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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8: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调控土地市场,推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和城市(镇)经济发展需要的原则,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实施储备。 第三条 佛山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禅城、南海、顺德、三水、高明区的土地储备机构接受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的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对符合储备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政府审批,通过征收、征用、收回、托管、调换使用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纳入到储备机构名下,在对上述土地进行适当整理后,按计划移交给政府进行出让或划拨的行为。

第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为事业法人单位,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代表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同时接受国土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市(区)计划、规划、建设、财政、房管、公用事业等相关部门应依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土地储备应有计划进行。土地储备机构必须在每年年底拟定好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土地储备机构还应拟定近期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应向社会公布。各区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需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储备:

(一)为实施城市(镇)规划而批准征收、征用的土地;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为实施城市(镇)规划收回的土地;

(七)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其他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市(区)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 土地储备的程序:

(一)征收程序,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征地管理规定进行;

(二)征用程序,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征地管理规定进行;

(三)收回、托管的一般程序:

1、申请收回或托管。城市规划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回(托管)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市(区)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办理,其中:按规划要求需搬迁的企业自接到搬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到土地储备机构办理;需进行旧区连片改造或实施公共配套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办理。政府需要收回的其它土地,则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2、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实施收回或托管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地上物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3、征询意见。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申请人和土地的调查情况,向规划部门征询规划设计要点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意见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书。

4、费用测算。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情况,对土地收回费用进行测算或委托评估。

5、方案报批。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回(托管)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回或托管的具体方案,经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签订协议书。收回方案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托管)协议书〙。

7、权属变更。属收回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约定,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向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8、交付土地。属收回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土地移交土地储备机构,即纳入土地储备;属托管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托管协议书〙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储备机构处置。

(四)采用调换使用方式储备的:

土地使用权人基于规划、环保等原因向所在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提出调换使用土地的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申请人就调换土地事宜达成调换协议,申请人持调换协议和有关材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土地置换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回或托管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回或托管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六)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

(七)土地平面图;

(八)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托管)协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收回(托管)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回补偿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或土地托管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途径;

(七)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补偿与被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中的补偿标准:

(一)属于集体土地的,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进行补偿;

(二)属于收回国有土地的,标准如下:

1、收回的土地没有地上建筑物或地上建筑物没有合法产权的,被收回的土地为划拨性质的,按该宗地原土地批准用途的基准地价扣除应交纳土地的出让金之后的金额进行补偿;被收回土地为出让性质的,按该宗地原出让用途的剩余使用年期的评估值进行补偿,若该宗地在出让时是以优惠地价取得的,则应在补偿款中另外扣减当时的优惠额度;被收回土地为租赁使用的,按该宗地原批准用途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承租土地使用权评估值进行补偿;被收回土地为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使用的,作退股或撤回授权处理;

2、收回的土地有地上建筑物且有合法产权的,土地补偿按该宗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扣除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或已使用年期内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之后的金额进行补偿;地上建筑物以对该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其残值的方法进行评估的评估值进行补偿;收回的国有土地涉及城市(镇)居民住宅、商铺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标准执行;

3、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不予补偿;闲置土地收回,按照处理闲置土地的有关法规及政策执行。

(三)采用调换使用方式的,应按照1:1面积调换的原则进行或按评估值等价原则进行调换;地上合法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其残值的方法进行计算。不等价部分的应作差额计算。

上述

(二)、

(三)条涉及收回市(区)直属国有(集体)困难、特困企业土地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托管方式的。若被托管土地成功进入市场,被托管单位可获取土地交易额扣除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和土地开发、整理费用的金额;若因规划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改功增值部分,由托管单位与政府进行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储备机构制定方案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凡是交通、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建设需使用政府(储备)土地或使用地下空间的,属经营性质的,应依照有关的规定,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用地者支付有偿使用费给土地储备机构,所得收入全额上缴政府财政;属公益性质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需报请市(区)政府核定。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整理、开发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进行适当整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除地上建筑物;

(二)组织对地块进行平整,与有关部门协同完成地块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地块所在片区重建的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开发是指对近期没有计划移交给政府安排使用的储备土地,安排作临时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确定临时使用的用途;

(二)根据临时使用用途办理临时建筑报建和完善提供使用的条件;

(三)将土地或地上建筑物临时出租,收取租金。 土地临时出租收入由土地储备机构收取并扣除所需费用后全额上缴市(区)财政。

第十六条 在储备土地的整理、开发中,土地储备机构可凭有关储备土地批准文件或已生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直接到所在市(区)有关部门办理临时建筑报建及有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必要时,经市(区)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及其地上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所贷款项在土地出让后的收入中偿还或在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偿还。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安排好本年度的土地储备资金,并设立专户储存,土地储备机构凭收回协议书、征地补偿协议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开发、整理计划,每年应向土地储备机构拨付一定数额的经费,专项用于储备土地整理、开发。

第二十条 在本年度没有列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但政府急需收回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向所在市(区)政府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市(区)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规划为商业、住宅、办公、金融服务区内现有的工业、仓储类用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由土地储备机构按本办法办理,不允许产权人自行办理,确有必要的,应征求土地储备机构的意见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属储备范围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向所在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回申请的,不得擅自转让。 第二十三条 被列为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政府明确暂不实施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可以进入市场交易,按照土地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列为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有关部门未经政府同意的,不得批准其改建、扩建和租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佛山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佛府〔20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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