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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学案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6:59: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传统上的ADR通常是指除诉讼与仲裁以外的各种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总称,如协商、谈判、斡旋、调解、等方式。换言之,ADR所代替的是除了诉讼以外的各种解决争议方法的总称。ADR所替代的是除了司法诉讼和仲裁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通过ADR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ADR

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

第二章

1、什么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答: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攻击”与“诉讼防御”的平等性。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平等,也即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民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别。

(三)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一是指适用的主体。如上所述,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适用于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二是指适用的案件。凡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案件,无论是财产权益争议案件,或是身份关系争议案件,都适用该原则。非讼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适用这一原则。 三是指适用的程序。除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外,其他诉讼程序都适用该项原则。 四是指适用的人民法院。该原则适用于审理民事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

第三章

1、第一审合议庭、第二审合议庭及再审合议庭的组成方式有何不同?案件的审级不同,合议庭组成方式有所不同。

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此外,合议庭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四章

1、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有何不同?: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第五章

第六章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权利上有何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以下几个重要区别:

(一)与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利害关系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他与本案原告、被告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双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案的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他与本案原告、被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只是与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某种联系;

(二)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任何一方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可能认为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侵犯或损害,因此,他在诉讼中处于起诉人的地位,是在向本案原告、被告提起诉讼。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经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就成为事实上的原告,而本案的原告、被告双方则相对成为事实上的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要依附于当事人一方,他既不处于原告的地位,也不处于被告地位,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三)享有诉讼权利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不能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又不能享有被告的诉讼权利,只能享有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所必要的相应的诉讼权利。

第七章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哪些?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八章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和区别?: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是相对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证明对象为参照的。因此,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在审判实践中,由于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运用起来不如直接证据方便。但是,不能因此低估间接证据的作用。首先,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有些当事人为了避免法院认定不利于自己往往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和直接证据隐藏起来,使对方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不易一下找到直接证据,只能从间接证据入手,通过运用间接证据,调查研究逐步明朗,最后达到了解民事案件真相的目的。因此,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其次,间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人们根据间接证据,在经验上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发生、变更和消灭,间接证据还可以影响直接证据的证据力。第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对案件真实性的反映都是有条件的,近似的和相对的,两者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几个间接证据联合起来的证明力,就可以相当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所以在证明案件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

当然,由于间接证据是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事实,这决定了使用间接证据的难度就更大,复杂性更多。第三,应当注意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衔接协调一致,都是围绕着案件中的一个主要事实加以证实;如果间接证据之间有矛盾,而无法加以排除,案件事实就无法认定。第四,应当注意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研究,既能从正面证实案件的事实真相,又能从反面排除虚假成分,从而得出可靠的结论。

第九章

1无需证明的事实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十章

法院调解的效力是什么?等同法院判决。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一、调解书 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

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制作调解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予以认可。

二、调解的效力 调解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定程序接受调解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1、送达的方式有哪些?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二)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第十二章

司法救助的具体适用情形有哪些? 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

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

的;

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第十三章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章

1、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是什么? 简易程序是指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简单的民事案件。 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 2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3传唤或通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4审判组织简单; 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6审理期限简短。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章

1、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是什么?

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三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再审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其特点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即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提起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1、目的特殊在于认定某些事实,而非解决争议;

2、当事人特殊:一般只有一方当事人;

3、审判方式特殊:主要是独任审理;例外:(1)选民资格案件;(2)重大、疑难的案件;

4、实行一审终审;

5、出现新情况后的处理方式特殊:不适用再审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6、审限特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选举日之前审结)。

7、管辖特殊:对象(人、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是什么?1.二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民事审判反映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质,而民事执行具有相对独立性,只有当债务人未自动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时,才有可能启动执行程序。

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民事执行依据并不限于那些经过民事审判程序所产生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其它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也可以成为执行依据。

3.二者的诉讼构造不同。审判程序呈现等腰三角形结构,当事人双方对立辩论和质证,法院居中裁判;而执行程序呈线性结构,主要体现为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关系。

4.二者的职能分工不同。我国民事审判权和民事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但审判权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进行,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进行。

5.二者的价值取向有所不同。民事执行以快速、及时、不间断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债权为己任,在价值取向上往往注重效率;而民事审判以公平地解决双方的纷争为基点,在价值取向上追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为其基本使命。

第二十章

第二十一章

1、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所谓国际民事诉讼,就一国而言,又称为涉外民事诉讼,系指一国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国际或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诉讼关系。

国际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

(1)国际民事诉讼是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处理国际民事案件。

(2)进行国际民事诉讼一般只适用法院地法,而不适用外国法,这也就是国际私法通常所讲的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

(3)调整国际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既包括一国法院审理国内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般程序规范,也包括专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规范。虽然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总是遵循法院地法,但实际上它是同时遵循着两套不同的规则,即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和国内一般民事诉讼规范,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相互交错和相辅相成地适用这两套规范。因此,对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来说,因内民事诉讼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都是必要的,两者互补充。

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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