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务发布合同
广告客户(甲方):合山名豪家具城
广告发布单位(乙方):合山市有线电视台
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2007年4月5日至2008年4月4日期间发布名豪家具形象及业务宣传广告;
二、广告发布媒介为:合山有线电视;
三、单位广告规格为:每天10次,每次50秒。
四、广告的编排方式和发布时间:每晚《合山新闻》前、后各1次(即两次),须在新闻前后第2~3个广告范围内播出,不得推后。晚上电视剧中间插播七次,午间新闻前1次,全天共计10次。(播出时间以本台节目播出单为准)
五、甲方在合同期内,更改广告内容甲方必须免费为其制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结算方式:转款方式。
七、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乙方不得私自更改甲方已定的广告播出时间。乙方漏播、错播需“漏一补三”原则补回甲方。)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手机:手机: 年月日年月日
《广告业务发布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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