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带领承租人申报。所需材料:
1、出租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原件、复印件);
3、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暂住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育龄妇女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暂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6、现场采集的暂住人员人像信息;
7、出租人的《房屋租赁证》(原件、复印件);
8、租赁合同;
9、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复印件);
10、租赁房屋在警综平台已登记备案证明(派出所查询、打印)。
(二) 租赁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单位责任人持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所需材料:
1、出租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或出租单位责任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出租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原件、复印件);
3、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暂住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育龄妇女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暂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6、现场采集的暂住人员人像信息;
7、出租单位的《房屋租赁证》(原件、复印件);
8、租赁合同;
9、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复印件);
10、租赁房屋在警综平台已登记备案证明(派出所查询、打印)。
(三)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责任人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后申报。所需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施工证明等(原件、复印件)或单位责任人或雇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暂住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育龄妇女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暂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5、现场采集的暂住人员人像信息;
6、用工合同;
7、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原件、复印件);
8、暂住人员登记花名册。
(四)居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且符合《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修正)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由旅店、宾馆、招待所责任人负责申报。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暂住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育龄妇女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暂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5、现场采集的暂住人员人像信息;
6、暂住人员在警综平台“本地境内旅客”已登记入住证明(派出所查询、打印);
7、暂住人员登记花名册。
(五)居住在居民家中的(仅限本人、直系或旁系亲属)。本人居住的,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原件、复印件);
2、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暂住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育龄妇女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暂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5、现场采集的暂住人员人像信息。直系或旁系亲属居住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主和暂住人员关系证明。
(六)其他情况按照《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修正)规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