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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认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08 08:36:10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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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产品名称:申请单位:申请日期:申 报 材 料

优迪斯牌维生素C咀嚼片 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1

目 录

一、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报告

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及技术水平相关材料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①科技查新报告 ②研发报告书

产品检测报告

用户使用意见(客户满意度调查报告)

产品标准-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财务报表(企业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件

企业产品获得的奖项和荣誉 2

一、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报告

3

皖哈字[2016]0103号

关于优迪斯牌维生素C咀嚼片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的报告

太和县科技局:

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集约化、多元化、现代化医药集团化公司。下设有医药保健、软胶囊保健食品、名贵中药精制饮片等生产经营公司,技术先进,实力雄厚。生产能力:中药饮片1万吨,软胶囊12亿粒,片剂15亿片,袋装粉剂6000万袋,硬胶囊5亿粒。

优迪斯牌维生素C咀嚼片所属高新技术产品领域: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六)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 5.食品安全生产与评价技术 功能性食品有效功能的评价技术

优迪斯牌维生素C咀嚼片产品概况、质量及市场经济效益:

本品是以维生素C、淀粉、木糖醇、聚维酮K30、甜橙油、姜黄色素、胭脂红、硬脂酸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具有补充维生

4 素C保健功能。该产品知识产权明确,并且实行单独核算,产品按照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HB 005S-2015”生产,通过质监部门检测与市场调查消费者反映,产品质量的稳定性高,用户满意,生产过程具有可监控性。优迪斯牌维生素C咀嚼片产品2015年已实现销售收入897万元,销售利润:178万元,利税率达到:20%,该产品在国内外都具有广阔的市场。

【主要原料】维生素C、淀粉、木糖醇、聚维酮K30、甜橙油、姜黄色素、胭脂红、硬脂酸镁

【功效成分及含量】每片含:维生素C120mg 【保健功能】补充维生素C 【产品规格】 1.2g/片

该产品已具备高新技术产品条件,据此,我单位特申请优迪斯牌维生素C咀嚼片为高新技术产品。

特此申请,请审批。

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 2016年 2 月 16 日

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等证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等证件 ①科技查新报告

②研发报告书

五、产品检测报告

六、用户使用意见(客户满意度调查报告)

10

七、产品标准-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八、财务报表(企业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 12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件

十、企业产品获得的奖项和荣誉

推荐第4篇:认定申请书

关于申报2016年河南省农业产业化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请报告

南阳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桐柏金达贸易有限公司是南阳市桐柏县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购销、加工贮藏、物流配送、网上贸易代理等为一体的综合型民营企业。公司位于桐柏县产业集聚区货站路。公司注册成立于2006年3月27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786223109X(1-1);注册资本1600万元。

桐柏金达贸易有限公司规划占地300亩,规划总投资6.12亿元。目前已完成投资1.15亿元,建设各类仓储库房13600㎡,停车区面积5000㎡,植树绿化区10000平方米,建设道路及办公设施10000平方米。已入驻企业32家73个品牌;经营、储藏、加工、配送产品达106种。

目前公司冷库、厂房、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平台等设备先进齐全,水、电、路等基本设施配套完善,是桐柏县目前规模最大、品种最全、品质最优,内外设施布局最合理规范、最环保、最安全、生产消费者最放心的产业化龙头企业。

公司现有专职人员51人,专业技术人员1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名;公司有一支搭配合理、专业互补、经验丰富、团结合作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团队。

公司运行规范、效益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多次获得省市县表彰。

法人代表:赵良,事业心强,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具有现代经营理念和开拓创新意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具有很强的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社会信任度高。先后后获得南阳市民营企业家、桐柏县“回乡创业之星”等荣誉。

2014年,桐柏金达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达到 万元,固定资产达到 万元,销售额 万元。企业总利润 万元。企业资产负债率 %;

2015年,桐柏金达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达到 万元,固定资产达到 万元,销售额 万元。企业总利润 万元。企业资产负债率 %;

桐柏金达贸易公司成立以来。坚持立足农业、服务农民、繁荣农村,主动适应市场竞争加剧的新形势;主动适应消费结构升级的新需求;走创新发展之路;逐步建立健全了与广大农民利益联系结机制,进一步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公司近年来企业大力开展以农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工作,加快了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和应用,直接安排50多人就业,间接创造1000多个就业机会,同时带动了我县第三产业发展。2013年公司承担南阳市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累计建设改造“万村千乡”287个乡、村级农家店,在全县所有乡镇和较大的行政村建立了电子商务服务网点。2014年桐柏金达贸易限公司顺利入驻“南阳电子商务基地”,建立了以地方农业土特产为主导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在企业带动下,目前我县的香菇、木耳、茶叶、板栗、优质稻、生猪、水果、中药材、脱水蔬菜、各类山野菜等30多种特色农产品实现了上线销售,使我县特色农产品能够通过电子商务参与国内国际市场大流通。

近年来,桐柏金达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模式与广大农民建立了紧密发展的联系机制,公司通过对合作社社员、基地农户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指导、提供种苗(种子)化肥、订单收购社员(农户)生产的中药材、茶叶、林果等产品,带动了一大批农民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带动了社员和农户走上致富之路,带动了地方农业产业发展。桐柏金达贸易有限公司先后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3450户,间接带动农户达到2000多户。

