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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若干问题浅谈

发布时间:2020-03-02 19:26: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若干问题浅谈

一、关于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吸收单纯民事赔偿中衡平原则的合理内容,在确定侵权赔偿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以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现有的财产份额为限,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之一,恰当下判。如果被告人有全部赔偿能力,就判全部赔偿,如果仅有部分赔偿能力,就判处部分赔偿,如果确无赔偿能力,则判不予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时,适应全部赔偿原则,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范围对等,不能因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或没有赔偿能力而少赔或不赔。

理论上的分歧,带来了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据调查,当前对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赔偿;二是判决不予赔偿;三是裁定驳回起诉;四是在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不予判决或裁定,只是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阐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笔者主张对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同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不论被告人有无经济赔偿能力,应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害全额判赔。

二、被告人积极赔偿或其亲属自愿代偿的,可否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肯定说主张被告人积极赔偿或其亲属自愿代偿的,应酌情从轻处罚。其理由是:第一,行为人犯罪前后的行为表现属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犯罪后积极赔偿或要求亲属为其代偿,证明其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相对不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第二,赔偿及时有利于抚慰被害人,化解矛盾。如果将赔偿与否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有利于促进被害人积极赔偿,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否定说认为不能因为民事赔偿而从轻或减轻刑罚,也不能加重刑罚代替赔偿。

三、死刑案件中的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权益往往因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而“绝收”,因判处长刑而“减产”,这是现实。死刑犯应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目前,有两种主张。一种观点认为,判处死刑,被告人被剥夺生命,其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再判其赔偿无实际意义。对死刑案件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在判决书中一律判处免予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死刑犯与其他普通刑事犯一样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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