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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14:46: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

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和标准,明确金融服务项目、条件、操作流程,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浙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或省级、区域分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新设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或省级、区域分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浙分机构,下同)依据金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法定金融监管职责的行为。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不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包括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和在营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浙江省内杭州地区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由人 1 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其中杭州地区县(市)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由人民银行杭州辖内各县(市)支行依据管理权限负责。杭州以外地区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由当地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依据管理权限负责。

第六条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采取集中受理、职能部门分项办理、分级审批、集中核验和统一反馈的原则。在营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采取日常管理与年度评价相结合、全面评价与分项评价相结合、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公开透明、有利于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成立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

第二章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金融机构获准在浙江省内筹建法人金融机构或省级、区域分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后,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有关筹备工作的报告,并接洽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事宜。

第十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在会见新设金融机构筹备组负责人时,了解新设金融机构筹备工作进展和相关金融服务需求,明确人民银行金融管理的要求,告知人民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标准和要求,指导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新设金融机构在筹备阶段应按照•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1)、•新设证券期货业机构金融 2 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2)、•新设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3)的相关要求,在信贷、统计、会计、支付结算、科技、反假币、国库、征信、反洗钱、清算、外汇等方面积极做好人员、制度、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准备完毕后,首次集中申报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应正式向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新设银行业(或证券期货业、或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总申报书(见附4);

(二)开业核准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经核准的高管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见附4)及相关书面材料;

(五)有关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

(六)其他根据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运作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接收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新设金融机构发出申报材料审核告知书。新设金融机构申报事项属于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且提供的书面材料齐全,告知其受理;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补充有关书面材料;申报事项不属于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告知其不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总行及杭州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审核申报事项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并采取 3 现场辅导、非现场审查、业务培训、资格测试等适当方式,指导和督促新设金融机构达到相关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在审核、组织开展集中现场核验(或个别申报项目经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同意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决定。

新设金融机构申报材料齐全、各项内控制度完善、部门设臵和人员配备合理、软硬件条件安全适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同意其加入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新设金融机构不符合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要求与服务标准的,暂不同意其加入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并对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为指导新设金融机构正常、安全开业,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同意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后,对新设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请谈话,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加强业务指导,提出管理要求,做好风险提示,指导新设金融机构顺利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促进其规范业务行为、依法合规经营。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开业后根据经营需要再次提出增加加入有关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或系统的,应按照•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新设证券期货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新设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的要求,直接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报,有关职能部门可参照新设金融机构管理与服务程序,直接负责该申报的受理、审核与反馈。

第三章 在营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

4 第一节

金融管理与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货币信贷方面:

1.及时提供货币信贷运行报告(含经营概况、信贷政策变动情况),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贷款数据;及时报送本行年度信贷政策文件及相关调研报告、报表,积极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

2.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各项利率政策;按时、准确报备各类利率监测报表。

3.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按时、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积极开展流动性监测工作,按时、准确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流动性监测报表。

4.依照规定程序和条件申请再贷款和再贴现,合规使用、按期归还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

5.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政策。

6.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规定,为试点企业提供有效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二)金融稳定方面:

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报告涉及区域

5 金融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重大风险、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及时报送相关监测指标与材料。

3.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国家重大金融改革政策的调研工作,及时评估和反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4.积极稳妥做好金融风险处臵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申请、使用救助紧急再贷款、处臵再贷款等各类金融稳定再贷款。

5.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各类交叉性金融产品与业务创新的风险监测及研究工作。

(三)金融统计方面:

1.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和各项统计调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各类金融统计数据及统计调查内容。

2.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和分析,及时、完整、准确上报数据异常变动说明、各类统计分析材料、各类统计调查报告。

3.建立完善的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和统计工作流程;建立科学的部门间统计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统计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开展对内部相关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的统计培训、统计检查及其他统计管理。