2013年桐柏金达贸易公司先后与桐柏县淮源镇、桐柏县城郊乡合作建立木瓜基地10000亩,与基地合作社和农户签订了木瓜等中药材购销合同。先后为基地发布市场信息23条,开展技术咨询培训服务3000人次。先后收收购销售木瓜和中药材等3500吨,带动农户1620户。

2014年桐柏金达贸易公司先后与桐柏淮鑫木瓜种植专业合作社会、桐柏永安苗木专业合作社等10家合作社,签订了林果、花生、茶叶、食用菌等购销合同。先后为合作社发布市场信息43条,开展技术咨询培训服务4800人次。先后收购销售花生、茶叶、林果等农产品3500吨,带动农户1830户。

目前公司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具备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

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省市对电子商务和农产品加工流通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今后5-7年,公司将以服务本地产业经济和居民消费需求为根本目标,强力打造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和农产品流通的软、硬件环境;促进电子商务资源聚集,着重组织实施“金达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项目。

规划建设的金达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占地200亩,区内有交易中心2500平方米,电子商务信息中心5000平方米,样品展示区2500平方米,家电区5000平方米,日用品仓储配送中心5000平方米,副食区5000平方米,粮油仓储区20000平方米,保鲜仓库2500平方米,冷冻仓库2500平方米,特色农副产品加工包装集散中心区15000平方米,停车区、通道及绿地5000平方米。

规划建设中的今达电子商务产业园,以“电子商务+农产品生产+物流仓储”为主线,整合桐柏县区域农副产品上网,建立本地化独特的电子商务城,通过为本地企业及大学生初创公司提

供全流程,个性化定制,创业孵化等全方位服务,建成本地产品体验街区、电商产品体验区、咨询培训中心、物流集散中心、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大学生电商创业等功能为一体现代化的电子商务产业园,以产业园带动桐柏地区产业升级。使产业园成为一个服务本地城乡居民的智慧生活圈。最终将其打造成为南阳和大别山革命老区区划中电子商务交易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重要节点。

综上所述,根据《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豫农产业化(2010)16文件精神, 通过企业认真自查,桐柏金达贸易有限公司符合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具备各项申报条件。为此,特申请将桐柏金达贸易公司确认为2016年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特此申请。

桐柏金达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3日

推荐第5篇:教师资格认定

关于做好2014届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院部:

2014 届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3月10日正式启动。流程如下:

1、3月10日--21日。组织所有参加认定学生体检。

体检单位:咸宁市中心医院体检中心体检费150元。

学生以班为单位将体检费缴纳到账户 建行 廖龙英 6217 0027 4000 1221 830 凭缴款回执到鉴定中心办公室领取体检表。

2、4月(具体时间见中小学和幼儿教师教师资格考试网)网上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3、5月现场确认 确认地点: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4、6月统一上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地点:温泉校区行政楼1016室

5、7月初统一办理教师资格证书邮寄 邮寄费用23元 需要办理的

同学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缴费至建行 管俊 6227 0027 4601 0427 044凭汇款回执在鉴定中心办公室领取邮寄封套填写地址。不要要办理邮寄的秋季开学后在行政楼1016室凭身份证领取证书。

说明:2014年以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不收取任何费用。2010年在新生入学时已缴纳200元体检费用的学生,由班级统一办理手续,每人退款50元。

咨询电话:0715--8143619

湖北科技学院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2014年3月6日

推荐第6篇:教师资格认定

鲁教师字„2010‟1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包括:

(一)各级各类学校已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其他等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二)201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三)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二)要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取得•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且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成绩合格的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可免测)。

2.普通话水平要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3.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体检合格的。

(四)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含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三、认定程序

(一)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须到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以下简称“两课”)考试,取得•合格证‣。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员参加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三)体检

取得•合格证‣且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的申请人员和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件的申请人员,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组织体格检查。

(四)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合格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保存,并使用“全国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认定数据信息。

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且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成绩合格的,可免测以上

(一)、

(二)项测试程序。但学习期间缺少教育学或心理学合格成绩的,仍须参加“两课”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缺少毕业教学实习合格成绩的,仍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且成绩合格。普通高校师范类

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各高校学生处或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参加驻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确保毕业生离校前向合格人员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四、“两课”考试

2010年“两课”考试由我厅统一组织,分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和幼儿园3个层次。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中学层次考试;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小学层次考试;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幼儿园层次考试。

考试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访问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www.daodoc.com)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交费、采集照片。“两课”考试准考证由考生于考试前15日内登陆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此证作为考试入场的必要证件之一。考试成绩可在5月25日至6月30日登陆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进行查询。“两课”考试合格证由我厅统一制发。“两课”合格证有效期5年,只限用于申请一种种类的教师资格。

五、“两课”补修培训

为提高教师资格认定质量,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规定,不符合认定教师资格特许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应进行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培训(每门不少于32学时)。“两课”补修培训由省教育学院统一组织,采用远程网上教学方式进行,在各市及部分县(市、区)设教学点。参加“两课”考试人员在考试报名时确定是否参加培训补修。培训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并在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上公布。

