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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承运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23:21: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编号

货物承运合同

甲方: 江苏唯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市内公路运输配送物流服务事宜达成以下一致: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运输方式及承运车辆信息

1、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2、乙方使用运输车辆具体信息为:

车型号:

车牌号:

车已经行驶公里数:

是否为保温车或者货舱有空调:

最大承运能力(以甲方主要供货“G”香蕉/面制品箱为单位):

三、委托运输费用计算及结算方式:

1、运输费用计算方式为:

2、结算方式:月结。结算周期为每月的日至次月的日 ,次月日为对账日,日为结算日。

3、甲乙双方在每月的对账日以收货方签收的送货单据为准核对乙方上月的运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对账单据上签字盖章确认。

4、乙方结算运费,需向甲方提供以下单据:(1)双方确认的对账单据;(2)运输专用发票。

5、付款方式:

(1)以电汇方式结算。

汇款账号:,开户行:。

(2)以支票方式结算。收款人栏必须完整填写收款人全名,乙方全名是:。

6、乙方员工收款时,必须凭财务出具的委托书、收款公函和甲乙双方已确认的对账单据收款。收款凭证不全的,甲方可不予支付。凡因收款凭证不全而甲方未付款而造成乙方损失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的收货人;

(2)获知货物在运输途中情况和预计到达时间;

(3)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有权随时改变到货地点及收货人或解除合同,但应支付乙方因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2、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与乙方结算运费;

(2)如实告诉乙方所托运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及数量等;

(3)按约定时间、地点向乙方交付货物。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

(2)按约定收取运费。

2、乙方的义务:

(1)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

(2)及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达到的通知;

(3)负责托运货物的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运输水果车辆能够满足水果对于温度的相关要求。

(4)保证承运车辆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符合承运货物的运输要求;

(5)办理交接手续,与收货方仔细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等,要求收货方以书面形式签收货物并在收货方收货当日将其签收的送货单据、收货方收货回单等单据及时交给甲方代表人员。

六、保密条款

1、乙方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使甲方资料免于被无关人员接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条第1款所述的文件及资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3、乙方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并要求其参与本合同工作之雇员遵守本条款。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乙方运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照应支付运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15天,经乙方书面催收后甲方仍拒不支付,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方需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未支付运费部分的违约金。

2、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甲方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3、由于乙方过错,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4、除不可抗力、甲方或收货方过错或物品自然损耗以外,乙方应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的,负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损害灭失部分的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收货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货款金额计算)、甲方因此应向收货方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的包装费、运杂费以及甲方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5、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交收货方的签收单据,致使甲方因单据数据不符、丢失而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全额承担甲方损失。

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如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八、特别条款

1、鉴于甲方委托承运的货物多为生鲜食品,容易损害及变质,为避免双方损失扩大,乙方在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对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否则,应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甲方所支付的运费已包含对托运货物的保价,无需为托运货物另行办理保险或支付保价。如发生承运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的约定承当相应的责任,而不得以甲方未办理保险或支付保价为由进行抗辩。

3、本合同所约定的运费包含装卸费等杂费,乙方应负责货物的装车及卸车事宜,甲方不另行付费。

4、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未收取运费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甲方可以要求返还。

5、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由于市场变化一方认为确实需要调整价格的,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运费调整附加协议》。新价格在《运费调整附加协议》生效后正式执行。

如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在一方正式提出调整价格一个月后自然解除。在合同解除前甲乙双方仍然按照原价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因价格调整未达成一致而怠于履行合同义务。

6、如乙方发生违约,甲方可以直接在应支付给乙方的运费中扣除本合同第七条中所约定的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7、合同期满如双方同意续约的需重新签订书面的《货物承运合同》。

九、合同的解除

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在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由于乙方泄露甲方商业机密,造成甲方损失。

(2)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因乙方没有相应运输能力而不能满足甲方运输要求。

(3)乙方在甲方的评审中两次(含两次)以上不能达标或连续三个月每月出现1次以上事故。

十、通知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信函及费用结算,均使用本协议中载明的甲、乙双方的地址和银行帐号。

2、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名称、地址、银行帐号若有变更,变更一方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及时以书面文件通知另一方,该书面通知经代表签字确认方有效。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南京市

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

2、

3、本合同经双方业务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个体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或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

制作成书面文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

年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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