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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21:08: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05-2010年)的通知

(渝府发[2005]41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05-201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2005-2010年)

为改善主城空气环境质量,市政府自2000年以来先后实施了“清洁能源”工程、“五管齐下”净空工程和进一步控制尘污染等一系列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每年减少使用燃煤200万吨,减排可吸入颗粒物5.7万吨,二氧化硫11万吨,氮氧化物0.9万吨,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总体呈下降趋势,满足Ⅱ级天数的比例从2000年的51.2%上升到2004年的66.4%,主城空气质量得到有效改善。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主城区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量快速增长,加之一些环境监管措施不到位,导致空气中扬尘、燃煤二氧化硫及粉(烟)尘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水平依然居高不下。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二氧化硫(SO2)浓度仍然超过国家Ⅱ级标准。主城区空气质量的改善程度离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大气污染成为影响我市人居环境和直辖市形象,制约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清洁能源”工程、“五管齐下”净空工程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已经基本完成,制定和实施新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势在必行。为此,特提出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蓝天行动”)。

“蓝天行动”包括控制扬尘污染、控制燃煤及粉(烟)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及恢复区域生态环境、完善环境监控手段及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等六大方面的内容,旨在不断改善主城空气质量,营造更加良好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蓝天行动”计划用6年时间,通过实施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工程和监管措施,进一步改善主城空气质量,使主城空气质量满足Ⅱ级天数比例逐步提高并稳定在80%,让市民呼吸到更清新的空气,看到更多的蓝天白云。

一、“蓝天行动”实施范围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特大城市、都市发达经济圈、城市规划区、主城区等名称及相关范围界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44号)及2005年《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范围的规定,主城规划区(简称主城,下同)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由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组成,是全市人口密度最大的区域和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蓝天行动”实施范围为主城2737平方公里区域,包括119个街道(镇),总体分为A类和B类两大控制区域。

(一)A类控制区为重点控制区域,包括主城九区的80个街道(镇)。具体范围包括:

渝中区:七星岗街道、较场口街道、解放碑街道、朝天门街道、望龙门街道、南纪门街道、菜园坝街道、两路口街道、王家坡街道、上清寺街道、大溪沟街道、大坪街道、化龙桥街道。

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跃进村街道、九宫庙街道、茄子溪街道、春晖路街道、八桥镇。

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华新街街道、大石坝街道、五里店街道、石马河街道、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唐家沱街道、郭家沱街道。

南岸区:南坪街道、花园路街道、龙门浩街道、海棠溪街道、铜元局街道、弹子石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黄桷垭镇、南山镇、鸡冠石镇。

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小龙坎街道、渝碚路街道、磁器口街道、童家桥街道、石井坡街道、詹家溪街道、歌乐山街道、山洞街道、新桥街道、天星桥街道、土湾街道、覃家岗镇、井口镇、歌乐山镇。

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谢家湾街道、石坪桥街道、黄桷坪街道、中梁山街道、石桥铺街道、石桥镇、九龙镇、华岩镇。

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东阳镇。

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鸳鸯街道、大竹林镇、礼嘉镇。

巴南区:鱼洞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镇、南泉镇。

(二)B类控制区是除A类控制区之外的主城范围,包括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的39个镇。具体范围包括:

大渡口区:建胜镇、跳蹬镇。

江北区:鱼嘴镇、复盛镇、五宝镇。

南岸区:峡口镇、长生镇、迎龙镇、广阳镇。

沙坪坝区:陈家桥镇、曾家镇、虎溪镇、西永镇、土主镇、青木关镇、凤凰镇、回龙坝镇、中梁镇。

九龙坡区:西彭镇、铜罐驿镇、陶家镇、巴福镇、石板镇、走马镇、白市驿镇、金凤镇、含谷镇。

北碚区:童家溪镇、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

渝北区:石坪镇、悦来镇、木耳镇、王家镇。

巴南区: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

二、“蓝天行动”目标

(一)主城空气质量目标

根据主城空气质量现状、经济发展水平及对未来污染物排放的预测,“蓝天行动”年度目标确定为:主城区空气质量满足Ⅱ级天数的比例2005年达到70%,2006年达到72%,2007年达到75%,2008年达到77%,2009年达到79%,2010年达到80%。