六、时间安排

1月15日,各地开始进行宣传发动工作;各市研究制定本市教师资格认定的详细工作日程安排。

1月25日前,各市将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日程安排、现场报名点信息(含时间、地点、地址、咨询电话、受理权限等)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月5日至2月18日,进行“两课”考试及补修培训的网上报名及教材征订。

2月23日至2月26日,进行“两课”考试及补修培训的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人员照片采集、相关信息及教材征订确认。

3月2日前,各市将参加“两课”补修培训人数、教材预订数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3月8日,各市领取“两课”补修教材。

3月16日,开始组织进行全省“两课”补修培训。

3月18日前,各市将报名信息数据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4月2日前,各市上报“两课”考试试卷预订单。 5月8日,组织进行全省“两课”考试。 5月25日,公布“两课”考试成绩。

7月10日前,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完成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体检;正式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做出认定结论;将认定数据录入到全国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及时下载已编号数据,以备证书打印;及时上报教师资格证书需求数量。具体工作进度由各市自行安排,并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备案。

8月底前,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完成教师资格证书的打印、发放;文字材料归档保存;报送认定信息数据库及认定工作总结。

七、收费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收费标准按鲁价费发„2009‟28号文件标准执行。“两课”补修培训由山东省教育学院按省物价局审定标准执行。认定通过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免费颁发,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八、工作要求

(一)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我省2010年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的开放时间为2010年3月10日—7月5日。因此,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在这个时间之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含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的认定)信息的录入、编号和数据下载工作,不得延误。

(二)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全省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日程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08‟28号)文件要求,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输、打印过程中的证书耗损,按照“准确预计、适度留存、杜绝浪费、防止流失”的原则,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

(四)各市、各有关高校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广泛进行宣传,积极发动社会优秀人员和优秀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并使申请人员全面掌握各项政策和要求。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每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推荐第7篇:教师资格认定

附件一:

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日程安排及具体要求

1、2011年11月25日前,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单位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发布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告,向社会公布教师资格认定的政策咨询电话、报名、考试、认定流程等工作安排。

2、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报名、考试 具体工作由市自考办负责。

(1)报名时间、地点:2011年12月3日―5日,市图书馆二楼(新浦区苍梧路56号)。

(2)报名提交材料 :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正面免冠彩色二寸照片两张(蓝色背景)。

(3)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2012年2月19日-21日,市图书馆二楼。

(4)考试时间、地点:2012年2月25日,地点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5)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10号)执行。

3、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报名、考试

具体工作由市教育局政治处及各县、新浦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

(1)报名时间、地点:2011年12月3日―5日, 拟参加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教育教 1 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者在市图书馆三楼报名。拟参加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者,四县人员以县教育局通知为准;市区人员以新浦区教育局通知为准。

(2)报名提交材料:

在职教师需提供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前后学历证书原件、工作证明(样式附后);社会人员需提供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前后学历证书原件; 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专、本科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学院(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含学业成绩单)。

(3)测试时间、地点:2012年3月10日-11日,连云港外国语学校(新浦区海连东路24号)

3月10日(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全市拟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相关学科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测试。

3月11日(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全市拟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相关学科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测试。

2012年3月17日前,在连云港教育网公告公示栏公布测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评价表在确认现场领取。

(4)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10号)执行。

4、普通话测试

具体工作由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连云港市考点负责。

5、体检

具体工作由市、县、新浦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协调相关医院负责落实。

(1)体检时间:2012年3月19日-29日 上午9:30前 (2)体检地点:市中医院体检中心(老门诊楼三楼);赣榆县中医院;东海县人民医院;灌云县中医院;灌南县人民医院。

(3)体检要求:申请2012年教师资格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及能力测试、普通话测试成绩合格者,携带身份证原件、1张1寸正面免冠照片空腹参加体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依据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体检。体检结果由医院转交市、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6、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2012年3月22日-4月1日 (2)网报地址:http://www.daodoc.com或

http://www.daodoc.com 或http://www.daodoc.com/ (3)网报要求:

①申请2012年教师资格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及能力测试、普通话测试、体检合格者,可以进行网上报名。

②按照网站提示进入教师资格网上申报系统,认真、细致、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③核对所填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报名信息并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

④请申请人记住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 3 号,以备修改报名信息及现场确认时查询。

⑤在“江苏教师教育网”(http://www.daodoc.com)教师资格栏目下载相关电子文档并如实填写、打印。

7.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要求:申请者凭网络报名号到市、县、新浦区教育局指定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未通过网络报名者不予现场确认。

(2)现场确认时间:2012年4月12日—14日。

(3)现场确认地点: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在市图书馆三楼进行确认;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四县以县教育局通知为准;市区人员、2012年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应届专科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现场确认以新浦区教育局通知为准。

(4)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①网络报名号

②独立装订《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 ③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符合申请类别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⑥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证原件、复印件;无法以学历证书确认师范专业毕业身份者,需提供学历证书颁发学校该专业招生考试说明和教育实习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⑧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评价表

4 ⑨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⑩粘贴相片页

注:复印件请统一使用A4纸复印,按提交材料依次排序

8.2012年5月2日-7日,四县、新浦区教育局上传2012年拟认定教师资格数据,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审查数据。

9.2012年6月1日前,全市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四县、新浦区教育局提交《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电子版发送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邮箱。

10.2012年6月20前,完成教师资格证书打印、发放工作。

5 附件二:

