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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3 01:11: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4年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宁民发〔2011〕174号)和元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待遇的通知》(宁人劳(险)字〔1997〕407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8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我区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都在此次调整范围内。发放标准是我区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其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加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企业离休人员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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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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