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英国伦敦“6•14”高层公寓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按照公安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和在建高层建筑施工工地.
二、治理内容
(一)合法性检查
1、正在施工建设的高层建筑要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手续;
2、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要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二)在建高层建筑施工工地
1、各在建高层建筑施工工地要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管理火源、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
2、大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消防设备;
3、工人集体宿舍、临时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不能低于A级。
(三)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要采用不燃、难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不能有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等情形。
(四)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2、建筑消防设施要保持完好有效,不能有故障、损坏或瘫痪等情形;
3、消防控制室控制功能及联动要运行正常,不能存在故障、损坏等情形。
(五)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要符合标准要求;避难层(间)不能存在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等情形;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等部位要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包覆管道;
2、不能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情形;防火门构件不能损坏或缺失;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要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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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装修材料要符合标准要求。
(六)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要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要达到标准要求;管井检查门要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电缆桥架等要在每层楼板处封堵严密;
2、管道井内不能堆放杂物或被占用,管道井井壁、检查门要完好,无破损现象。
(七)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不能乱拉乱接,敷设要符合规范要求,电气设备容量不能有超标或安装不规范等情形;
2、消防用电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坚决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道、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要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要设置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要严格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要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要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防范措施。
(八)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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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落实,要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要严格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要认真落实开展,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不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要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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