(二)主城各区空气质量目标分解

为确保主城空气质量目标的实现,根据近三年主城各区空气质量状况,结合各区今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分别制定了主城九区和经开区、高新区2005-2010年的空气质量目标(见附件1)。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005-2010年主城满足空气质量目标前提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可吸入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量2005年为6.9万吨,2006年为6.3万吨,2007年为5.9万吨,2008-2010年为5.5万吨/年。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2005年为17.5万吨,2006年为16.8万吨,2007年为16.3万吨,2008-2010年为15.9万吨/年。二氧化氮最高允许排放量2005年为13.7万吨,2006年为12.7万吨,2007年为12.2万吨,2008-2010年为11.8万吨/年。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和污染物的预测排放量,确定各年度污染物削减量的目标。

三、“蓝天行动”时段划分

“蓝天行动”实施分为4个时段:2005年完成亚太城市市长峰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暨第一阶段目标任务;2006年完成第二阶段目标任务;2007年完成第三阶段目标任务;2008-2010年完成第四阶段目标任务。

四、“蓝天行动”内容

(一)控制扬尘污染

采取相应措施大幅降低扬尘排放量和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浓度,预计年均减少可吸入颗粒物排放约0.7万吨,6年累计减少4.2万吨。要求房屋建筑施工、房屋拆迁、平基土石方工地和道路运输等降尘量逐年降低,平均每月每平方公里控制降尘量2005年为20吨,2006年为19吨,2007年为18吨,2008-2010年为16吨/年。

1.控制机动车运输带泥和撒漏污染

A类控制区所有道路和B类控制区的主次干道上禁止带泥车辆行驶。严禁所有运输易撒漏物质车辆冒装和沿路撒漏,确保密闭运输效果。

2.加强道路冲洗和清扫保洁

A类控制区内主次干道、窗口地区、繁华地区要定期洒水冲洗,洒水冲洗率逐年提高。冲洗面积占道路总面积的比例2005年达到40%,2007年达到70%,2010年达到90%。2005年起,A类控制区内主干道每天冲洗一次,次干道每周冲洗一次。

提高机械化清扫作业比例。A类控制区内主次干道、窗口地区、繁华地区路段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面积占道路总面积的比例2005年达到50%,2007年达到70%,2010年达到90%。B类控制区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建成区主次干道在人工清扫保洁的基础上,逐年提高道路冲洗和机械化清扫作业的比例。

3.控制植物栽种泥土污染

A、B类控制区内,行道树树池要绿化、硬化或防尘覆盖;花台内的泥土不能高于花台边沿。植物栽种弃土要及时清运,路面要及时冲洗。

4.推广使用改性沥青路面

A类控制区全部道路和B类控制区建成区主次干道新建、扩建、翻修必须使用改性沥青。2005年改性沥青道路面积占道路总面积的比例达到40%,2007年达到60%,2010年达到85%。城乡结合区域道路必须硬化。

5.严格施工扬尘管理

A、B类控制区内,要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平基土石方工程、土地整治工程、房屋拆迁工程、拆违工程、市政设施维护工程、道路开挖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招投标中增加控制扬尘污染标的内容和责任承诺,将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造价。各类工地在施工前,必须按照文明施工要求,制订控制扬尘污染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把施工工地作为执法重点。对扬尘控制不力的施工企业,责令其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施工资格。

6.规范建筑渣场管理

做好建筑渣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渣土准运证制度。

7.制定标准和规范,加强扬尘监督和管理

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环保局制定“重庆市主城扬尘控制管理办法”,市环保局会同市质监局制定“重庆市主城扬尘控制标准及测量方法”,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主城各类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意见。对道路、施工、拆迁等扬尘产生场所进行标准化管理。

对施工工地和道路的扬尘污染进行监测,定期公布主要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状况。扬尘超标的路段和施工工地由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达标。

建立健全控制扬尘污染的长效机制,设立固定执法岗亭,组织执法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巡查,特别是通过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的检查,严管重罚,强化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务求实效。

(二)控制燃煤及粉(烟)尘污染

有关责任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控制燃煤及粉(烟)尘污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通过相应措施预计每年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的排放约1.2万吨、0.2万吨和0.3万吨。

1.严格企业准入标准,有效控制新污染源

主城的工业园区应重点发展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产业和都市楼宇型工业,适当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根据区域环境容量,确定企业排放标准和排放当量。新建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区域环境容量,剩余环境容量不足的地区新上项目,必须通过关停治理污染源来置换排污指标,推进实施环境容量置换项目。

合理布局,严格标准。A类控制区内禁止新建工业燃煤设施和高能耗重污染企业;B类控制区内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从严控制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确需新建的,其能耗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中上水平,必须同时配套烟气脱硫、高效除尘和低氮燃烧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重污染工业,执行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