工作证明(样式)

同志系 校 年级 学科教师,身份证号码为:

附:工作简历

月至

(学校)任教

学科

特此证明

校长签名:

县、区教育局人事部门,社会事业局 学 校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6 附件三:

学业成绩证明(样式)

同学系 (学校、学院、大学) 级 系 专业(师范类、非师范类)普通高校在读(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号为 。

附:学生学业成绩单

特此证明

学校教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教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贫困认定

贫困认定

在贫困学生认定过程中,要实行 “三关三级”评定机制。“三关”即“证明关”、“消费关”和“评议关”;“三级”即“班级”、“院(系)”和“学校”。“证明关”就是必须出具地方民政部门或家庭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相关贫困证明;“消费关”就是老师和同学们通过一段时间对其日常消费习惯的观察,来判断一个学生是否真正贫困;“评议关”就是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在班会上陈述,班级认定小组根据相关情况认定等级和排名,班级范围内公示;评议公示之后,即通过了“一级认定”。通过“一级”认定后,班级将相关材料提交院(系)进行“二级”认定,通过(院)系认定后交由学校进行最终综合认定,通过“三级”认定的学生进行全校公示。

推荐第9篇:职称认定

对于国家未开始组织统一考试的专业,可按以下要求申请办理职称:

一、直接认定:适用于国家统招正规全日制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摘自人职发【1991】11号文件)

大中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单位考核合格后,可认定“员”级;

大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单位考核合格后,可认定助理级; 本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单位考核合格后,可认定助理级; 硕士学位,工作满三年,单位考核合格后,可认定中级; 博士学位毕业当年,可认定中级。 提供材料:

1、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一份;

2、申报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申请教师职称还需提供相应级别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工作总结1份;

4、两寸近期彩色照片两张;

5、档案管理卡或存档证明。

二、评审:

初级:适用于“五大”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单位考核合格,申报职称。 中高级:按照当年评审文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工程专业申报评审可参考《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暂行办法》(陕人发【2008】242号)文件要求

初级评审所需材料:

1、省职改办统一制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

2、工作总结1份;

3、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专业需提供相应级别的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个人委托代理人员,需提供《档案管理卡》;单位委托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上报;

5、二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张(评审表贴二张,另交一张)。中、高级职称评审所需材料:

1、省职改办统一制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2、省职改办统一制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简表》(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后用A3纸复印一式20份);

3、申报人参加工作时的合格学历证书和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申报人现有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申报人《聘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申报人外语统考合格证或免试证明材料;(参考陕人发[2007]52号文件)

9、申报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材料;(参考陕人办发[2005]34号)

10、申报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申报人二寸近期彩色照片四张(评审表贴三张,另交一张);

12、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著作(中级一篇,高级三篇);

13、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

14、申报系列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它能代表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费用

评审: 初级:100元/人 中级:200元/人 高级:400元/人

四、职称考试

卫生专业考试每年11月份左右报名,次年5月份考试(详情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经济专业4-5月份报名,11月份考试(详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职称外语10-11月份报名,次年4月份考试(详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职称计算机每月都可报名(报名电话:029-88203104)。

陕西省社会人才职称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省体育场内国展中心北区三楼培训评价部

咨询电话:029-85261572 联系人:柏立花 张利娜

推荐第10篇:职称认定

龙岗区办理新教师转正及申请职称初次认定程序

龙岗区办理新教师转正及申请职称初次认定程序

【新教师转正】

一、申请对象:

1、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须属正式在编教师);

2、通过公开招考或选聘考试新调入的正式在编教师。

二、办理要求:

1、时间要求:

(1)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须属我区公办学校正式在编教师且工作满一年以上;

(2)通过公开招考或选聘考试新调入的教师:工作满半年以上。

2、提交材料:

(1)个人转正申请书;

(2)个人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原件);

(3)《龙岗区新教师试用期满转正考核表》。

三、建议由学校的人事干部为其办理

【教师申请职称初次认定】

一、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暂住一年以上,并且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及广东省高等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

2、专业技术初次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档次,申请认定相应的专业

技术资格必须与相应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应:

(1)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双学士学位,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可申请认定助理专业技术资格。

(5)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且取得硕士学位的,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博士学位,毕业当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个月以上,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先参加工作,后攻读硕士学位的,读研究生之前从事“助理”级工作满二年,毕业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实行初次认定的专业技术系列范围:

除卫生医疗系列(国家已实行统一考试,不再初次认定),其他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都实行初次认定工作。

4、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计算方法:

以大中专毕业介绍信或者全国普通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的签发日期计算,就业报到前已经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以暂住证作为辅助说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

1、深圳市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1式2份)

2、学历证、学位证复印件(验原件),若属于国外取得得学历则提交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证明或者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海外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验原件);

3、彩色一寸照片1张

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入的人员,提交: 市、区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调令(包括市引智办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2、由公安部门迁户的深圳户籍人员,提交:

深圳市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或者全国普通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复印件(验原件)。

3、单位聘用人员,提交:

聘用合同(验原件)

深圳市人才大市场文凭验证中心对相应的文凭所出具的验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或者全国普通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复印件(验原件或者在相关复印件上加盖内地档案保管单位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三、费用:280元/人次

