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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9: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劳务派遣合同

甲方(借用方):

乙方(借出方):

丙方(员工):

根据甲方的人力资源需求,乙方向其借出员工(以下简称“借出员工”)。为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应规定乙方借出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以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及其它劳动人事法规的规定,甲方提供的工作岗位应具备便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条 员工管理

借出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其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事务由甲方实施。甲方的劳动纪律、工作规程、考核办法等管理文件应向借出员工明示。

第三条 用工关系

借出员工为甲方工作期间,应由乙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出借员工到甲方报到时,工资关系由甲方承担,社会保险及福利等关系一般不转移,有特殊情况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 社会保障、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

乙方根据国家的规定为借出员工办理并征缴社会保险、法规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以上费用的征缴比例和缴费基数均以国家或广西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如广西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乙方须根据广西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调整相应地调整收费标准,在甲方确认后,按照新政策操作。如因乙方延迟告知而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延迟方承担。

第五条 工资发放

双方约定,在甲方应于每月号按时间向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条 出借员工的退回

6.1、出借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借用期满时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在双方未就如何处理达成一致前,员工的借用期限延迟,甲方不得退回。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4)、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2、借出期限内,甲方非依法定退回该员工的,乙方可与该员工协商变更用工单位,若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乙方继续为借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照广西最低标准向借出员工支付劳动报酬,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赔偿或补偿约定

借用工作期间,如借出员工在被借出至甲方工作期间发生患职业病、工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情况的,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共同承担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费用,如因借出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诉讼,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机构调解、裁决或判决应给予借出员工赔偿或补偿的,则乙方应根据判决或裁决的结果承担该赔偿或补偿费用及其他争议或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此等赔偿或补偿以及相关费用不受本协议期限限制。

第八条 本协议期限、解除及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起止。

(二)如乙方发生严重违约的情形,严重损害甲方或出借员工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 协调原则

本协议期内,若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或注册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遵照最新的规定执行,并协商修订本协议条款。

第十条 争议处理

借用工作期间,甲方如与出借员工发生争议,应先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或出借员工可按照规定在广西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若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但上述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承担借出员工的劳动报酬。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由甲、乙双方盖章,丙方签字后生效,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人员借用单位):

乙方(人员借出单位):

丙方(借出员工):

时间: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从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很快、问题很多的一种形式。在认清劳务派遣实质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讨劳务派遣在吸纳就业方面的潜力有多大。对于象我国这样拥有数量巨大的低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劳务派遣等劳务经济比较适应我国的要素禀赋,比较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比较优势。特别是在近几年来我国传统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而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发展劳务派遣意义更加重大。

【劳务派遣的概念】 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 “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我在陪同小平同志的南方之行时,听他讲过“不争论”。他之所以说“不争论”,是因为当时有争论。围绕着党的基本路线,不仅有争论,而且相当激烈。这个争论涉及不少问题:基本路线的要点在哪里?改革开放姓“社”还是姓“资”?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能不能兼容?私营经济是否动摇了社会主义?等等。当时,这些问题被一些人说得很玄奥,很吓人。

1月20日上午,在国贸中心旋转餐厅,谈到深圳的经济发展,老人家说了一串著名的“辩证法”观点:“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总之,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这些话,真是斩钉截铁、切中要害,给在场的人打了一针加强型的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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