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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资质要求

发布时间:2020-03-02 22:26: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十一条 丙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中小型园林景观设计任务的能力;

(二)设计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二级以上风景园林师或园林设计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相关专业大学生(所学园林、规划、建筑、结构专业的初级职称和未评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

(五)有基本的园林景观设计设施设备,能够满足设计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输入设备应有A4扫描仪,输出设备应有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

(六)具有基本的计算机应用水平,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独立应用CAD软件进行设计和应用office软件的能力;成果应100%应用计算机绘制;成果归档除普通归档外,应100%数字归档。

(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

(八)资质延续时年度设计产值不少于20万元。

第十二条 丙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下列设计任务:

(一)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25000㎡以下的社区园林景观设计;

(二)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5000㎡以下的城市公共园林景观设计;

(三)与园林景观相配套的园林设施、艺术小品设计。 第三章 资质申报与认定

第十三条 市园林学会负责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园林学会组织资质认定专家组召开评审会,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申请资质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资质认定专家组由市园林局审定。 第十四条 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工程堪察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机构中专职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五条 市外(含境外)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及已取得《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或《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暂定)》的单位需要变更等级,均应按照本办法申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申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具备丙级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注册资金等相应条件的,可申请丙级资质。通过审查后,发给《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丙级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暂定甲、乙级资质的单位有效期满后,可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取得乙、丙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满2年并符合资质标准,方可申请高一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九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撤销或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变更手续。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合并或分立,应当在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延续换证。

第二十二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市园林学会统一印制,市园林局监制。 第二十三条 申请程序与办理时限:

(一)申报单位持《资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市园林学会;

(二)资质认定专家组召开评审会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三)资质认定专家组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市园林学会业务会议审议通过报主管局同意后,发给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方式为网上公示和公示栏公示;

(四)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每半年集中申报、评审公布一次。

(五)经评审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报送资料全部退还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资质证书》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验资报告;

(三)单位法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与身份证等有关证明资料及其复印件;

(四)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职称或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学历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及其扫描彩色打印件;

(五)单位技术人员明细表(需标明工种、级别);

(六)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业绩证明资料(合同、资金转入资料、区县园林绿化部门对相关业务的评价等相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七)资质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购置发票,以及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或正式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和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八)以上资料原件当场审验后退还,按A4纸规格扫描彩色打印件一份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实地考察内容: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二)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情况;

(三)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情况;

(四)规划设计成果及经营业绩实况;

第二十六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情况公告 经认定发给《资质证书》的,将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等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市园林局和市园林学会网站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转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第二十八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暂定资质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申请延续,过期3个月未申请延续视为自动放弃作废。

第二十九条 资质延续申报材料同认定申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承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由该业务项目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将其《资质证书》注销,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将《资质证书》注销,并公告: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三)转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认定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 8月3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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