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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验收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21:25: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入厂验收规程

1 原材料入厂验收:

1.1 供货商认定:

提交验收的原材料的供货商必须是经公司认可的供货商。

对未经公司认可的供货商所提供的原材料,必须经经营、设计和工艺三部门共同审查认可,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开始验收程序。

对任何未经认可和批准的供货商提供的原材料,不允许开始验收程序。 1.2 供货商质量保证书审查:

提交验收的原材料必须先进行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审查,原始质量保证书上必须有交货状态、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和合同规定的性能要求。 对于无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所提供的试验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相应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原始质量保证书所提供的数据用标准值代替而无实际试验数据的原材料不允许开始验收程序。 1.3 钢板验收:

1.3.1 钢板炉批号标记检查:

对提交验收的钢板按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进行逐张核对检查。钢板上的喷字标记应有供货商标记、钢板的牌号和规格、钢板的炉批号。

对于无喷字标记、喷字标记中无炉批号、钢板上炉批号标记与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不符的钢板,不允许继续验收程序。 1.3.2 钢板表面质量及规格检查:

1.3.2.1 按钢板的炉批号对钢板的厚度、宽度和长度进行抽查,每

个炉批号至少抽查一张钢板。钢板的厚度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钢板的宽度和长度应与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相符。

钢板的厚度偏差不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时,不允许继续验收程序;钢板的宽度和长度与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不相符时,由工艺和供应部门确定是否继续验收程序。

1/8 1.3.2.2 对提交验收的钢板进行逐张表面质量检查,钢板的表面应

无严重锈蚀、裂纹,脱皮,鳞片等缺陷;深度大于0.5mm的缺陷的面积小于基体材料表面积的30%。 当钢板存在上述不允许缺陷时,不允许继续验收程序

1.3.3 钢板性能复验:

1.3.3.1 复验范围:

对FCM钢板、合同或图纸要求进行性能复验的钢板,必须按钢板炉批号进行复验;对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所提供的试验数据有怀疑时,也需进行复验。

1.3.3.2 复验项目:

对化学成份、机械性能或补加的无损检测、Z向拉伸等合同规定的性能要求进行复验。

1.4 钢管、钢轨和型钢验收:

1.4.1炉批号标记检查:

对提交验收的钢管、钢轨和型钢按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进行核对检查。喷字标记、钢印标记或标签至少应有材料的炉批号。 对于无标记或标签、标记或标签中无炉批号、标记或标签中炉批号与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不符的,不允许继续验收程序。 1.4.2 表面质量及规格检查:

1.4.2.1 按材料的炉批号对材料的规格和长度进行抽查,每个炉批

号对用作主要受力件的钢管应抽查5%;其它钢管和型钢,抽查1%,但不少于5件。规格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长度应与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相符。

规格偏差不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时,不允许继续验收程序;长度与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不相符时,由工艺和供应部门确定是否继续验收程序。

1.4.2.2 对提交验收的钢管、钢轨和型钢应进行表面质量检查,每

个炉批号对用作主要受力件的钢管和钢轨应抽查5%;其它钢管和型钢,抽查1%,但不少于5件。表面应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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锈蚀、裂纹,脱皮,鳞片等缺陷;深度大于0.5mm的缺陷的面积小于基体材料表面积的30%。

当钢材存在上述不允许缺陷时,不允许继续验收程序

1.5 锻件验收:

1.5.1 供货商质量保证书审查补充要求:

锻件供货商的质量保证书必须有锻件的热处理报告及相应的硬度试验数据;对于调质或表面淬火的锻件,还必须有金相检查报告;对于表面淬火的锻件应有淬硬层深度检查报告;合同或标准所规定的无损探伤报告。

对于无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未提供上述报告和数据或数不齐全的,不允许开始验收程序。 1.5.2 炉批号标记及复验样棒检查:

对提交验收的锻件,应按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进行逐件核对检查锻件和复验样棒的炉批号标记。 锻件必须按批号提供足够的复验样棒。

对于无炉批号标记或炉批号标记与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不符的锻件、对于未按批号提供复验样棒或复验样棒规格不能满足复验需要的锻件,不允许继续验收程序 1.5.3 主要尺寸检查:

按锻件工艺图对锻件的主要尺寸进行逐件检查。 对于尺寸超出公差的锻件,应提交工艺部门审查。 1.5.4 锻件性能复验:

