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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合同认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21:19: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对计算机软件合同进行认定登记的意见

京技市字〔2006〕60号

各技术合同登记处:

为促进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提高软件产业的水平,确保从事软件研发活动的机构、人员能够享受到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现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结合北京计算机软件行业发展的现状,以及软件合同在认定登记中出现的问题,对计算机软件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合同,应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技术开发合同的相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1.应有明确的功能需求调研及技术要求分析、技术架构的设计、程序编制、方案优化、成果测试与验收标准等内容;

2.应有新的方案设计、新的技术集成、新的技术手段、新领域中的应用等技术创新内容的表述;

3.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应当是明确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方可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软件的所有权属于受托方,且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只有使用权的,不作为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

二、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转让合同,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技术转让合同的条件,且明确转让计算机软件所有权、办理软件著作权变更的,可以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三、计算机软件的咨询合同,凡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技术咨询合同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

四、以下类型的合同,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技术服务合同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1.利用受托方自有技术,将已有较为成熟的软件,适用到相应的硬件设备上、或系统集成中的合同;

2.功能比较单一的网站系统软件编制合同;

3.对核心技术并未有实质性、突破性变化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系统升级服务的合同(可含有调试、培训、维护等内容。但商品化软件售后服务除外);

4.从事软件外包业务的,在委托方总体设计安排下,利用自有技术方案,进行软件编制的合同。

五、不属于技术合同认定范围的:

1.软件复制;

2.软件的数据录入,属单纯劳务工作,无技术内容要求的;

3.软件监理合同;

4.属于国家规定,对软件进行强制性检测、测试等业务的;

5.为商品化的软件进行售后服务的;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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