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变更
一.地税变更所需资料
(一)提交《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变更项目:
1、企业变更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企业变更注册地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合同(按规定粘贴印花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企业变更经营方式:
企业变更经营方式申请一份,(申请内容:企业变更后的实际经营内容及方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企业变更法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变更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企业变更银行及账号:
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或银行开户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7、企业变更注册资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变更注册资金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变更注册资金后投资方分配比例协议(具体分配金额和分配比例)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9、企业变更注册登记类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0、企业变更股东: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新股东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参股比例、参股金额等
11、企业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2、总机构变更:
总机构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二.国税变更所需资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跨区迁出的纳税人还需要提供《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审批表》和取消纳税人账户纳税人账户纳款功能申请书
二.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变更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
2.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的原件
三.除基本资料外,根据变更内容不同,纳税人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经营地址
(1)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2.变更注册资本
(1)变更的协议或补充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不可提供)
(2)验资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不可提供)
3.变更注册类型
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不可提供)
4.变更企业名称
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不可提供)
5.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不可提供)
(3)国有企业提供上级部门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4)没有国有企业上级部门任命书的纳税人,可以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前任法人代表人任职期间该纳税人涉税业务的权利和义务的声明”,对不提供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6.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
(1)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不可提供)
(2)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7.变更核算形式、投资方
(1)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不可提供)
(2)只有投资总额发生变动的,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即只变更投资方信息、投资总额不发生变动的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3)新投资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机构代码复印件;如果投资方是个人的,需提供新个人投资方的身份证、护照等证件
复印件。
8.变更经营范围
(1)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不可提供)
另外,为减少您和他人的等候时间,变更后经营范围内容较多的,请尽量提供变更后经营范围的电子文档。
9.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其总机构相关登记信息:
(1)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总机构变更其分支机构相关登记信息
(1)分支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1)因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需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因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或因行政区划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提供相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2.除上述内容外的变更,须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13.所有复印件请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公司提供。”
注意事项:
1.申请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手续的纳税人,如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身份的,必须先要带上身份证原件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身份证信息核查。
2.需要进行清票处理(即缴销或验旧持有发票)的情况
(1) 公司名称变更(2)注册类变更涉及税种或税率变化(3)营业范围导致税
种变化(国税范畴变为纯地税户、增值税纳税人变非增值税纳税人)(4)核算形式从独立核算变非独立核算且非独立申报纳税(5)变更法定代表人(有声明书或企业集团任命书的一般纳税人无需清票)
3.需要进行税务检查的情况(与需清票情况的2.3.4种情况相同),需进行税务检查的为非即批业务。
4.外商投资企业纳税人在筹建期内不能办理税务变更。
5.出口企业地址变更涉及迁区的需先进行国税证变更,再进行出口退(免)税变更认定和清算出口退(免)税。
6.变更内容涉及国税证上内容的,需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变更,逾期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如纳税人在申请变更前正被稽查局立案查处的,不可办理跨区迁出的税务登记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