四、受理部门:龙岗区人事局职称科

(深圳市龙岗区政府大院四楼1436)

第11篇:教师认定

注意事项

一、201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结合现场确认,户籍或任教学校在我市的申请人(仅限社会人员)可以参加此次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网上报名时间

正式报名时间:2014年4月21日8:00—4月30日24:00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流程

1.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按照网站提示进入网上申报系统,申请人须根据规定和各现场确认点的确认范围,选择正确的现场确认点,如选择错误的现场确认点导致认定受到影响,由申请人本人承担所有责任。

2.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申请人必须在网报系统中上传提交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照片文件必须符合系统中注明的相关要求。

3.核对填报信息无误后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将返回此次报名生成的报名号。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是以后修改报名信息以及进行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4.申请人在网报系统中下载PDF格式《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用A3或A4纸正反打印。

5.网上报名结束后,请点击“退出”按钮关闭网报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2014年5月5日—5月9日。

2.现场确认地点:黄陂区教育局人事科

3.现场确认时申请人须携带以下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1张);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教育局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结论为合格的《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免试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学业成绩原件及其复印件,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教师资格考试所有合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现场确认点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必须用牛皮纸档案袋装好,并打印封面粘贴在档案袋上(封面及有关表格可在武汉市教育局网站搜索“武汉市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点击“表格下载”链接下载),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外的所有装袋材料按档案袋封面显示的顺序装订,并在材料页面右上角填写序号。

五、现场确认点联系电话:85915133,联系人: 刘老师

第12篇: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有6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认定工伤的程序

1、申报工伤事故

(1)企业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间可延长到30日。

(3)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没有可能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可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申请。

(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须经企业签字后报送;如果企业不签字,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报送。

2、认定工伤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和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日;(2)认定工伤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a、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b、指定的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c、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3)书面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申请人。 如何进行工伤事故调查?

如果工伤事故属于轻伤和重伤事故,企业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仔细调查;如果工伤事故属于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因其影响面大,所以由有关单位选定人员进行调查,一般是以国家经贸委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为主组成。 工伤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详细了解和面谈,有权索取所需的信息,凡是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权拒绝,任何个人组织均不得妨碍和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活动。

工伤事故调查组在查明真相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意见与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存在不一致,经多次调停以后,仍然存在分歧的,可以交由政府有关部门裁决,并且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应该把握的时限。 工伤事故调查的目的

(1)查明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原因;

(2)查明工伤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 (3)确定工伤事故的责任者;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工伤事故调查人员应该具备的条件

(1)与该事故没有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符合避嫌原则; (2)具有工伤事故调查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如何进行工伤事故处理?

根据199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工伤事故调查组的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进行工伤事故处理。如果事故调查表明,工伤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因为有人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玩忽职守,或者是发现事故隐患、危急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则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有人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工伤事故现场,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去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信息和情况的,也同样要作出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事故的处理有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事故的处理不允许拖延时间,必须在一定时间(一般在3个月)内结案。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调查有困难的,最长也不得超过半年时间。而且对工伤事故的结案和处理,一律应予以公布。 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原则

(1)企业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2)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查明责任,找出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应组织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对事故现场、工人操作过程是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机器设备状况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以便进行处理。

(4)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分析化验结果、技术鉴定、仪表记录、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登记表、报告书、旁证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

(5)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如何理解?

\"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是指企业职工执行本单位当班班长、组长以上领导临时指派的与企业生产或职工正常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时,发生的伤亡事故。对\"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而发生的伤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在紧急情况下\"如何理解?

\"在紧急情况下\"是指企业出现急需处理和解决而又来不及请示单位负责人的情况。例如,某化工厂可燃性气体发生泄漏,一工人因其他工作事宜正好路经此处,发现这一紧急情况,没有来得及请示单位负责人,就自己去解决,不慎发生了爆炸,引起火灾,该工人受伤致残。虽然处理可燃性气体泄漏的工作不是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也没有向负责人请示,但属于\"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耽搁,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该职工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如何理解对\"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1)\"工作时间\"包括本单位领导(含当班班长、组长)同意和安排的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 (2)\"不安全因素\"主要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企业设备设施存在缺陷、企业环境不良以及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如厂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造成意外伤害;

(3)\"工作紧张突发疾病\"主要是指,由于企业加班加点,或者由于超负荷劳动(比如当班缺员或者抢修等),或者由于带病坚持工作(车间以上领导知道职工有病假条,但因为工作需要没有批准其休假),或者在执行任务时突然发病但没有条件离开工作场所(如火车司机、机长、轮船司机等)抢救治疗而病倒在工作现场的;

(4)\"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是指如果突发疾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且\"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经过劳动鉴定部门评残确定。 如何理解对\"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也被认定为工伤?

