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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与国际贸易 重点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1 20:24: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裁定倾销或补贴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如何应对反倾销或反补贴诉讼?

2、贸易壁垒指什么?常用的保护贸易的工具有哪些?

3、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P66-67

4、使用信用证收付款有何特点?P160

5、FOB\\CFR\\CIF是什么意思?P116-P12

2以2000年为基准年,其进出口价格指数均为100;而2005年出口价格上涨7%,进口价格下降3%,即2005年出口价格指数为107,进口价格指数为97,则

贸易条件指数=107/97*100=110.3即贸易条件改善程度为10.3%。

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报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1日向A发盘并限6月6日复到有效。6月5日我方收到美商B按我方发盘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A来电称:“你1日实盘已转B”。由于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猛涨,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并按新价格向B发盘。B则认为其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送达,是有效的承诺,故合同已订立,拒绝接受新价,要求我方按原发盘价交货。

分析:我方是要约人,A是被要约人,B则是第三人。尽管B在有效期内开来信用证表示完全接受我方发盘,但这种接受不构成有效承诺,我方与B之间未产生合同关系,故可据此驳回B的要求。

案例: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

分析:(1)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2)我方失误。具体有二:

1、我C公司不接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

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样或文句。

案例: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籽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规定: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签订合同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货物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买方提出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并出示了检验证明书,要求我方赔偿600英镑的损失。

思考:本案例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我方是否可以以该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呢?

分析:此案的焦点在于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从合同规定来看是凭规格买卖,但我方在成交前向德方寄去样品,且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的有关规定,凡属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付并索赔。因此,在该项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

进口羊毛10MT,买卖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经测定10KG羊毛经科学方法除水后净重8KG,问这批羊毛的公量是多少?

解:实际回潮率=[2/(10-2)]×100%=25%

公量=10×(1+11%)/(1+25%)=8.88MT

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某农产品,合同数量为1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5%,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120万公吨,对多装的15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除了可以拒收多交部分外,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因按合同价格付款。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某出口公司在一商交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P275 FOB上海。但在签约时合同上只是写10000吨,我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而发货时外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纠纷?

分析:1.这是一起外商利用合同计量单位的规定不严格而要多付货物的纠纷事件。

2.由于双方在洽谈时采用的计量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短吨等不同解释,因此外商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

3.处理方法:一种是将合同中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原合同价格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更改。

案例:我国某出口公司对外出口一批罐头,合同规定数量为454克X24听纸箱1000箱。我方根据库存情况,实际出口454克X48听纸箱装500箱。外商我方包装不符为由拒收货物。问:外商拒收是否有理,为什么?

评析:依据有关惯例,包装也是贸易合同的要件之一,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进口商可以拒收货物并且提出索赔。

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样。我方能否接受?并应注意什么问题?

分析:1.定牌中性包装。2.注意:首先,无法判断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外是否有第三者注册,这应在合同中列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其次,要考虑我方品牌产品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若我方商品在对方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声誉,则不应接受,否则会影响我方的产品地位。

某新被批准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A厂)与外商(B商)以CIF条件成交了一笔出口空调的合同,B商签约时提出,CIF条件就是成本加货物运到目的地的保险费和运费,CIF合同就是到货合同,应当到货后由买方检验,在其认为合格后才能付款。听了外商的这番话,A厂领导认为有道理,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加之他认为其产品质量一直比较稳定,也不怕对方检验。所以,双方在合同中签署了“由买方收货并检验合格后付款”的条款。A厂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按要求出运货物,并向银行交单索汇。可是一个星期后,不见开证行付款,催要时开证行复电说,现在开证申请人尚未验货,所以不能付款。A厂立即与B商联系,对方答复说,权威机构目前没有时间检验所以不能付款。两个月后,B商来电称,经权威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的个别指标不合格,要求退货。双方为此多次洽商,又托了1个多月,最后,争议以A厂对所谓不合格的部分货物作6.5折处理而告终。A厂遭受了晚收款3个月的外汇利息和部分货物打折损失,共计12万美元。

分析:A厂对CIF合同的性质没有正确理解。CIF术语是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卖方承担的风险只限货物装上船之前,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并不保证将货物送到岸。 合同的“检验后付款”的条款从根本上改变了CIF合同的性质。

