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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8:32: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区**河治理工程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二、基本要求:

1、安全事故发生后,在接到当事方报告后,要立即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

2、负责向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报告。

3、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对事故经过要做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详实资料。

4、当事故危及工程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建设单位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5、事故调查要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当事人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三、事故调查权限:

1、一般事故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2、较大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3、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或安全机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四、事故处理方案:

1、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2、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建设单位上报相关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4、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区**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项目部

二0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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