2.加快推进污染企业搬迁工作,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现有污染源治理

对现有重污染企业必须实行搬迁调整,并实现技术升级。2005-2007年完成18户污染严重和安全隐患的重点企业搬迁,2010年前完成38户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的治理、搬迁或关闭工作(见附件2)。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到2007年,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万元GDP能耗降至1.19吨标准煤,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至2.98吨标准煤,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降至1.72吨标准煤;万元工业增加值污染物减排水平与2002年相比,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53%,工业粉尘排放量下降50%,烟尘排放量下降40%。创建国家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2005年创建2-3家,2006年创建5家,2010年达到10-15家。

火电、冶金、建材等企业实行严格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技改、转型和搬迁等措施,实现削减污染物总量。火力发电企业要逐步采用高效发电装置,提高发电效率,推广清洁煤技术,减少环境污染。华能珞璜电厂、重庆发电厂、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要加强电煤调度和调配,在冬春季使用含硫率低于3.5%的煤炭。重钢集团公司等冶金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使能耗和污染物排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对重钢公司的炼焦生产能力要进行有效控制。

A、B类控制区内大于1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和以煤为原料的工业燃煤设施,二氧化硫和烟尘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A、B类控制区内有天然气管网的街道(镇),必须将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锅炉和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大灶等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气、油或电等清洁能源;B类控制区内没有天然气管网的街道(镇),上述燃煤设施产生的废气必须达标排放。推行燃煤和燃气设施采用脱氮技术,工业煤粉炉安装低氮燃烧器等措施,有效削减工业二氧化氮排放量。

石油炼制、合成氨和煤气生产以及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工艺过程中排放含硫废气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脱硫。

3.巩固和扩大“基本无煤区”,开展建设“无煤区域”

A类控制区2005年建成“基本无煤区”,2007年40%的街道(镇)建成“无煤区域”;B类控制区建成区内30%的街道(镇)在2007年建成“基本无煤区”,2010年全面建成“基本无煤区”。

A、B类控制区内有天然气管网的街道(镇),餐饮业、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医院、建筑工地食堂炉灶、茶水炉等一律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B类控制区内没有天然气管网的街道(镇),燃煤设施必须使用低硫煤或固硫型煤。在A、B类控制区内,加强天然气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民用气化率,保障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应。禁止在“无煤区”内销售和使用燃煤。

4.加强餐饮及其他废气(尘)整治

A、B类控制区内,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禁止在居民区、居民楼和有居住、办公功能的综合楼内从事产生油烟等污染扰民的活动。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必须通过环评审查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污染治理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和污染扰民的餐饮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所产生油烟必须在环保部门规定期限内治理达标排放。

A类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烧结砖厂,现有除隧道窑外的烧结砖厂在2007年前关闭。B类控制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扩建烧结砖厂,现有除隧道窑外的烧结砖厂在2010年前关闭。

A、B类控制区的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电线、沥青、油毡、皮革、橡胶、塑料、树叶、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废弃物。

在A、B类控制区内特别是人口集中的地方,如煤场、矿场、煤矸石场、料堆、灰堆、渣场等易扬尘场所必须采取规范化的防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5.强化污染源的监控和管理

制定主城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制定建材、冶金、工业锅炉、炉窑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等。

全面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及总量控制制度,污染排放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生产和经营。

A、B类控制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建材、冶金、垃圾焚烧处理等重点污染源应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排污情况。

(三)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制定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通过相应措施每年削减氮氧化物排放约0.5万吨,使主城机动车排气污染逐步减轻,基本消除城区机动车黑烟污染现象。

1.严格新车入户污染控制制度

A、B类控制区内机动车登记入户,从2005年起执行欧Ⅱ排放标准,2007年执行欧Ⅲ排放标准;新增的出租车,公交车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否则不予登记入户。

2.严格机动车维护、改造和报废制度

A、B类控制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执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强制维修、改造和报废,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A类控制区内的出租车、公交车必须限期改造使用CNG等清洁能源,否则禁止在A类控制区行驶。B类控制区内,逐步进行客运公交车改用清洁燃料。化油器轻型车改造为电控补气加三元催化转化器或CNG。未加三元催化转化器的电喷车应强制加装,已有三元催化转化器但超过使用年限或排放超标的应强制更换。

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达到报废年限或超过行驶里程的车辆必须强制报废;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车辆必须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强制提前报废。20-25座公交客运柴油车不能在A类控制区运营。

