文件。

经认定已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外埠施工企业不需提供第7项材料,第

2、9项材料自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所有申请材料必须提供原件(身份证除外),其中1-10项还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标准A4纸)。

二、外埠企业近3年内有过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暂缓办理入辽备案登记手续:

①发生过死亡事故或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的;②因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或恶意讨要而发生群体事件的;③出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施工的;④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的;⑤未办理入辽备案承揽工程或擅自开工无招投标或施工许可手续工程的;⑥在投标活动中有规避招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⑦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⑧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中,有暴力抗法行为或受处罚后未按时履行处罚的;⑨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建造师)经常不在现场的;⑩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辽备案登记的。

三、受理程序和时间:每周

一、周二的9:00—11:00、14:00—16:00和周三的9:00-11:00受理申请,次周三前告知受理结果。(经认定已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外埠施工企业的备案申请即时受理。)

四、入辽备案登记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新楼A座701房间,联系电话:024-23447637,2344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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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辽备案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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