1.5.4.1 复验范围:

对于调质或表面淬火的锻件按批号进行性能复验。对于正火处理的锻件,按合同或图纸要求进行性能复验。

1.5.4.2 复验项目:

采用复验样棒对锻件的化学成份、机械性能进行复验。对表面淬火的锻件,采用复验样棒检查金相组织和淬硬层深度。 无损探伤检查,在工件上进行。超声波检查在工件粗加工后

3/8 进行;磁粉检查在工件加工完毕后进行。

对于复验不合格的锻件,应予以拒收。

1.6 钢铸件验收:

1.6.1 供货商质量保证书审查补充要求:

钢铸件供货商的质量保证书必须有钢铸件的热处理报告及相应的硬度试验数据;对于调质或表面淬火的钢铸件,还必须有金相检查报告;对于表面淬火的钢铸件应有淬硬层深度检查报告;合同或标准所规定的无损探伤报告。

对于无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未提供上述报告和数据或数不齐全的,不允许开始验收程序。 1.6.2 炉批号标记及复验样棒检查:

对提交验收的钢铸件,应按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进行逐件核对检查钢铸件和复验样棒的炉批号标记。 钢铸件必须按批号提供足够的复验样棒。

对于无炉批号标记或炉批号标记与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不符的钢铸件、对于未按批号提供复验样棒或复验样棒规格不能满足复验需要的锻件,不允许继续验收程序 1.6.3 主要尺寸检查:

按钢铸件工艺图对锻件的主要尺寸进行逐件检查。 对于尺寸超出公差的钢铸件,应提交工艺部门审查。 1.6.4 钢铸件性能复验:

1.6.4.1 复验范围:

对于调质或表面淬火的钢铸件按批号进行性能复验。对于正火处理的钢铸件,按合同或图纸要求进行性能复验。

1.6.4.2 复验项目:

采用复验样棒对钢铸件的化学成份、机械性能进行复验。对表面淬火的钢铸件,采用复验样棒检查金相组织和淬硬层深度。

无损探伤检查,在工件上进行。超声波检查在工件粗加工后

4/8 进行;磁粉检查在工件加工完毕后进行。

对于复验不合格的钢铸件,应予以拒收。

1.7 焊接材料验收:

1.7.1 供货商质量保证书审查补充要求:

低氢焊条供货商的质量保证书必须有熔敷金属扩散氢含量的试验数据;焊剂供货商的质量保证书必须有焊剂颗粒度、机械夹杂物含量和硫、磷含量的检验数据。

焊条和焊剂的供货商的质量保证书必须有该批的生产日期。 对于无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未提供上述报告和数据或数不齐全的、焊条和焊剂生产日期超过一年的,不允许开始验收程序。 1.7.2 炉批号标记检查:

对提交验收的焊接材料按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进行核对检查焊接材料外包装上的炉批号。

对于外包装上无炉批号、外包装上炉批号与供货商的原始质量保证书不符的,不允许继续验收程序。 1.7.3 焊接材料外观检查:

1.7.3.1 焊接材料外包装检查:

焊接材料外包装必须完整无损。

对于无外包装的焊接材料、外包装严重破损的焊接材料、防潮包装严重破损的焊接材料,不允许继续验收程序。 1.7.3.2 焊条外观检查:

1.7.3.2.1 检查内容:焊条药皮表面应无剥落、露芯和明显的

杂质、裂纹、毛条、竹节、发泡、皱皮;焊条引弧端不应有包头或破头,端头倒角良好;靠近夹持端的焊条型号或牌号标志清晰;焊条的弯曲度及偏心度合格;每包焊条的重量符合包装说明。

1.7.3.2.2 抽样方法:每一批号焊条抽取五包,每包抽取五根

焊条进行外观检查。对于任一检查项目不合格,另行抽取十包,每包五根进行加倍检查。

5/8 对于加倍检查仍不合格的焊条,不允许继续验收程序。 1.7.3.3 焊剂外观检查:

每一批号焊剂抽取两包检查焊剂颗粒度和机械夹杂物含量。每包焊剂的重量符合包装说明。

对于检查不合格的焊剂,不允许继续验收程序。 1.7.3.4 焊丝外观检查:

每批号焊丝抽取五盘进行外观检查。焊丝的表面应无任何锈蚀、麻点和氧化皮;镀铜焊丝的镀层表面应光滑,无肉眼可见的麻点、锈蚀和镀层脱落;每盘焊丝的重量符合包装说明。 对于检查不合格的焊丝,不允许继续验收程序。

1.7.4 实芯焊丝化学成份复验:

每批号焊丝抽取两盘按标准规定进行化学成份复验。对于镀铜焊丝,加验铜含量。

对于化学成份不符合标准规定或铜含量超过0.3%的焊丝,应予以拒收。

1.7.5 焊剂化学成份复验:

每批号焊剂抽取两包按标准规定进行S、P化学成份复验。 对于S含量超过0.06%或P含量超过0.08%的焊剂,应予以拒收。

1.8 原材料的保管检查:

1.8.1 钢材的保管:

1.8.1.1 库房:

 钢板、钢轨、大口径钢管、大型型钢、锻件、钢铸件等可

露天堆放。

 中小型型钢、中口径钢管、盘条、钢筋等应置于料棚内。  薄钢板、小口径或薄壁钢管、冷轧或冷拔钢材、镀锌管、

不锈钢管等,应置于门窗严密、通风良好的封闭式库房内。

1.8.1.2 堆放:

 钢材应按品种和炉批号分别堆码。

6/8  垛底应垫高、坚固、平整,防止钢材变形。露天堆放的钢材垛面应略有倾斜,以利排水。

 露天或料棚内堆放的角钢和槽钢应俯放,工字钢、钢轨应竖放,禁止型钢槽面向上。  垛间应留有0.5m以上的检查通道。

对于因保管不当而造成的严重变形的钢材或锈蚀深度大于0.5mm的面积超过于基体材料表面积30%的钢材作为不合格钢材。 1.8.2 焊接材料的保管和准备:

1.8.2.1 存放条件检查:

 存放焊接材料库房应为防雨雪良好的封闭库房,并保证室

温在5°以上,相对湿度不超过60%。

 焊接材料应保持完好的原包装并按品种和批号堆放。  焊接材料应尽可能上架堆放,码垛或堆放架应离地和墙

0.3m以上,架间或垛间距离不少于0.5m。

1.8.2.2 焊接材料的存放期限:

 酸性焊接材料或低氢型焊接材料为生产日期起两年。  其它焊接材料按质量保证书或说明书推荐的期限。 1.8.2.3 焊接材料的烘干和保温:

 焊接材料的烘干或保温设备必须是专业厂制造的专用产品。

 焊接材料的烘干或保温设备必须带有温度控制和监视仪表。监视仪表的测量范围应能满足加热温度的需要,且应在该仪表的有效鉴定期内。

 焊接材料的烘干或保温设备应能保证在设备的额定容量下焊接材料均匀受热和潮气排除。

 置于烘干或保温设备内的焊接材料总量应不超过设备额定容量的80%,最大不能超过90%。

 焊条在烘干或保温设备内应分层均匀堆放,层间至少应留有50mm的热空气流动空间。每层间堆放的焊条的堆高应

7/8

不超过30mm。

 烘干或保温设备内的焊接材料应分牌号和炉批号放置,并有明显的炉批号标志。

 焊接材料必须按材料说明书的规定烘干。低氢型焊条,应在350°C下保持1小时;包装破损的酸性焊条应在100°C下烘干1小时;焊剂应在300°C下保持1小时。低氢型焊条的烘干次数不超过3次。

 低氢型焊条、经烘干的酸性焊条、焊剂在烘干后应置于保温设备内。保温设备内的保持温度应不低于100°C。  烘干或保温设备在其工作期间不允许中断电源。烘干设备断电后,应重新开始烘干;保温设备断电在2小时以上,存于其内的焊接材料必须重新烘干。  烘干或保温后的焊条应无药皮开裂或脱落。 1.8.2.4 焊接材料的回收和重复使用:

 经烘干的低氢型焊条在常温下搁置4小时后必须按烘干

规范重新烘干后使用。

 用过的旧焊剂可与同批号的新焊剂混合使用,但必须清除

旧焊剂中的熔渣、杂质和粉尘,旧焊剂的混合比不大于50%。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焊接材料不允许使用。

2 外协件检验: 3 外购件检验: 4 进口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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