国外一进口公司与我国一出口公司签订一笔食品出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大连,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随后,卖方收到买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即按期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装船结束后半小时载货船舱出现火情,船长立即组织救火,先启用CO2系统灭火,但该系统失灵,只好用消防水灭火将火扑灭。经商检部门鉴定,该批货物因火灾和严重泡湿而完全丧失商业价值。卖方立即通知买方,征求处理意见。买方来电称,卖方应负责卸下损坏的货物,重新备货装船,并声称将指示银行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卖方则认为,合同义务已履行,没有义务卸下损坏的货物和重新备货装船,并认为买方应该支付货款。船方因货物已毁损,拒绝签发提单,并以火灾免责为由拒绝承担赔偿。 分析:买方不能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买方不能拒绝付款。主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意外失火和灭火不利造成的损失分开)。

某公司出口纺织品一批到欧洲某港口,原定价为欧洲港口每打CFR105美元,保险费率为0.8%,按加成10%作为保险金额,改报成CIF价格后的保险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CIF=105/[1-0.8%×(1+10%)]=105.93美元

保险金额=105.9322×(1+10%)=116美元(取整)

我方与外商以CIF价成交,成交金额为2000美元,含3%的佣金。现在外商要求该报CIF净价,并要求相应降低价格。在保持我方净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应如何报价?

解:CIF净价=CIF含佣价×(1-佣金率)=2000×(1-3%)=1940美元

我方对外出口某商品,CFR净价为1000美元,现在外商要求改报CFRC5%价。在保持我方净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应如何报价?

解:CFRC5%=CFR净价/(1-佣金率)=CFR净价/(1-5%)= 1000/(1-5%)=1052.63美元

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已履行了付款责任。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

分析:凡涉外经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信用证上有所更改,造成两者不一致时,卖方既要重合同守信用,不违背合同条款;又要严格遵循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保证安全收汇。所以,应尽早向客户指明不符条款,令其修改信用证,以实现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

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货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问题:请问欧洲厂商的要求合理?为什么?

分析:欧洲厂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所派船只迟到,是由于战争造成,这属于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项,如果我方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的不可抗力证明,则可免除赔偿责任;否则,应付赔偿责任。

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100公吨每公吨CFR London 400英镑,总金额为 40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月~9月份。签约后,A公司购货地发生水灾,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问题:我方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

分析: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带来两种后果,解除合同与变更履行。本例中,合同中小麦并非特定产地产品,某一产地发生水灾可以从其它产地调集,所以A无法要求免除交货义务。

某日,三地外汇市场的外汇行情如下:

纽约: EUR1=USD 1.1100/1.1110--①

法兰克福: GBP1=EUR 1.4300/1.4350--②

伦敦: GBP1=USD 1.7100/1.7150--③

某投资者准备投入1000万USD套汇,试分析:(1)在这三个市场套汇,可行否?(2)如果可行的话,该怎么运作?收益如何?

分析:(1)分析可行性:A、在同一标价法下B、买入汇率乘积或卖出汇率乘积≠1将③式可转换成USD1= GBP 0.5831/0.5848

1.1100×1.4300×0.5831=0.9255可行

(2)比较在伦敦卖出美元和在纽约卖出美元:

1/1.715与(1/1.1110)×(1/1.4350)的大小

1/1.715<(1/1.1110)×(1/1.4350)

所以在纽约卖出美元,则套汇路线为:纽约---法兰克福---伦敦

1000

1.11101.7100=1072.58万美元获利:72.58万美元 1.43501收益率:7.258%

例:某交易者预测英镑对美元汇率将下跌,他买入2份看跌期权(欧式),每份合同金额6.25万英镑,约定汇率GBP 1=USD 1.5610,期权费每英镑0.02美元。

当合同到期日市场汇率为GBP 1=USD 1.5010,GBP 1=USD 1.5410 ;GBP 1=USD 1.5510,GBP 1=USD 1.5650时,分析买方是否履约及盈亏情况。

分析:1 当市场汇率为GBP 1=USD 1.5010

1.5010<1.5610, 履行合约,

盈利(1.5610-0.02-1.5010)×12.5=0.5万美元

2 当市场汇率为GBP 1=USD 1.5410

1.5410<1.5610 , 履行合约

(1.5610-0.02-1.5410)×12.5=0盈亏平衡

3 当市场汇率为GBP 1=USD 1.5510

1.5510 <1.5610 , 履行合约

(1.5610-0.02-1.5510)×12.5=-1250美元亏损,小于期权费

4当1.5650 > 1.5610 时,放弃,亏损期权费12.5 ×0.02=25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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