3.实行机动车环保标识管理

根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实行环保标识管理。达标排放的新车和在用车发放环保标识,未达标排放的不发环保标识,未取得环保标识的车辆不允许年审和上路行驶。

4.控制车用燃油、燃气质量

对车用汽油、柴油、天然气供应单位的油(气)品质量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检,禁止销售不合格油(气)。按照国家要求,在车用汽油中添加能有效清除积碳的清净剂。

5.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

制定机动车污染控制法规,将《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升为《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加强在用车路检、年检工作,使排气达标率逐年提高。按国家要求逐步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在用车排气状况,在重点路段实行红外遥感检测机动车排气,对排放超标或冒黑烟的机动车,加大检查频次,加强执法力度。

(四)保护和建设城市生态环境

制定具体的绿化及区域生态环境恢复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使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得到削减。

1.加强城市绿化

启动两江四岸绿化工程。A、B类控制区内实施裸地绿化和植树种草,包括裸地绿化、拆违绿化、荒山荒坡绿化、组团间隔离带绿化等,25度以上的坡地退耕还林还草。加快实施环都市区生态林、城市组团隔离生态林、滨河生态林、城市干道绿化带生态林、城市生态公园、都市区中央山脊城市生态公园、社区生态花园、城市立交桥生态林等城市绿化建设工程。

2005年主城新增绿化面积300万平方米,以后主城每年新建绿化面积不少于150万平方米。2005年主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4.6平方米,绿地率达到20%,绿化覆盖率达到22%;2010年主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绿地率达到25%,绿化覆盖率达到28%。

2.清理整治采(碎)石场

重新划定主城采(碎)石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原则上A类控制区为禁止开采区,B类控制区为限制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内不再审批新建采石场,2005年完成禁止开采区内的非法采石场的清理关闭工作。对已关闭的采石场进行危岩治理、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等整治工作。加快建设规模化、工厂化和符合环保要求的采(碎)石场。

3.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对现有自然湿地实行保护,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湿地实施生态恢复。在A、B类控制区内特别是长江、嘉陵江流域,加强水面保护,禁止随意填占湖、库、塘。在滩涂和河道周边建设人工湿地,恢复生态功能。

(五)完善环境监控手段,加强环境科学研究

1.完善主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根据主城建成区的发展情况,逐步增加主城空气自动监测站和降水监测点位,提高网络覆盖范围。

2.建立大气环境预测预警系统,实行空气质量预警制度

建成主城大气环境动态监控系统,实行空气质量预警制度。分期建设污染气象观测系统,开展中、短期空气污染水平预测预报,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3.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关键技术及示范研究

为配合实施“蓝天行动”,组织开展主城空气质量达标战略研究。继续开展主城尘源解析、PM2.5与大气能见度关系、NOX与有机污染物反应对PM2.5的形成机理、PM2.5控制技术、锅炉烟气脱氮技术、扬尘监测分析方法、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环境背景值与动态环境允许排放量、“蓝天行动”绩效评估、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影响等科研工作,完善主城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开展污染重点地区区域环境状况评价等。

(六)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

1.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蓝天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主城各区政府、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科委、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农业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园林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法制办、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政府督查室的主要领导为成员。“蓝天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蓝天行动”实施的日常协调工作。市政府每年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主城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二是明确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实施主城“蓝天行动”,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检查“蓝天行动”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建立“蓝天行动”调度会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空气污染预警预报制度,收集情况,掌握动态,发布信息并通报工作进度。组织对技术路线、方案、措施进行科学决策和论证,组织动态评估“蓝天行动”绩效。负责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考核工作,牵头建设“基本无煤区”和“无煤区域”,制定主城扬尘污染控制和工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配合有关单位实施限期整改项目,配合财政部门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指导主城各区政府实施“蓝天行动”。

主城各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空气质量负责,编制和实施辖区“蓝天行动”具体方案,负责落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完成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并实现辖区年度空气质量目标。

市经委牵头实施主城大气污染企业搬迁和关闭工作,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负责主城建成区天然气管网和CNG加气站建设,协调工业燃气锅炉、炉窑及车用燃气供应,逐年提高民用气化率,保障“无煤区域”和“基本无煤区”居民、食堂大灶和餐饮业供气。督促A、B类控制区内市属及以上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行政效能监察,督促年度目标任务的按期完成。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并监督使用“蓝天行动”市级补助资金。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定房屋拆迁和土地平整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监督拆迁单位落实房屋拆迁和土地整治项目中的防尘措施,负责主城内非法采石场关闭工作。

