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待遇福利股: 兹有原xxxx珠嘉镇人民政府,在职人员xxx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股参保足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每月工资待遇财政拨款;隶属仁寿县财政供养人员;于xxxx年xx月xx日因xxxx逝世,其在世时,身份为01112-综合类公务员,其每月在职工资待遇基本合计元(不含9元津贴,9元津贴已经减除);(金额大写:X仟X佰X拾X元X角X分)。
特此证明!
仁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股室办理人:
XXXX年XX月XX日
《在职死亡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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