4.对统计基础信息变动、统计管理体制变动、统计部门及人员变动等与金融统计业务开展和金融统计数据变动有关的事项,应按照•关于印发†在杭金融机构金融统计报备制度‡的通知‣(杭银办„2009‟128号)进行报备。

(四)会计财务方面:

1.及时申请核定财政存款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2.及时按要求报送会计财务资料,包括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会计财务报告表式及编制方法,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缴存款余额表、会计月报、会计年报等。

6 3.及时、足额缴存财政存款。

(五)支付结算方面:

1.认真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建设和业务推广工作,严格执行支付清算纪律,加强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管理和清算资金流动性管理,确保各类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票据法规、制度的要求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及时向人民银行举报空头支票等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规定或同业约定的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落实账户实名制。按规定做好联网核查工作。

3.严格银行卡业务管理,切实规范银行卡发卡、收单等业务行为,强化银行卡风险控制,提供安全、高效的银行卡服务。

(六)金融科技方面:

1.按规定及时上报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

2.符合支付系统、银行卡系统场地环境验收的相关要求。 3.确保网络安全,包括核心网络设备双机热备;参数配臵和安全策略合理有效;接入当地金融城市网技术和管理措施有效等。

4.结合人民银行安排的信息安全专项检查,确保相关内容符合检查要求。

5.银行卡相关应用系统符合•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发„2009‟177号)和•银行卡卡片规范‣(银发„2009‟161号)要求。

(七)货币金银方面:

1.按照发行库现金存取款相关规定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确保现金投放回笼分析预测准确率;按照“五好钱捆”标准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杭银发„2003‟224号)清点、整理 7 回笼款,区分完整券与损伤券缴存人民银行。

2.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收兑、缴存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根据合理需要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加强宣传与服务,促进硬币回笼和市场券别结构合理。

3.办理现金出纳整点业务的人员要接受货币防伪知识培训并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规范办理临柜假币收缴业务;每月末办理假币解缴业务前要发送假币信息电子比对文件,新型假币单独提交;采取措施防止假币流入、流出银行;根据人民银行的授权,无偿为公众提供货币真伪鉴定服务;积极开展反假货币宣传工作。

(八)代理国库方面:

1.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对代理国库业务管理要求,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2.规范设臵和使用代理国库业务相关会计科目和账户。 3.及时报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以及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代理支库人员变动情况、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名单以及制订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及时报送各类国库收支报表、统计报表、储蓄类国债发行进度报表、凭证式国债月度持有量报表以及储蓄国债首日发行信息等。

4.准确、及时办理国库业务,包括预算收入的收纳、报解、划缴,预算资金的拨付、更正、退库;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金的汇划、清算;储蓄类国债发行、兑付、质押贷款以及凭证式国债再次出售等。

5.严格执行有关横向联网系统的业务信息安全和保密规定;建立联系协调和应急处理机制;遵循接口标准,做好相关软件的开发,保证系统和网络达到规定的处理和传输能力;及时反馈系 8 统运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九)征信管理方面:

1.明确征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落实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健全征信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2.认真开展数据核对、定点监测、数据质量量化评分,提高数据质量;加强用户管理,合规查询系统,及时处理异议;做好贷款卡管理。

3.按要求开展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征集、更新信用档案信息,加大系统应用,加大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融资力度。

4.积极推动商业承兑汇票、担保机构和借款企业等外部信用评级工作,加强评级结果应用。

5.积极组织征信宣传和培训,正确解答客户提出的征信相关问题,化解借款人投诉和诉讼风险。

6.认真配合完成人民银行布臵的调研等其他工作。

(十)反洗钱方面:

1.确保组织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确保反洗钱组织机构有效开展工作。

2.做好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认真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

3.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4.及时准确地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等相关资料。

5.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打击洗钱犯罪。

9 6.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十一)清算服务方面:

1.合理设臵岗位,满足支付清算系统(含地方特色支付清算系统)运行要求,人员及联系方式要及时报送人民银行。

2.做好运行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做好系统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异常情况;遵守系统运行纪律和运行时间要求;做好清算账户资金管理,及时调度资金,确保各类支付业务及时处理和清算;及时报送运行维护自查报告及支付清算系统直接参与者运行维护巡检报告。

3.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包括做好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维护和日常检查,确保设备完好、网络畅通、系统运行正常、备份设备随时可用;按时完成系统升级换版任务;做好运行文档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管理和设备系统变更管理。发生支付系统故障要立即向人民银行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排除,故障排除后及时报送•支付系统异常情况报告表‣。

4.做好支付清算系统信息安全工作,妥善保管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密钥、数字证书和系统登录识别信息。

(十二)会计营业方面:

1.规范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确保递交人民银行柜面的相关记账凭证要素齐全、准确无误。

2.及时报送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的缴存凭证和相关报表,准确办理缴存工作。

3.认真做好准备金及超额备付金账户资金管理,准确匡算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同城票据交换等资金清算顺利进行。

4.按规定及时完成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的账务核对处理;按规定完成月度账务核对工作。

(十三)外汇管理方面:

1.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合规经营个人外币兑换业务,遵守银行挂牌汇价管理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合规性要求。

2.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货物贸易购付汇及收结汇业务、保险公司项下外汇业务、外汇账户业务和个人外汇业务,有效运用个人结售汇系统。按真实性审核要求办理服务贸易、经常转移、收益项下外汇业务。

3.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与变更业务、资金账户收支业务,办理境外投资、境外放款、外债账户开立和变更、外债账户收支、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严格执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规定,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账户收支及结售汇业务,居民个人资本项下账户开立、外汇收支及结售汇业务,其他代客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4.准确、及时、完整报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和汇兑统计申报数据、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数据、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申报数据、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完整申报货物贸易核销信息,准确、及时报送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外汇账户系统信息,准确、及时登记外债数据,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保税监管区域业务相关季报,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其他相关数据、信息和报表。

5.建立健全银行外汇业务相关内控制度并执行到位,重视开

11 展对外汇管理规定的培训和宣传,认真配合外汇局对外汇业务开展考核、检查、回访、核查和调研工作。

第二十条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金融稳定方面:

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报告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重大风险、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及时报送相关监测指标与材料。

3.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国家重大金融改革政策等的调研工作,及时评估和反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二)反洗钱方面:

1.确保组织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确保反洗钱组织机构有效开展工作。

2.做好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认真开展和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

3.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4.及时准确地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等相关资料。

5.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打击洗钱犯罪。

6.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三)外汇管理方面:

1.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市场准入及其他相关业务。 2.公司外汇资本金须达到外汇管理规定要求。如因亏损导致外汇资本金减少至相关规定之下,应按要求申请补足。

3.•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公司应在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换证。

4.公司财务制度完善,对外汇业务实行分账制核算。公司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外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币财务报表。

5.建立健全外汇业务相关的内控制度,确保执行到位。 6.公司可持•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1个自有外汇账户和多个客户交易结算账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自有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汇资本金和经营外汇业务所得。

7.公司自有外汇资金与客户外汇资金、境内客户外汇资金与境外客户外汇资金实行严格分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金融稳定方面:

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报告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重大风险、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及时报送相关监测指标与材料。

3.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国家重大金融改革政策等的调研工作,及时评估和反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二)反洗钱方面:

13 1.确保组织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确保反洗钱组织机构有效开展工作。

2.做好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认真开展和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

3.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4.及时准确地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等相关资料。

5.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打击洗钱犯罪。

6.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三)外汇管理方面:

1.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保险市场准入及外汇收支业务。 2.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公司应在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换证。

3.保险公司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保险外汇业务统计报表,建立健全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内控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执行到位。

4.保险公司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经营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第二节