市建委负责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的实施意见。牵头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强化工地的执法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地设置密闭施工围挡、实行硬地坪施工、施工场地周边道路硬化并设置沉沙井、进出工地车辆冲洗、建筑材料简易覆盖、督促运渣车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重点管理平基工程、土石方工程项目扬尘控制。负责组织规模化采石场的建设工作。

市科委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控制关键技术及示范研究,为“蓝天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市规划局负责在城市规划中加强城市功能分区规划及功能区之间绿化隔离带的规划,做好城市组团间的绿化规划,与城市生态环境相协调。监督落实拆违过程中的防尘措施。

市市政委负责制定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意见,牵头实施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负责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执法工作。监督落实市政设施维护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组织环卫部门切实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评工作。牵头开展主城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工作,组织市、区市政部门查处占道经营、明锅明灶、餐饮业燃煤和露天焚烧垃圾,负责建筑渣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市交委负责监督落实交通工程的施工扬尘控制。负责牵头实施20-25座客运柴油车退出主城A类控制区运营,落实A类控制区新增出租车和公交车一律使用CNG车的规定,建设和营运城市快速公交线路。负责对主城高速公路两侧裸地及土坡的绿化、硬化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加强湿地和水面保护及水利工程的施工扬尘控制。

市农业局负责主城农村地区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工作。

市文化局、市广电局负责对“蓝天行动”的宣传报道。

市工商局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主城餐饮废气污染治理情况的执法检查,做好污染搬迁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

市林业局牵头负责主城建成区之外裸露土地的植树种草和退耕还林工作,配合主城各区政府对关闭采石场开展整治和植被恢复,进一步提高主城森林覆盖率。

市质监局负责制定主城扬尘排放和工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负责车用燃油、车用燃气质量和CNG汽车、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车改装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跟踪检验工作。开展燃煤质量的检测和执法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和指导主城各区实施裸露地绿化,改进道路绿地、绿带、花台、护坡的绿化方式,避免种植扬尘污染。组织开展拆违后裸露地块的绿化工作,实施“裸土覆盖”工程,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大气污染气象分析、空气质量预测和预警所需要的气象数据,协助环保部门开展主城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分析大气污染的气象原因。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重庆市主城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蓝天行动”有关行政规章和法规的立法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新车入籍控制排气污染和年审机动车控制排气污染的把关工作。组织交通民警查处主城排放黑烟车辆,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检工作,实施交通“畅通工程”,协助推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在用车排气状况,推行主城行驶车辆环保标识管理制度,配合市政部门开展主城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执法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蓝天行动”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环保目标任务考核内容,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的政务督查工作。

2.资金保障

2005-2007年实施“蓝天行动”总投资估算约36亿元。其中:控制扬尘污染约9.1亿元;控制燃煤及粉(烟)尘污染约22.4亿元;控制机动车污染约1.5亿元;保护和建设区域生态环境约2.5亿元;完善监管手段及有关科学研究约0.5亿元。

在实施“蓝天行动”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制定税收减免等激励政策以及对不法排污企业收取高额排污费等政策,确保“蓝天行动”资金需求。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原则,资金投入以企业为主,市、区财政每年安排资金重点用于大气污染特别严重的、影响面广的示范性、控制性工程和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确保主城“蓝天行动”的实施。

3.制度保障

建立工作调度会和环境质量形势分析会制度。定期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分析环境质量状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完善督查督办和联合执法制度。市政府成立主城“蓝天行动”督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公安交管局抽调专人开展日常督查工作,督查主城各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实施“蓝天行动”的情况,对现场检查、媒体曝光和市民投诉的问题提出督查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将“蓝天行动”作为监察、督查的重点工作予以督查督办。

建立奖惩制度。将“蓝天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环保目标考核内容。实施“蓝天行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责任。

完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空气质量状况和污染物排放超标单位名单;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空气污染特约监督员;设立环保专项奖励基金,开展有奖举报活动。市主要新闻媒体加大对“蓝天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公布空气质量状况及“蓝天行动”实施进展情况,追踪报道环境难点、热点问题。

五、“蓝天行动”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任务分解

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2010年“蓝天行动”工作任务和目标任务分解,分别见附件

3、附件

4、附件

5、附件6。

附件(略)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年04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04月26日 (地方法规)

重庆市主城区域地名

蓝天行动

奎屯市蓝天保卫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蓝天保卫战集中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重庆市建设“阳光福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扬尘防治蓝天行动口号

重庆市主城五区届高三学业调研抽测语文试题

园林局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新闻稿5:重庆市主城8区贷款卡年审提示及注意事项

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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