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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9: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形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试行)》,业经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形建筑市场环境,推进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业务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定。

第四条 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执业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从事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在本区内从事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机构的条件:

(一)应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在广州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员和设备等; (三)已在广州市建委备案,并在备案有效期内; (四)最近两年在广州市从事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负责建立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库,下设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三个分库。

房屋建筑工程分库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开展房屋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幕墙、房屋基础等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代理库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开展市政、公路、水工、土石方、交通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机电工程招标代理库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开展电力、电信、机电、智能化、空调设备等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七条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库由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统一建立,符合第五条要求的招标代理单位可自行申请入库。已经入库的招标代理单位不得频繁申请退出和重新进入招标代理库。

第八条 根据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库成员年度考核结果,对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从库中清除,并在一年内不允许重新入库。

第九条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库成员的年度考核通过综合全年各招投标项目评分和年度总结评分而得。

各招投标项目评分为各招投标项目完成后由招标人、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区财政局和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进行评定;年度总结评分为当年末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评定。具体评分办法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

第十条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必须根据项目所对应的招标代理分库和项目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的要求,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以摇珠方式随机抽取招标代理单位。对于特大型或较紧急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报请区招投标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在招标代理库中推荐五家或以上候选单位的方式,以摇珠方式从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该项目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当时在区内所从事的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超过三项则不能作为推荐单位。

每月进行两次或以上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集中抽取,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监察部门派员监督,交易中心派员见证。每次抽取结果有效期为一个月,有关招标项目应于有效期内正式启动。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等级范围内,接受

招标人委托,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代拟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代拟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 (三)协助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五)组织召开招标答疑、踏勘现场、编制答疑纪要; (六)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八)代拟评标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九)协助办理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及其他备案手续; (十)代拟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 (十一)同招标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负有以下责任: (一)对招标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负责;

(三)对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过失负责; (四)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应尽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二)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

(四)反映和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及调查;

(五)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工程招标代理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招标项目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用非法手段干预中标结果;

(八)与投标人串通,通过围标、串标等形式,非法操纵中标结果;

(九)不服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管理,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事实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以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十三)在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或办法时设置歧视性条款;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洁协议,载明廉洁要求,明确双方责任,互相监督。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任命管理广州开发区业务的稳定负责人;具体项目的业务工作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专职人员,须确保人员力量能够同时在广州开发区开展三个或以上的招标项目。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通过随机抽取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招标代理任务的,立即从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库中除名,并在一年内不允许申请重新入库。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没有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立即从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库中除名,三年内不允许申请重新入库,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萝岗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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