\"履行职责\"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其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内正常行使权利。受伤害者如果要求认定工伤,应该持有企业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劳动部门视其职责予以认定工伤。 如何理解对\"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而发生的伤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企业职工因牺牲个人利益,从事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而造成伤亡的,在认定工伤时,需要持有企业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可靠证明以及当时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由劳动部门予以确认。

如何理解对\"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因公、因战致残的复转军人到企业工作以后,因旧伤复发需要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必须持有《革命军人伤残证》和医院确诊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应遵循何时旧伤复发何时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则。对于\"因公外出期间,出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如何理解?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企业领导(厂、公司级)指派因公外出,并在外出时间段内与所应从事的工作任务有直接联系的行为。 \"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是指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害。 \"失踪的\"是以法院宣告的裁定书为依据。

\"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应该持有当地医院的诊断证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该经过劳动鉴定部门的确定,持有《职工劳动鉴定表》。突发疾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予认定工伤。

对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如何理解?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上下班和回家必经路线上(包括回父母家及中午休息时间回家吃饭途中,只要方向不错),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非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或由于机动车急刹车造成乘车人员伤害而未构成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工伤。比如某职工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在路上摔伤,该职工认为此伤害事故符合《试行办法》中规定?quot;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且是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上\"受的伤,应该被认定工伤,实际上他的观点是错误的,摩托车确定是机动车,但是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必须有受害者和肇事者两方。该职工受了伤,确实是受伤害者一方,但是却没有肇事方,因为事故责任完全在受害者一方。《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是,只有受伤害者?quot;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该职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如何理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符合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因工伤亡事故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伤亡事故。

如何理解\"蓄意违章\"情况下发生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蓄意违章\"造成的负伤、致残、死亡,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造成的伤亡,由企业人员证明,纯属本人恶作剧造成的。在具体操作中,不能将职工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从事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作业中出现的违章行为简单地看成属于蓄意违章。某建筑公司塔吊队队长盛某酒后上岗操作,使塔吊套架上部调节导轮错误地上升至第一标准节,造成了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的重大责任事故,该队长也在事故中死亡。盛某虽然是在工作中造成的死亡,但是他身为工作现场指挥人员,又是操作人员,主观上明明知道酒后上岗工作是违反规章制度和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却故意大吃大喝,并在酒后上岗操作,构成了蓄意违章和酗酒,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组织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期间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1993年7月24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90号函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按照工伤处理。这个规定的依据是:工伤保险制度是对在生产、劳动时间内的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伤残或死亡和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医疗、收入补偿和抚恤。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和范围都有严格的界定--工伤保险的对象是在职职工,一般适用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离退休人员已不在生产、工作岗位,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的范围仅包括因工作原因发生伤残或死亡的职工,而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属休闲活动而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所以,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事故? 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与应聘人员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按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处理,而是应当依据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去解决。

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旧伤复发,是否仍按因工受伤处理?

职工因工负伤治愈后,如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定是旧伤复发,可以按因工负伤的规定处理。 国家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对由于工作原因负伤的和由于工作环境原因得了职业病的职工给予了较高的待遇。对于自1951年颁发《劳动保险条例》以来因工负伤的职工,在其后又旧伤复发时,都可以继续享受因工负伤待遇;在原单位因工负伤,在现单位旧伤复发的,也按因工负伤处理。革命军人、武装警察,在部队因战、因公导致伤病的,转业到地方单位工作以后,旧伤、旧病复发的,也按因工负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或者不慎碰伤是否可以按因工负伤处理?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只限于道路车辆交通事故,而且有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不主要在于职工本人的意外伤、残、死亡,在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以后,才能认定为工伤。而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或者不慎碰伤不属于《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也不存在应对此事故负责的肇事者,因责任在于职工本人不谨慎,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或没看清路等原因,自己不慎摔倒、碰伤,或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因战、因公伤残军人转入地方工作后,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是否可以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民优发[1997]7号文件规定,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给予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他们在治疗期间的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工伤残职工治疗期间的待遇处理。

职工因工负伤,在抢救过程中由于输血染上肝炎,是认定为工伤还是认定为医疗事故? 职工因工负伤,如果职工所在的企业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医疗费用应该按《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但职工在抢救过程中,不论是通过什么传染渠道得了肝炎,都只能按疾病待遇处理。除了因工负伤医疗费之外,肝炎治疗等费用应按职工医疗保险办法或医疗事故裁决处理。

职工因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伤亡时,能不能算做工伤? 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因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伤、残、死亡的,是属于在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情况下导致的伤、残、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所在单位应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遭受意外枪击致伤,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和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中规定,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期间遭受意外枪击而致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伤残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职工探亲是职工暂时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休息休假的一种方法。原因家劳动总局在1981年关于在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死亡如何处理的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厅的复函中指出,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应按非因工伤亡处理。《试行办法》第8条列举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十种情形,职工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伤残不属于其中,所以不能认定工伤。

退休职工应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自己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退休后,应聘到另一单位工作,聘用单位除了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外,对于退休职工在工作期间、工作时间内或者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的道路上,发生无本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事故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职工在二十多年前,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并有医院的检查证明,但职工本人没有马上申报工伤。最近在家里摔伤,住院治疗,又提出补办工伤。二十多年后还能补办工伤吗? 《试行办法》是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对职工二十年前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具有追溯力。但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职工20年后再提出,已超过了时限,所以不予补办。《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职工二十多年前受伤时就已经去医院检查,并开具了证明,去医院检查时应作为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其后1年内,由于没有提出办理工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应不予补办。

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因工厂电暖气漏电,造成触电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

按照《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的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仍属于上班工作时间。工厂电暖气漏电,造成职工触电死亡,责任在职工所在的工厂,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 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范围包括哪些?

