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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基本常识

发布时间:2020-03-03 21:37: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城保的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缴纳城保的比例为37%,其中养老保险费为22%、医疗保险费为12%、失业保险费为1.7%、生育保险费为0.8%、工伤保险费为0.5%。

一般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城镇企业在职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年满50周岁(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的干部身份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本市调整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本市调整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职工缴纳城保的比例是多少?

答:职工缴纳城保的比例为11%,其中,养老保险费为8%、医疗保险费为2%、失业保险费为1%、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

二、失业保险

一次核定最长可以领取多少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答:一次核定最长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1999年4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或不足2年的,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审批后,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其本人第13—24个月计发标准的80%,如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计发。

申领失业补助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1、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办妥失业、求职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但缴费年限不满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2、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及期限是什么?

答: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期限为1—6个月。自由职业者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参加自由职业者缴费的人员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停止缴费后,如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

自由职业者要缴纳失业保险费吗?

答:自由职业者应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的基数和比例分别为多少?

答:单位和在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确定。

2011年7月起,单位缴费比例为1.7%,职工个人为1%。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失业人员能否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答: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4%,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什么情况下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剩余的缴费年限如何处理?

答:核定期限后,如有剩余的缴费年限,可予以保留。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保留的缴费年限与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三、生育保险

生育妇女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分别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另外,符合以上第

1、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于2001年10月10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次修正并重新公布。

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公布。

2011年7月1日起,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市生育保险政策做部分调整 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失业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是什么?

答: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属于计划内生育的情况有哪些?

答: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范围包括:

1、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2、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3、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自由职业者是否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自由职业者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但符合生育保险申领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晚育的条件是什么?

答: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生育保险包括哪些待遇?

答:生育保险包括两项待遇:一为生育生活津贴,二为生育医疗费补贴。

四、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的主要功能是什么?具体到何部门办理?

答:《上海市居住证》的主要功能为:

1、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2、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3、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件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办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上海市居住证》 适用范围和内容是什么?

答: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要求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其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有效期分为1年、3年和5年。

居住证是自己办还是由单位办?

答:申领《居住证》必须由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办理,并由个人及单位提供相应的材料并盖章。《工作寄住证》、《引进人才工作证》现已停止受理,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者可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换领《居住证》。

单位代为申领居住证人员,其受理结果是通知到单位还是申领者本人?

答:申领《居住证》,只要受理了有关材料,不管结果如何,我们都会按照表格上的通讯地址通知本人,单位也可在网上及时查询。

居住证享有哪些权利?

答:第一,可以在沪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活动、子女就读、专利实施、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本市行政机关的聘用或者到企事业单位任职、参加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第三,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按规定将税后人民币收入到指定银行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四,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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