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宁民发〔2011〕174号)和元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待遇的通知》(宁人劳(险)字〔1997〕407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8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我区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都在此次调整范围内。发放标准是我区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其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加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企业离休人员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原渠道支付。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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