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人民广播电台栏目冠名协议
广告客户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新闻中心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北屯人民广播电台,“
”栏目冠名。冠名播出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在保证正常播出的条件下,具体播出日期由乙方确定。
二、冠名发布媒介为:北屯人民广播电台
栏目5秒的版头冠名,栏目具体播出时间相差5分钟之内或改时间段为正常节目调整。
三、冠名价格:
冠名:每日“
”栏目中至少出现2次(包括栏目宣传片在内)“
”冠名,栏目冠名一年的总发布费用
元(大写:
整)。
四、此外另赠送所冠名栏目内30秒广告2次,栏目外15秒广告4次,由甲方提供内容,乙方录制完成。
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须在
年
月
日之前将冠名总费用
元(大写:
整)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中或到乙方财务室支付。
六、错播漏播的处理:乙方播出完毕后15个工作日,由甲方提供的第三方监播证明为据,如出现错漏(指在一个播出日内,广告播错时段)情况,漏播(指在一个播出日内,播出次数不足的),由乙方按照错一补一,漏一补一的方式。若为电台临时调整导致不能如约播出的,则乙方须提前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有权按照漏播处理;因电台临时调整导致播出次数减少的,相应根据调整时间来进行补播。
七、
《节目冠名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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