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发布时间:2020-03-02 12:08: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班级:商 A0943姓名:沈永官学号:

43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涵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的基本方略: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道,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制建设的状况和立法、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和体现党的执政能力。依法治国,就是要从法律制度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贯彻落实。党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党越是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就越能得到增强,党的执政地位就越能得到有力的保障。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那样,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

第二,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当前,我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备,人民民主权利的法治保障水平日益提高。与此同时,民主法制建设与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客观要求还不相适应,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还有待进一步实现,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有序表达还未形成相应完备的法律秩序,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问题时有发生,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有效运作,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对外开放的坚持与完善,以及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护,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防止市场经济的弊端,最大限度地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

第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历史证明,要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必须依靠法治。这是因为法律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又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用“法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组成部分。“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邓小平一直在思考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从幼年代初到1992年视察南方谈话,他多次强调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要依靠制度,依靠法治。邓小平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指出:“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和法律控制,就很容易导

1致国家权力失控,从而危及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安稳。因此,“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靠法治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实现依法治国,要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第一,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意味着我国公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管收入、财产情况如何,不管性别、职业、民族、信仰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院工作往往与保护或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有关,甚至能通过判决等形式决定有关当事人财富的多寡。因此,法院干警很容易滋生特权思想,似乎自己掌握着他人的命运,在特权思想支配下,很容易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违法者能否受到追究,是衡量法律是否具有权威的重要尺度。如果违法者不受到追究,成为“法外之人”,那就等于将法治原则当作弃履。执法人员顾及违法者的特殊身份、与违法者熟识等等,都可能成为违法者逃避法律追究的原因。

第二,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现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接受的法治原则。但我们的法治水平还是不高的,法律的权威地位至今尚没有完全确立,许多腐败案件之所以发生,往往是因为一些官员不讲法律、不讲程序、不受监督所致。确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是实现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条件。我国的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也体现了党的主张。法律产生于社会现实需要,经过民主的立法过程,因此,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应当树立尊崇法律的意识,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要增强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使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得以确立。

第三,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所谓严格依法办事,是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政法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同时,这些国家权力都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使权力的整个过程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包括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查,一旦违法,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追究。现实中,有些有权势的人物通过“批条子”、“打招呼”等形式向政法部门和有关执法人员施加压力,同时来自政法部门自身的,像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也经常见到。这不仅与这些审判人员自身素质密切相关,也与司法活动不够规范有关。近年来,国家把司法规范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深入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进一步强化了立审、审执、审监“三分立”,进一步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体系,规范了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管辖,改进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健全完善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从而将司法活动纳入到规范有序的轨道。广大干警只有坚持严格依照法律、依照制度、依照规矩来开展审判和执行,司法工作才能得以公正、高效、文明地运行。

三、实现依法治国,要提高政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第一,要努力加强学习,提高法律素养。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阶段,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多。在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司法人员更应当对社会矛盾有准确的把握,并且应当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法律是化解矛盾的利剑,司法工作尤其强调专业性,需要司法人员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技能,提升法官职业化的程度。如果不具备扎实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即便有恪守司法公正的决心,也很难求得司法公正的实效。在实践中,我们有些司法中的错误并不是因为法官腐败造成的,究其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知晓程度不够、对法律的理解有差错。现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得很快,与此相应,法律的生命周期

都不是很长,如果对法律的沿革与原意缺乏深入的理解,法律适用难免出错。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加上我们法院系统干警素质参差不齐、专业化程度较低等因素,院党组提出集中三年时间开展创建学习型法院活动,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也的的确确取得了实际成效。但学习是永无尽头的,司法能力的提高,也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时,对我们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提出学习学习再学习的要求。

第二,要坚持严格司法,模范遵守法律。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进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抓好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法官执掌着维护正义、促进和谐的重大职责。这种职权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是一种公权力。如果我们把手中的权力视为私产,用来与人交换各种私利,势必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有的还会造成严重后果。近年来,我们通过狠抓教育管理,司法人员向人民群众“吃、拿、要”的现象已经大为减少,但是尚不能完全杜绝。有个别人不以为耻,对以行贿、托关系、走后门等方式希望减轻或者取消依法应受到的处罚的,他们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些做法,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损害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这些做法用得频繁之后,会成为一种法外的办事“潜规则”,为其他社会成员效仿,最终将阻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每一名法院干警都应当认识到要确立法律的权威,使广大社会成员信任和尊重法律、尊重执法人员,自己必须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时时注意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进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必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各方监督的自觉性。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各种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已经逐步落实,比如人大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都在不断加强。历史证明,没有监督就没有法治。法治国家应当建有完备的监督机制,并让其有效运作,对司法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有无违法、失职、犯罪等行为等,都应当有监督。实践中,各种不同类型的监督发挥各自的优势,交互发挥着作用。从总体上看,只要不是大面积存在的违法问题,现有的监督都程度不同地会产生一定的效果。因此,我们法院干警应当正确对待各类监督,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行使权力以及司法等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把监督视作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使自己的工作更贴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宏伟的目标。

四、“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促进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有力保障。我们党在理论上提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强调要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江泽民在2001年1月10日与出席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同志座谈时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在“五三一”重要讲话中,他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同时在以依法治国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有力保障为前提下,江泽民同志在考察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讲话中又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进程,是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的进程。”在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发展的三大基本目标,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更加走向成熟和完善。

第二,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推进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的改革是全面的,但最主要的是两方面:一是经济体制改革,二是政治体制改革。在邓小平看来,政治体制改革是整个改革深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是同民主法制建设、同建立和完善依法治国的领导机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我国要建立法治社会,其核心就是要改革和完善现行政治体制。邓小平在开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倡导并精心设计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蓝图。“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继续解放思想,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则是规则经济、权利经济,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拓展,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政党不仅要掌握市场经济方面的知识,而且要掌握有关规范市场主体和行为方面的法律知识;不仅要按经济规律办事,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矛盾。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后,市场经济呼唤依法治国,需要依法治国为其提供安定的环境、稳定的经济秩序、良好的法治氛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模式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与此相适应,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党的十四大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随后,又在此基础上逐步确立了以经济主体为核心的体现创新精神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既呼唤着依法治国,又为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了现实的经济动力和社会经济基础。

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律本身就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但自古以来,如何治理国家,是人治,还是法治,一直存在争论。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伴随着工业文明的兴起而出现的。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依法治国已经构成为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形式。社会主义法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平等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选择。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文明标志。

继续教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89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96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93分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考试题答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试卷87分

浅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试卷80分[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