民政部1982年颁布的《关于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范围的意见》中规定:

(1)在执行任务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 (2)因战、因公致残伤口复发死亡;(3)职业病死亡; (4)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病死亡; (5)因医疗事故死亡;

(6)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凡是由于本人过失造成的事故死亡,不能按因公牺牲处理。 因公出差失踪或长期不落不明如何处理? 根据劳人险函[1983]33号复函的规定,职工因公出差失踪后,单位应该积极地派人力去寻找,查明下落,如果经过查找3个月后仍无下落时,从职工失踪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因公出差失踪查明已经死亡的,可以根据查明的死因,分别按照因工或非因工处理;如果死因一时难以查明,可以暂时按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由于治安和火灾引发的工伤,在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在工作岗位由于治安和火灾造成的伤亡事故,在认定工伤时,企业应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以及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轻伤需不需要认定工伤?

1996年10月1日以后企业发生的轻伤事故,只要符合工伤范围和认定条件的,可以进行工伤认定。1996年10月1日以前的轻伤,如果已发展构成评残等级的,进行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视同工伤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的工伤认定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伤认定的申请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伤认定须知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职业病诊断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

第13篇:教师资格认定

师范类:往届毕业生需准备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提供,非在职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

4、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师范生可在其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教师资格申请,申请时以学业成绩单代替学历证书,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在读学校提供。其余要求与往届生相同。上述材料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非师范类:与师范类应届、往届毕业生需准备的材料基本相同。只是在初审合格后,须参加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并提供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证明。如果符合条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相应的受理期限内通知认定结果。

(二)申请时间: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有一次受理资格认定时间。考试课程及时间非师范毕业生(包括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考试课程按所报类别分为:高级教师开考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中学(含中等职校)教师开考教育学和中等教育心理学;小学教师开考教育学和小学教育心理学;幼儿教师开考幼儿教育学和幼儿心理及卫生学。每年开考一次。

(三)认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幼儿园、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地(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其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受理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属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往届毕业生需提供户籍证明)一份; ④2014年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能如期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⑤往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fen

第14篇:教师资格认定

仪征市2012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2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和2012年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认定。

二、申请条件

1.不同类型教师资格所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

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历无效;

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历无效;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同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2.专业要求:

教师资格申请者申报的学科应与应当具备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3.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我省规定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通过全省统

1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

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的师范专业毕

业生以及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生。(网络教育学历毕业生均不属于该

范畴)。经成人高考后函授和江苏省自学考试取得的教育类本、专科学历在201

3年的教师资格认定中将不再视为“师范类”。

4.普通话水平要求: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

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

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扬州测试站联系电话:0514—87361112)。

5.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除全日制师范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申请本专业教师资格外,所有申请认定教

师资格者均需参加以说课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6.身体条件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必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格检查。

“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相

关标准可登陆扬州教育网人事管理栏目查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参照苏教人

〔2010〕14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

通知》精神执行)。

三、受理范围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

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扬州市教育局受理。

2.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户口所

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受理。

四、关于仪征市受理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

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3月23日—4月1日

2.报名流程:

(1)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cn)公布。

(三)体格检查

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对象和免于测试对象都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人

员名单及体检工作安排于教学能力测试结束一周内公布在仪征教育信息网

(.cn),体检结果在体检结束10日内公布在仪征教育信息网,体

检合格人员在规定的提交材料时间内提交材料。

(四)提交材料

1、提交材料时间:公布体检结果时一并公布

2、提交材料地点:仪征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3、提交材料种类: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袋封面(现场领取材料袋并粘贴);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正反打印);

(3)身份证复印件;

(4)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

(5)符合相应条件的学历证书复印件(2010年应届非师范毕业生须提交学

业成绩证明原件,样式附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7)思想品德鉴定材料1份;其中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思想

品德证明。应届毕业生应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证明。非在职

人员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由当地

公安部门 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8)非师范专业学历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证原件;无法以学

历证书确认师范身份者需提供学历证书颁发学校该专业的招生考试说明和教育

实习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已具有初中、

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提供证书复印件;

(9)粘贴相片页。

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按封面的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好。

(五)证书发放

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在仪征教育信息网公布,于7月初到仪

征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五、本公告由仪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4—83450308

附件:学业成绩证明(表样)

学业成绩证明(式样)

学系我校院、系专业(师范类或非师范类)在读(专科、本科、研究生)生,学号

特此证明。

(学校教务部门盖章)

年月

第15篇: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办理条件:根据属地原则,职工发生工伤,单位或个人申请认定工伤的经调查,应按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所需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

书。 2.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原件; 3.两份调查笔录; 4.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申请报告; 6.劳动合同复印件; 7.属于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

第16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认定条件:

1、高新技术范围: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新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粮食深加工新技术;矿产资源及深加工技术;其它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

2、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

4、有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资金。

5、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6%;新办企业高新技术领域投入占60%。

6、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及技工贸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

7、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专职科技人员。

二、申报材料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有申报材料要规范、齐全,纸质材料要有目录,目录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要求逐项认真填写,按要求进行排序。

2、高新技术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纸质报送材料和各市科技局、高新区(所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三者要一致。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有申报材料要按书籍式装订成册(A4纸格式),请勿采用塑封和塑料夹子装订,以防止申报材料在各个运送环节中散落和丢失,影响申报效果。

