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党办„2010‟54号
关于印发《 江东区领导干部经济 责任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 江东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承诺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江东区委办公室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7日
江东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行为,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东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一般情况下,领导干部应履行以下经济责任:
(一)完成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工作目标、任务;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行政规章和财经政策,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和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严禁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津补贴和实物;
(三)加强本单位部门预算管理,科学编制部门预算,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真实、完整编报部门决算。规范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加强单位资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资产清查,确保资产账实相符,加强单位债权、债务的清理,及时收回应收款项,提高资产质量;
(五)遵循重大经济事项科学民主决策程序,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房产出租、大额资金审定等重大经济事项,严格执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做到决策程序规范、决策内容科学、决策实施监督有效;
(六)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七)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单位内部财务监督;
(八)加强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遵守有关廉政规定;
(十)其他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四条 新任的领导干部到岗时,由区委组织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单位性质、职能和领导干部工作岗位不同,书面告知其任期内应履行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领导干部应对告知的经济责任做出书面承诺。区审计局适时提供相应的经济责任内容咨询和辅导。
第五条 区审计局接受委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准确把握应履行的经济责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主动配合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责任
承诺
办法
通知
中共宁波市江东区委办公室 2010年4月8日印发
(共印2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