金融管理与服务的评价及规则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按照上述金融管理与 14 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以及政策措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同市区、同系统金融机构以当地最高一级机构为评价对象。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建立金融机构评价体系,根据金融机构性质,分别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采取等级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

评价基本流程

(一)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对各金融机构分项目提出评价意见和等级。分项目评价等级共分为四个等次:

一类:指金融机构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较好完成所在地人民银行的工作部署。

二类:指金融机构基本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基本完成所在地人民银行的工作部署。

三类:指金融机构存在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完成所在地人民银行工作部署的情况较差。

四类:指金融机构存在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完成所在地人民银行工作部署的情况很差。

(二)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对各职能部门分项评价情况进行汇总,对金融机构评价结果进行排序。

(三)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各金融机构的评价等级。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工作中,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各相关 15 职能部门应完善金融机构管理与服务工作台账。同时,结合现场检查或走访调查,加强对金融机构相关项目的指导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于每年一季度对各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的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并视情况向其相关上级管辖机构反馈。反馈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等级、总体评价及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对于评价为“A”等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将在系统准入、业务试点、产品创新、信息共享、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对于评价为“C”或“D”等及日常管理中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将予以通报,并约见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同时,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监督对象,加大对其管理与指导力度。

第三节

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管理与服务需要,结合年度评价情况,可以选择金融机构开展综合业务检查或单项业务检查。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内容:

(一)存款准备金及金融市场方面:存款准备金缴存及时性、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准确性、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业务等。

(二)金融统计方面:统计法律法规和金融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统计数据准确性、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性和落实情况、统计软件与人民银行要求的标准接口程序相融性等。

(三)财政存款缴存方面:办理缴存手续及时性、应缴存数额计算正确性、会计财务资料报送、财政存款资金性质界定等。

(四)支付结算管理方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和清算纪律执行、银行卡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等。

(五)货币反假及人民币管理方面:办理假币收缴人员资格、假币收缴及鉴定业务的规范性、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等。

(六)代理国库业务方面: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非税收入等政府预算资金的收纳、报解、划缴业务以及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代理支库岗位设臵、内部控制、账务处理的规范性等。

(七)征信管理方面:征信制度建立和执行、信用信息查询、征信数据上报等。

(八)反洗钱管理方面:反洗钱制度建立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

(九)清算服务方面: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操作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支付清算系统季度巡检及整改落实情况,密押设备、密钥、数字证书、登录识别信息的使用及保管情况,故障处臵情况报送等。

(十)国际收支申报方面:境内居民跨境资金流动申报、境内非居民与境外之间收支申报、境内非居民和境内居民之间收支申报、银行涉外收支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内部控制制度等。

(十一)外汇业务管理方面:外汇账户、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审核、收结汇和售付汇审核、外汇业务数据录入和报送等。

(十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三十二条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检查内容:

(一)反洗钱方面:反洗钱制度建立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17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

(二)外汇管理方面:办理市场准入(开办外汇证券业务资格)及内控情况、办理外汇证券业务合规性、外汇收支和结售汇、外汇账户管理、国际收支申报和上报相关统计报表情况。

(三)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三十三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的检查内容:

(一)反洗钱方面:反洗钱制度建立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

(二)外汇管理:市场准入(开办外汇保险业务资格)及内控情况、办理外汇保险业务合规性、外汇收支和结售汇、外汇账户管理、国际收支申报和上报相关统计报表情况。

(三)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综合业务检查由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采取集中入场、分项检查、统一反馈的方式。单项业务检查由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第四章 责任与追究

第三十五条

新设金融机构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新设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将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责令其整改。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十七条

对金融机构业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 18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应参照本指引制定相应的金融管理与服务规范,依据相关管理权限及审批流程对金融机构提供金融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若与相关法律、法规等有抵触,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1.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2.新设证券期货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3.新设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4.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

河南省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浙江省金融机构名单

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文件精神

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浅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
《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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