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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暂行办法.5.24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5: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昌乐县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试行)

为深化和完善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校长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深化和完善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办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昌乐县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中小学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促进中小学校长管理能力的提升为导向,将中小学校长的考核与学校的考核相结合,着力构建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校长考核评价制度。

二、考核评价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校长的政治、思想、业务、实际工作水平和工作业绩,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二)坚持民主公开原则。通过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等形式开展考核工作。要把考核的目的、方法、程序、内容、要求等情况向被考核人和教职工公布。

(三)坚持注重绩效原则。在坚持德才兼备的前提下,重点考核校长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及业绩,引导校长队伍重事业、

1干实事、善管理、求发展。

三、考核评价范围

考核评价范围为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长。按照管理权限,县直中小学校长(园长)、镇街区教管办主任和初中、驻地小学校长、中心幼儿园园长及实行校长职级制管理校长的考核由县教育局组织实施;镇街区其他小学校长(园长)的考核由各镇街区教管办组织实施。

四、考核评价程序及办法

校长考核评价按照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办法,从综合评议、办学满意度测评、业绩成果评价、工作业绩考核等方面,由考核部门成立专门考核小组组织,每年进行一次。 具体程序和办法如下:

1、综合评议(20分)

(1)民主测评(10分)。召集全体教职工,在被考核校长公开述职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被考核校长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每个等次分别按10分、8.5分、6.5分、0分的分值,计算所有有效票的平均分,即为民主测评得分。

测评对象为教管办主任的,由本镇街区教管办所有工作人员及所有初中、小学、中心幼儿园的有关领导干部参加,并吸收一定比例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参加。

(2)访谈了解。主要了解被考核人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领导班子、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访谈对象为校级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全体或部分中层干部、教师代表(中层干部、教师代表等由考核小

组随机指定),一般不少于20人。对有较多反映意见的考核对象可以扩大谈话对象范围。该项由考核小组根据访谈情况打分,最高为10分。

2、办学满意度评价(20分)

办学满意度测评成绩依据学校教职工对校长的满意度测评和学生家长对学校的办学满意度测评结果计算,分值各占10分。10×满意度即为该校长各项测评得分。

3、业绩成果评价(30分)

由考核部门组建专门评委会,依据被考核校长任职学校获得的办学业绩标志性成果和个人取得的专业素养标志性成果材料,进行评价打分,两方面各占15分。

4、工作业绩考核(30分)

工作业绩考核得分依据被考核校长所在学校的县教育督导评估成绩和相关工作考核成绩核算。

各类学校工作业绩的计分项目和分值如下:

(1)普通高中:按教育督导评估成绩和教育质量分别占12分、18分计算。

(2)镇街区教管办:按全镇街区教管办教育督导评估成绩和教育质量分别占15分、15分计算。

(3)初中:按教育督导评估成绩和教育质量分别占15分、15分计算。

(4)小学:按教育督导评估成绩和教育质量分别占18分、12分计算。

(5)特教学校:按教育督导评估成绩占30分计算。

各项目计分办法为:同类学校(单位)第一名的得满分,

其他按比例折分(得分=分值×本校成绩/第一名成绩)。

五、考核结果确定及使用

1、考核等次确定办法

依据以上考核项目得分计算出校长的考核总分,按总分排名和有关现实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确定办法如下:

(1)按考核总分排名,前1/3的校长确定为优秀等次(有以下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情形的除外,造成的优秀等次空缺依次递补)。

(2)学年内,因业绩突出,学校或个人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教育教学成果及办学经验被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肯定、推广(由正式文件)的校长,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有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情形的除外)。

(3)学年内,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①学校发生重大违纪、安全稳定、卫生防疫、违规办学等事件,受到县以上有关部门查处、通报批评以上问责或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的;②因学校管理不善造成在校师生违法犯罪的;③学校出现教职工违规办班、违规收费、违规推销教辅资料及其他商品、有偿家教、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师德和规范办学规定被县以上有关部门查处通报的;④学校发生危及师生生命安全、国有财产损失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⑤学校出现罢教罢课、集体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⑥学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被县以上有关部门查处通报的;⑦学校在县以上主流媒体出现负面报道,影响恶劣的;⑧出现其他

严重问题的。

(4)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直接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①受警告党纪或行政处分的;②学校受到县以上通报批评2次以上或校长受到县以上通报批评的;③学校办学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等次在30%以上的;④考核总分达不到75分的。

(5)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①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②校园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伤亡、影响恶劣的;③考核总分达不到55分的。

考核小组根据以上办法对每位被考核人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意见,报请教育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由考核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最终确定考核结果。

2、考核结果的使用

校长考核结果作为校长聘任、职级晋升、校长职级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校长在第1个任期内,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确定为同级三档(初档);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相应确定为二档、一档,如出现1次不合格等次的,由教育局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出现2次不合格等次的,解聘校长职务;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第2个任期,如职级不发生变化,任期内各次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的,继续执行本职级原最高档;最近一个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可适当延长校长任职年龄,其中对特级校长和特别优秀的高级校长退休

年龄最多可延长到65岁。

考评优秀、合格等次人员绩效工资的30%部分分别按人均绩效工资的1.5、0.7倍的比例发放,基本合格等次及以下人员不发放该绩效工资。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教育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领导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过程中的问题。

2、完善考核档案。教育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职能科室要制定相应考核细则,建好考核台帐,完善考核档案,为校长考核及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3、严明考核纪律。教育局考核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科室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考核职能,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

本暂行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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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暂行办法.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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