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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开发区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9:47: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XXXXXXXXXXXX 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陕西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XX省XXXXXXXXXXXXX》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开发区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财政性资金包含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及其他财政资金。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份,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及审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财政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以项目建设为中心,坚持专款专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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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有:

(一)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一般采用单项评审;重大或特殊要求的项目采用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四章 招标及采购项目与限额标准

第九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首先适用招投标法;招投标法规定以外的,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适用政府采购法。限额以上项目均需要进行公开(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程序,以符合财政投资评审需要。

第十条

基础设施需招标的项目及限额

(一)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估算在50万以上;不满足前述要求但项目总投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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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采购机构采用询价方式组织实施。

(3)竞争性判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含20万)-80万元;工程在20万(含20万)-150万元。

(4)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项目(车辆除外)单项或单批金额在80万(含80万)以上;集中工程项目在150万元(含150万)以上。

第五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管委会设立的建设管理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主体,需认真落实国家和XX省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度,保证项目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建设管理单位协助财政局的投资评审工作,及时向财政局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如概、预算、结算、变更签证、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下达的各项文件等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建设管理单位在收到财政局批转的项目投资评审意见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或签署,逾期不签署,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有:财政局负责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组织各部门及单位协助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指导投资评审机构业务,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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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及时完善程序。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

项目完工后由建设管理单位及质量监督站组织竣(交)工验收。财政局负责工程结算书评审,在建设管理单位初验合格后即可进行项目结算工作。涉及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投资等单位必须提供详细资料并配合结算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款支付

1、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相关项目年度用款预算,财政局复核后报管委会审批。财政局根据合同约定,在建设项目进度预算范围内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2、建设管理单位依据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或根据合同规定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付款申请的),复核各单位本期支付、累计支付、应付等数据后报财政局复核,并附相关资料。

第七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决算的内容应包括从项目策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决算书的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造价对比分析等四个部分。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又合称为竣工财务决算,它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财政局负责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工作,委托评审机构对竣工项目进行财务决算评审并出具审核报告。建设管理单位、设计、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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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造价计算有关的工程洽商记录或资料; 9.乙供材料认质认价单; 10.甲供主材、设备明细单; 11.合同履约情况的核查说明;

12.工程结算书(需加盖报送单位公章、编制人员执业章); 13.其它与工程结算造价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清单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投资估算书; 2.经审签工程竣工图; 3.竣工财务决算说明及报表; 4.工程结算书;

5.认证程序完善的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 6.竣(交)工验收证明;

7.建设单位会计帐表及原始凭证。

第九章 财政投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投资监督检查主要由财政局负责,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有无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标准;是否严格执行预算,项目前期费及项目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内部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及其他监督检查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设管理单位内部监督与检查,应认真检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财经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积极配合财政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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