第17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http://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

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核结论。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的处理办法一:行政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的处理办法二: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本文引自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 http://

第18篇:内蒙古工作时间认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和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2010-01-28

内劳社办字[2010]24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解决好因个别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规范,导致职工档案不健全或丢失、损毁等问题,进一步确认职工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用人单位应制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严禁用人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损毁档案内容,对擅自涂改档案内容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地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为确保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尊重历史的原则下,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遵守,规范认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不得随意突破,避免因地区、行业间的不平衡,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职工档案规范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妥善保管在职职工档案;加强对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的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安全地移交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档案接收或代保管单位应认真审核档案内容,对缺少要件、内容不完整的不予接收,待用人单位收集整理齐全或补办有关手续后再予接收。

在执行此文件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以文字材料向劳动工资处反映。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因组织或个人原因造成的职工档案丢失、要件损毁、残缺而无法接续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等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档案丢失、损毁、残缺等原因,致使有关部门无法确定其初次参加工作时间,需对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进行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在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到同级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第五条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档案托管单位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第六条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负责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工现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职工的身份证、户口薄;

(三)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各类证明材料(派遣、调配、入伍、知青上山下乡手续的存根);

(四)社会保险局出具的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

(五)由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档案因火灾、被盗等而全部或部分损毁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职工初次参加工作时所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凭证、工种卡、工作证、入伍证、职工登记表、劳动调配(调转)、晋级增资、考核、学历、奖惩、政审、任职材料、加入中国共产党、青年团及民主党派材料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材料;

(七)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者与档案托管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书;

(八)《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一式三份,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对证据充分、材料齐备的,要及时予以认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应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内蒙古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及相关附件归入职工档案,作为确认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职工与档案托管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书;

三、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薄;

五、社会保险局出具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六、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职工参加工作时所在单位的工资发放凭证、职工登记表等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其中,三至七项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19篇: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

xx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规定,今年我县作为全省的五个试点县之一,在教师资格认定中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为顺利完成这一光荣艰巨的任务,xx县教育局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启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报名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 2号)和xx市教育局教人[2009]65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本次认定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我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从2009年3月20日开始正式全面启动,3月20日-4月20日进行网上报名,4月21日-4月24日进行现场确认,4月28日进行体检,5月9日进行能力测试,5月20日召开了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6月11日召开了教师资格领导小组会议,6月13日开始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今年我县通过网上报名申报不同层次教师资格人数为249人,其中小学66人,初中105人,高中78人;现场确认人数为202人,其中小学58人,初中82人,高中62人;最后认定人数为128人,其中小学52人,初中76人,另经市教育局认定,我县共有50人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主要做法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对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认识

- 1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等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县几年来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具体做法,经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在教师资格认定开始之前,我们就拟定了《200x教师资格申报须知》,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和应准备的材料等进行了的具体的界定和详细的说明,特别是针对网上报名,详细具体地介绍了报名流程、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为方便申报人员查阅和提前做好准备,我们不但在公告栏进行了张贴,还在“xx教育信息网”全文发布,并提供了联系电话以备申报人员咨询。“了解申报人员所想,满足申报人员所需,解决申报人员所急”,成为我县网上报名工作进展顺利的有效举措。

4、严格规范认定程序,大力提高教师资格认定质量

教师资格认定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我们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坚持标准,依法行政,通过“严把三道关口”、“开好两次会议”、“进行一次公示”的有效举措,使我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做到了严肃、高效、公平、公正,也进一步树立了我县教育的良好形象。

“严把三道关口”即严把“现场确认关”,认真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严把“体检关”,强化医院和参检医生的职责;严把“能力测试关”,严格能力测试的纪律要求。“开好两次会议”即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和教师资格领导小组会议,确保认定工作万无一失。“进行一次公示”即对认定情况在xx教育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由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统一发放证书。

- 34 -

第20篇:工伤认定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职工于年月日因发生事故,现委托(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送达地址:) 前往贵局处理有关事宜。

委托事项:

□事故报告;

□代表单位接受有关调查;

□申请工伤认定;

□签收工伤认定相关文书;

□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受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备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请附上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出示身

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个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身份证号码:)

于年月日因发生事故,现委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送达地址:;) 前往贵局处理有关事宜。

委托事项:

□事故报告;

□申请工伤认定;

□签收工伤认定相关文书;

□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委托人签章:

受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备注: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果有授权委托办理的请附上授权委托书,受委托

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职工于年月日

因发生事故,现委托(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送达地址:) 前往贵局处理有关事宜。

委托事项:

□事故报告;

□代表单位接受有关调查;

□申请工伤认定;

□签收工伤认定相关文书;

□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受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备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请附上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

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个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 )于年 月 日因发生事故,现委托(身份证号

;) 前往贵局处理有关事宜。

委托事项:

□事故报告;

□申请工伤认定;

□签收工伤认定相关文书;

□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委托人签章:

受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备注: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果有授权委托办理的请附上授权委托书,受委托

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职工 于 月 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送达地址:)

前往贵局处理有关事宜。

委托事项:

□事故报告;

□代表单位接受有关调查;

□申请工伤认定;

□签收工伤认定相关文书;

□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受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备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请附上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

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岗位职责认定
《岗位职责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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